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后扶助金停发,失独家庭起诉卫健局终审败诉:将申诉

澎湃新闻  11-1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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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田县中学教师章德斌。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图

痛丧独子4年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中学教师章德斌和妻子收养了一个女孩,随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后更名“卫生健康局”,下称卫健局)停发了他们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因对停发决定不服,章德斌夫妻将大田县卫健局告上法庭。

2019年11月1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认定大田县卫健局在章德斌夫妻收养女孩后未再支付其扶助金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章德斌提出的福建地方法规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三明中院认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不在人民法院的审查权限范围内。”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章德斌仍认为,福建的地方法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与上位法冲突,应属无效,应给领养家庭继续发放扶助金;因对上述判决不服,他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收养后被停发“失独”扶助金,起诉卫健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章德斌曾经拥有一个幸福的小家庭,自己在县城中学教书,妻子在县自来水公司上班,1987年儿子出生,取名章菲。在家人的陪伴照顾下,章菲长大成年,也不负家人期待,以优异成绩考上北京体育大学运动康复专业,四年后顺利毕业。

然而,令章德斌没有想到的是,2010年8月9日,被抑郁症困扰已久的章菲选择从高楼坠下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章德斌和妻子也成了失独父母中的一员。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

儿子离世时,章德斌夫妻都已经49周岁,不再具备生育的条件。夫妻双方为了有个精神寄托,2014年5月收养了一个女孩。办好收养程序后,当时的大田县卫计局停发了章德斌夫妻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此前,章德斌夫妻两人均可以获得每月数百元的扶助金。

在计生法修订前,政府也鼓励失独家庭通过再生育或收养等手段“自救”,但一旦自救成功,他们将不再属于失独家庭,也就无法再享受失独扶助政策的照顾,这让有的失去孩子的父母无法接受。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表述,让章德斌看到了希望。

新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没有了此前“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表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2月19日、2017年11月24日经历了两次修订。令章德斌失望的是,其关注的条款未发生改变,当地规定扶助政策的对象仍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信访无果后,2018年8月,章德斌向明溪县法院提起对大田县卫健局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补发2016年新计生法实施后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并随政策调整继续给付其应享有的扶助金。

两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认定卫健局行为符合规定

对于案件事实,章德斌和大田县卫健局均没有异议,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19年6月27日,明溪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明溪县法院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该法条是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获得扶助的原则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待遇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17年修正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明溪县法院认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在其辖区内可以适用。该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四款并不矛盾。本案中,大田县卫健局未再支付原告计划生育扶助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章德斌仍认为,福建的地方法规未作修改、与上位法冲突,应属无效,应给领养家庭继续发放扶助金,随后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11日,三明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章德斌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明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大田卫健局对章德斌发放失独扶助金能否适用2017年修正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7年修正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三明中院表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大田卫健局依据该条例,在章德斌于2014年5月22日合法登记收养一女后,未再支付章德斌失独扶助金,并未违反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

对于章德斌认为2017年修正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相抵触,三明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不在人民法院的审查权限范围内。”

章德斌认为,在上下位法律不一致的时候,下位法无效,尽管法院无权对地方法规做出是否违法的判决,但是应该纠正行政机关不执行上位法的错误行为,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一致性原则。

因对上述判决不服,他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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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停发家庭失独扶助金,卫健委、法院都输了

痛丧独子4年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中学教师章德斌和妻子收养了一个女孩,随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停发了他们的失独家庭扶助金。章德斌夫妻将大田县卫健局告上法庭。2019年11月11日法院二审认定大田县卫健局在章德斌夫妻收养女孩后未再支付其扶助金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持原判。(11月16日《微博热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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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失去独生子女导致的“空巢父母”这一群体,正加速进入公众视野。“失独”问题是“一胎制”计划生育政策负面效应和现代社会多元风险叠加的产物。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失去唯一的子女,便不得不沦为“失独家庭”,也是“空巢家庭”。而唯一的孩子死亡后,家庭结构容易发生巨变,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离婚等。“失独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这些家庭,永远等不到他们唯一的子女回家。

看到这个终审判决,心里真的不是个滋味,我是感到了一种无名的悲哀。章德斌和妻子当初因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只生一个孩子,如今孩子没了,因而成为“失独家庭”。这对“失独家庭”因为两口子已经失去再生育能力,或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再生育,抱养一个孤儿,就被当地卫健委停发了他们的失独家庭扶助金,这无论是道义上,还是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

道理很简单,我们仅从字面上看,所谓的“失独”,理应是指“失去独生子女”,“失独家庭”当然也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如今,有些“失独家庭”收养了一个,难道就能改变这个家庭的“失独”属性?希望三明市卫健委的领导们和一审、二审的法官们思考这个问题。此外,假如国家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家庭一般至少会生育两个孩子。反过来说,因为只生一个孩子,如今成为“失独家庭”,是国家政策造成的,是国家政策剥夺了这个家庭的“多胎”生育权。因此,国家对“失独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理所当然。

章德斌夫妇与其他因失独而收养了一个孩子的夫妇一样,根本无法弥补因失去独生子女而没有了亲生子女的痛苦。更何况,抚养一个别人家的孩子到成年,精神和物质上的付出也是非常大的。

当然,我理解他们停发章德斌夫妇失独家庭扶助金的理由,也明白一审、二审法院判章德斌夫妇败诉的理由。原来,2008年,国家曾出台针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这项政策将扶助对象明确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但他们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之优惠规定,并没有将再收养孩子的“失独家庭”排除在外。

一年前,我曾对该案有个简评:不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背上位法,仅从情理、人性角度看,这都是一个不需要讨论,更不应该讨论的话题,可大田县卫计局领导就是那么任性,逼迫这位计生政策受害人与政府对簿公堂,这是往“失独家庭”伤口上撒盐。

我们整天高喊关心“失独家庭”,也给他们发放失独家庭扶助金。但是,面对这个领养过孤儿的家庭,为何停发?窃以为,领养孤儿也是一件善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政府的鼓励。因此,对于失独且领养孤儿的家庭,不但不能停发,还应该更多地发放扶助金。

我们的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理应对“失独家庭”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如果这样的判决形成了一种“判例”,只会让众多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牺牲个人家庭幸福的人们感到心寒!

就从该案而言,无论是当地卫健委,还是一审、二审法官,都明显缺乏人文精神,缺乏对一个“失独家庭”应有的人文关怀。看到这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对“失独家庭”的冷漠态度,心里真是非常难受。

因此,该案理应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希望国家卫健委能关注该案,并就该案“给一个说法”。更希望各级政府层面,尤其是行政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进一步强化对“失独家庭”的人文关怀,以尽量减少这个群体的痛苦。不说别的,这个社会对不住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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