鲍某性侵案中对李星星性同意和同意能力的分析
本案中被害人李星星(化名)是否基于自愿,即鲍与李星星的性行为李星星是否同意,是鲍某强奸罪能否成立的核心。
社交媒体上基本分成两派:
一、两派的观点
一派认为:李星星已经年满 14 周岁,而现有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就是14周岁,如鲍对李星星没有强迫,则其几年来与鲍的性行为应认定为自愿,不构成强奸罪。
一派认为:受害人李星星尚未成年,其在年龄差距巨大的鲍某面前,即使没有传统意义的强迫,鲍某也对李星星进行了长时间的精神控制,对其精神上产生了强制作用,也应理解为特殊的强迫,构成强奸罪。
二、本人的一点认识
上述争议,不仅仅在于李星星是否表示出不同意,或者表示出同意。更在于李星星是否有性同意的能力。
而年龄不是判断性同意能力的唯一因素,比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年龄超过了14岁甚至更大,也不一定具备性同意能力。
性同意能力的判断,年龄只是因素之一,不是全部。
三、李星星本人性同意和同意能力的分析
具体到本案,应从李星星自身的能力、其对性行为的反抗状态和受到的精神强制的状态分析。
(1)李星星自身的能力问题。
我国法律认为未满 14 周岁的女性不具备性认识和控制能力,因此无性同意能力。而鲍某与李星星首次性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31日(李星星所述,,鲍所述为2017年)。如李星星所述得以证实,则其那时李星星刚满14周岁。加之其来自安徽农村,且又独自一人跟随鲍在异地的北京生活,以往没有性经验,鲍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其人生首次性行为。
综合以上因素,可推定其对性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低,即使有性同意能力,也是一种有限的性同意能力。
(2)李星星对鲍的反抗状态。
在本案中,尽管目前的信息看,李星星并没有提供出证明自己反抗的强势证据,但不代表其没有反抗。
首先,因为年幼,又独自跟特别高大强壮的鲍生活,其反抗能力非常有限。
其次,在几年中,李星星有过数次报案。特别是在2016年北京的报案,如报案理由是强奸(案由尚需查证),则可以很好的说明其对鲍存在反抗状态,且是持续的。
最后,李星星收集和拍摄了一些鲍色情方面的行为信息,也有意识的收集一些指控鲍强奸的证据,虽然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不一定构成有效指控,但其行为本身证明了李星星对鲍存在反抗。
判断李星星的反抗状态,其依旧需要考虑其反抗能力。李星星是一个来自农村的未成年女孩,从未与人发生过性关系,面对强大的鲍,其反抗行为不可能是激烈的、具有爆发力的。而其更多的采取了诸如自闭、自杀等自伤性反抗。关于这一点,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
(3)精神强制的状态。
本案中,强制的特殊性就体现在鲍对李星星的强制,可能并不会带来与暴力、胁迫同样的紧急危险性,却可以对李星星形成长时间的精神控制,这也是其与李星星可以持续发生性行为,而不是单次性行为的主要手段。
我们看待强制,不应该拘泥于强制的形式和载体,而应该看是不是对受害人产生了实质性的强制作用。从鲍放出的聊天和录音来看,李星星对鲍产生了不正常的依赖性,甚至还营造出李星星“自愿”的假象。但正因与此,司法机关有必要提取其全部聊天记录和录音,从整体上分析鲍对李星星精神产生的作用。
目前,李星星已经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这是不是长期遭受精神控制的结果?也亟待查清。
李星星意识不清晰的精神状态,故其根本没有选择和决定性行为的意志自由。
综上:鲍某与李星星发生性关系,李星星仅具有有限的性同意能力,且在有限的能力下进行了必要的反抗,而鲍对其精神长期控制产生了明显的强制作用,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应可以构成强奸罪。
至于本案是基于特殊地位的强奸,还是基于拐外妇女儿童后的强奸,亦或李星星母亲是否构成遗弃、拐卖甚至强奸犯罪的共犯,也有待进一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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