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安排的任务不合法会有什么后果?
任何人的指令都不能大于法。这是一个大家都会说,但没多少人真的当回事的法律常识。真到吃亏的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河南省永城市就发生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原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原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就因为执行了违法的会议纪要被定滥用职权罪。以下内容整理自周口中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6刑终482号裁定书:
因河南永阳花苑小区建设地下车库问题,小区业主多次向相关主管部门上访。为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11月2日,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红梅委托河南省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长骆某、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梁廷振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永阳花苑地下车库有关信访问题,该市政府办、维稳办、信访局、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决定,小区开发公司停止建设地下车库,为弥补小区损失,同意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2号楼增加9层,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
这个会议纪要的制定是由信访引发,市委常委委托,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多个执法部门制定,看上去合法合规,但里面的内容却违法变更了既定的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章也对建设规划的变更规定了明确的流程。
尤其是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更是直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两人在审理过程中均以自己是在执行领导会议纪要,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理由进行辩护,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夏明旭、刘予永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但其仍按永城建领〔2013〕4号文件对江南世家A2、A3号楼违法建筑重新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长期的人治传统容易让人忽视我们现在身处法治社会,领导、上级的意见和批示已经不再是金科玉律,更不是挡箭牌。法律是衡量行为是否应当处罚的唯一依据。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知上级命令违法时,公职人员的唯一选择是拒绝执行。都说官大一级压死人,难办归难办,但往大了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承受的代价,往小了说,这考量着一个人正确评估职业风险的智慧。
法治始终在进步。把领导的违法指示顶回去可能会很艰难,总好过蹲监狱、丢公职吧。话又说回来,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之下,这种不知收敛、目无法纪,动辄向下属下达违法指令的领导,要不几天可能就不再是领导了。
写在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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