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戳穿《大秦帝国》里的“假大秦帝国”

《大秦帝国》是一部“现象级”文学作品,甚至可以说是“里程碑”作品。

在它之前,无论是二月河的康雍乾三部曲,还是熊召政的张居正,或是台湾作家高阳的红顶商人胡雪岩,都还只是停留对“个体”在制度社会背景下的“权力游戏”、“财富游戏”的经验剖析,直白地说,都是社会大变革时代的“精英行动指南”。

而《大秦帝国》上接姚雪垠《李自成》、郭沫若《甲申三百年祭》和陈伯达《四大家族》的雄心传统,进而追求对一段历史、一种制度文化的“重新评价”,其格局已经远远超过改革开放时代的一系列“历史小说”。

这种变化与另一条时代变迁的暗线深切契合。

在互联网兴起后,曾经依托“电视剧”(“戏说、传奇、正剧”)占据统治地位的“评书”历史知识体系受到了“上下夹攻”:

一方面是社会主流话语权逐步转移到改革开放后经历过完整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代际之手,随之而起的是,借助央视“百家讲坛”公信力背书的“学术明星们”,用一个个“教授”、“副教授”头衔将全社会的历史认知最大公约数提升到了“初、高中”教科书水平。

一方面是基于教科书历史解释体系与社会多元化脱节的背景,借助论坛等早期社交工具逐步推广、聚集的“再解释”人群,《明朝那些事儿》和“煮酒论史”体为代表的“通俗说史”就在此条件下成为了传播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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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无论哪一方面,其历史写作的史实运用往往仅停留于二十四史的白话文翻译,或是各种野史段子的故事发挥上,整个知识框架更是从未超越初、高中历史教科书的水平。

但是,正如数学课本+《人民日报》催生出一群热衷破解哥德巴赫猜想的“民科”;政治课本+《易经》催生出诸多融合佛、道、儒、墨,贯通古今的“民哲”一样;历史课本+论坛也一样催生出了为数众多的“历史民科”,各种名词解释、群体立场、皮肉哲学与古人“史论”的白话文翻译结合,构成了一套全新的“论坛历史观”。

“论坛历史观”层层包裹的内核,仍是课本中根深蒂固的“辩证唯物主义”叙事,只不过阶级立场在历史故事的“阶级”角色虚化之后,代之以新的“立场身份”,比如民族、国家、姓氏、地域等等,本身就似是而非的“名词解释”被重新赋能,划入一个又一个的叙事板块,成为“论点”的“论据”。

非常幸运的是,经由孙皓晖先生之手,《大秦帝国》成为了“论坛历史观”第一个成型的传播作品,又在一部又一部的电视剧之后,重构了很大一部分受众头脑中的“断代史”。

正因为如此,讨论《大秦帝国》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史实”,完全毫无意义,因为它从头到尾,都是先有“结论”,后有结构,最后堆砌事件、情节、人物的“传播产品”,本质上就是“架空叙事”,而并非历史环境下的“情节叙事”。

如果说,《大秦帝国》是一部“历史著作”,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以论代史”,但它又被众多拥趸们宽容地称为“文学作品”,那么,这个词汇就完全不能适用,哪怕孙皓晖先生曾不止一次地以“历史”的名义去大谈“秦史”的重构,乃至于西周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云云。

正是这种“非驴非马”的纠结,让人只能坐视大众的“秦史记忆”在事实上被不断篡改,因为在“全民创富时代”逐渐远去,“大国崛起时代”隆隆而来的时刻,一个细节丰满的“高、大、全”,一个祖上阔过的“帝国起点”远比任何干瘪的事实讲述更有吸引力。

说到底,就四个字:

现实需要。

所以,《大秦帝国》实际上塑造的是一个糅合着今天国家主义幻想的“假商鞅”,以及完全不存在的“假大秦”。

任何一个改革开放前受过教育的人,对“批林批孔”的经历都绝不陌生,声势浩大的“儒法路线斗争”宣传,催生了无数大字报和豆腐块文章,等于是通过“运动”的方式,给历朝历代都加诸了一套“儒法斗争”的解释,秦国、秦朝更是被前所未有地提升到了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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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些“汗牛充栋”的解释,也仅仅是解释

在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直到1980年代才陆续整理发布成果,至于里耶秦简更是在2000年左右才出土,晚出的其他简牍资料,更是没有能够纳入“儒法斗争”的历史解释体系之中。

也就是说,所谓的“变化”,不过是拿着一样的史书“发挥阶级斗争想象力”进行的重新书写,无论是与秦朝的历史,还是法家的学说,都关联极少,基本上是一种先讲故事再拆论据的方式。

其实,只要有一定的文言文阅读基础,对照《商君书》、《韩非子》的言论来看“法家”,其中最核心的都是“治人术”,也就是统治民众的技法和手段,包括愚民,弱民,疲民,辱民,贫民等等拼命加强对个体的管制,将民众塑造成为专门服务于“耕战”的原子化个体,用利益诱惑人,用力量恐吓人,从而完成对个体的调动和改造。

哪怕是公认的《商君书》中涉及到“制度设计”的《境内》、《定分》、《徕民》等篇,按照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也完全看不到“社会改造”或是“阶级国家进步”的成分,更何况其中的《徕民》篇一眼可知属于商鞅死后的作品,连“长平之战”都写进去了。

但是,基于“宣传”意义的“历史解释”是“不讲理”的,甚至是“不讲事实”的,削足适履完全是常事,整个商鞅变法的“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的叙事,完全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史实歪曲的基础之上,而《大秦帝国》恰恰只是这个逻辑基础的延续。

之所以说是“延续”,而非“复制”,根本原因在于时代的变化,阶级斗争叙事已经无法触动受众,那么,将“新锐”的“大国崛起”叙事,尤其是将“落后就要挨打”的近代屈辱史移情到秦国身上,触发民族记忆的共鸣,就成了最好的选择,更何况还有大秦帝国一统天下的结果作为“例证”,更是能够将现实与想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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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有错吗?

如果说,《大秦帝国》没有重构“秦史”认知的雄心,作为一部“架空小说”,完全不是问题,但是,正是由于上述现实诉求的爆发,造成了作者孙皓晖先生对于自身定位的膨胀,开始四处以“史”为名。

现实是,《大秦帝国》从根本上混淆了一个概念,那就是“国家”。

大秦也好、大汉也罢,本身都是“王朝国家”,他们所施行的,是以统治家族为核心的“盗贼政治”,也就是“窃国者侯”,以天下人为鱼肉的“家天下”,所有的国民的“奉献”,本质上都是在为这群“窃国之贼”添砖加瓦。

在此条件下,“王朝国家”和“人民”本质上是利益对立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而《大秦帝国》却将其塑造成了一个“赳赳老秦,共赴国难”的“利益共同体”,乃至于泛化出了“老秦人”之类的“人群共同体”的故事。

这一系列的虚构,彻底混淆了“王朝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概念,让本就对于中国历史、世界历史一知半解的众多读者们,对“国”与“家”的关系,“集体”与“个体”的关系,重新退回到了汉朝初年黄老学派与儒家学派争论时的认识水准:

黄老学派坚持,帽子再破,也要戴在头上,鞋子再好,也要穿在脚上,所以,哪怕君如桀纣,也不能以下犯上。

儒家学者坚持,桀纣不义,当诛,而且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诛之。

谁说的对呢?自己想吧。

当然,更可笑的是,所谓“反儒兴法”的《大秦帝国》所展示的诸多美德,其实往往是“法家”所反对的,比如对于言论,商鞅变法中的态度是说坏的,发配边疆,说好的,也发配边疆,见《史记·商君列传》: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於边城。其後民莫敢议令。

再看看下图中“秦孝公”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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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调调成了“子产不毁乡校”了,恰恰是“儒家”赞赏的状态,而非“法家”的态度,而这,只是诸多笑话中的一个罢了。

有不少人在粗浅地了解了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即如获至宝,认为秦法实际上并不暴虐,可以与《大秦帝国》小说中描述的“万古法圣”乃至于“法制社会”对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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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陆续出土、现世了《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均包含了大量的秦朝基层管理涉及到的户籍、簿册、公文,以及法律的律文。

这些材料,为我们完整复原秦国、秦朝的全部行政运行仍有不足,但从中了解秦法的立法原则和基层管理细节,却绰绰有余。

在全面了解这些新、旧材料,并结合《史记》等文献记载之后,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实际上是一个以“变相国家奴隶制”为基础的国度。

在秦法的概念下,整个国家除了王室之外,分为三种人:

第三等级,奴隶与变相奴隶,即隶臣(男奴)、隶妾(女奴)、城旦(男重刑徒)、舂(女重刑徒)、司寇(可居家轻刑徒)、隐官(轻刑徒)、居赀(债务奴);

第二等级,编户民,即二十等军功爵“大夫爵”之下的平民百姓(有对应爵位授予田宅以及以爵赎罪的经济权利);

第一等级,官吏和“高爵”贵族,自佐史以上至丞相,含有里吏(半官半民)、地方官、中都官等多个系统的官吏阶层;以及“大夫爵”以上,尤其是“有食邑”的“高爵”贵族,都属于特权阶层。

秦法则是规定这三种人“社会行为”的成文规定,而触犯法律, 会很容易完成阶层下坠,由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坠落到第三等级,唯一避免的手段就是你有足够的钱,对,你没看错,事实上,云梦秦简中的最常见的“赀甲”,甚至“马甲”之类的物质惩罚,乃至于死刑,全部可以折算成钱。具体的折算公式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贰)》: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卅 。

如果你有“钱”,除了“政治问题”让帝王无法容忍可能无法免罚,基本上可以无视各种刑事犯罪,而如果没有“钱”,你的前景就是变成绝大部分为终身制的各种奴隶。

按照《徭律》规定,秦朝的委输传送的“兴徭”,优先要派出这些奴隶,同时,奴隶还要承担公田、仓库、工室、铁矿等等官营经济的基础工作,所有产出都将成为秦王的“私产”,被列为“禁钱”。

作为“回报”,秦王会赐予你区分男女、区分老少的每天定量的食物,还会发给你衣服,让你不至冻饿而死,无法为大秦服务,当然,秦法还非常人性化地允许你娶妻生子,只不过你的子女仍将是世袭的奴隶,除非有陨石撞地球一样的幸运,你的子女中有一个赵高这样的“文武全才”被秦王发现。

这样一个“阶层”在秦国总人数没有记载,但在《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一文中,三解依据刑徒经济的规模,粗略计算了下限,即120万人以上;在《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中则依据洞庭郡迁陵县的刑徒数与在籍人口数,粗略计算了上限,即刑徒占总人口比为25.24%—27.70%,即约1000万人左右。(秦朝总人口为4000万左右,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综上所述,所谓“商鞅变法”终结“奴隶制社会”,或是终结“奴隶制”的说法,乃至于由此引申出的,全中国的“奴隶”应该感谢商鞅的说法,纯属“胡扯”,完全是对初中历史教课书中所谓“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的一种可笑的延伸误读。

如果说真的有一个人需要感谢的话,也应该是汉文帝,在他的治下,确立了刑徒的“刑期”制度,又不断放免“官奴婢”,将规模巨大的终身制“刑徒”和“官奴婢”由一个社会阶层,变成了一个相对狭小的“法律概念”,最终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进化

在第三等级之上,是“编户民”,但这种等级划分仅仅基于“法律身份”,而并非经济条件或是生活水平。

现实是,秦制下的“编户民”由于承担着诸多“徭役”负担,并需要交纳赋税,其底层的生活水平,甚至远不如刑徒。(参见《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中的计算)

一个秦国编户民在“傅籍”,也就法律上成年后,就要承担“徭”、“役”,“徭”是普遍意义上的无偿力役负担,“役”则是披甲为兵的兵役负担。

由于秦制下的“兴徭”优先调派刑徒奴隶,所以,秦制下的编户民最惨重的“徭”实际上是“徭戍”,一种完全无偿,反而要求自备衣粮的防卫任务,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边防军”。

当然,这并不是说“委输传送”之类的“徭”不会调派编户民,简牍中就有“黔首”在战场运粮时死去,家中没钱偿还途中借贷官府口粮而打笔墨官司的文书残篇。

正因为如此,“为国守边”哪怕在秦国政府眼中也不是什么“光荣之举”,反而在法律中将“罚戍”作为对编户民比较普遍的惩罚。

更需要注意的是,与西汉武帝时代出土的简牍体现的“更卒”制度不同,秦制中根本没有确定的“更期”,通俗地解释,就是西汉王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减少了编户民“徭”的负担,在“南郡卒更簿”中最普遍的“更数”为“三更”,也就是一年中服徭4次,每次1个月。

也就是说,1年12个月,有4个月在为官府服役,这4个月的吃穿用度花费还要“卒”自己承担,而这还是对秦制的“轻徭薄赋”。

事实上,秦代简牍中体现的“徭”的负担,仅仅规定了“戍者月更”,其余则为“均徭日”,也就是说,秦制对百姓的“力役”采取了量出为入的“预算摊派制度”,简言之,一个秦朝的编户民,一年中的“劳役负担”是没有定数的,完全看官府需要的“工时”多少除以总服徭人数,再对个人摊派“徭日”。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无限负担”,在秦始皇时代南北同时开战,又在关中等地进行诸多巨大工程的情况下,对民间的役使会达到近乎疯狂的程度,由于秦制中“徭”的负担对官吏并没有像西汉初年(惠帝元年)一样进行明文减免,使得里耶秦简中记载的“洞庭郡迁陵县”定编103名官吏,在本就缺员一半的情况下,又有一半的官吏在“供徭使”,以至于迁陵县要写文书向上级叫苦,官吏缺员太多,已经无法维持政务运转了。

如果你认为这是全部,那就错了。


与很多人的理解不同,秦国和秦朝从来没有什么“职业军人”的概念,“卿”、“大夫”、“士”、“卒”、“徒”就是整个军事组织内部的等级,二十等爵制只是在此基础上的细分,比如“卒”就是“爵二级以上”才能称呼的“兵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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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的阶层由于战争的需要,与“卒”并不以爵位相别,而是选取精选武力强健、富裕殷实的良民充任“材士”、“轻车士”、“骑士”,作为整个秦军的“矛头”,“材士”就是日后汉代的“蹶张”、“引强”,他们能够操作强弓硬弩,以二人操作的“轻车”,也称“立车”作为武器发射平台,与“轻车士”构成一个完整的车组。

相对于农耕地区郡县内的“发弩”和“厩”系统即可提供的“材士”、“轻车士”,“骑士”在马镫、高桥马鞍都未发明的时代里,仅靠缰绳和建议鞍鞯操纵坐骑,堪称是特殊的“技术兵种”,所以,秦军中的“骑士”是在边郡的“戎狄道”中“征发”,也在边郡富户中“征发”。

这些以“士”为名的“非职业军人”虽然身份特殊,却并不长期在军营操练,如“材士”(也称“发弩”)往往散居郡县原籍担任治安官吏,也是基层军吏——“士吏”,也称“校长”的部下,受到本县“发弩啬夫”与“校长”的双重领导,“轻车士”则归属于县“厩”教习和使唤。

反倒是“戎狄道”的“戎狄君公舍人”(戎骑、狄骑)与边郡的“骑士”得以无事散居,有事征调入屯,或担任首都宫殿的仪仗扈从,或是陪同射猎,乃至于编入军中作战。

这些事儿其实和普通编户民关系不大,因为“武猛强健”需要良好的营养条件,一般的编户民家庭的饮食结构,连豆子和连壳的麦饭都吃不饱,一年也见不到一回肉,当然很难养育出一个能开六石强弩的壮汉,所以实质上“士”仍旧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阶层”。

真正与最广大的“秦民”有关的,实质上是“入屯”为兵,秦军没有什么“军团”的概念,“县卒”或称“乘城卒”就是驻地在县中的“屯兵”(里耶秦简所见,兵源或为邻县异地),“都尉屯”就是在郡中的“屯兵”,在上郡的“屯军”就是今人一般理解的“长城军团”,实际上是“屯兵”与“徭戍”的综合体,而并非一支三十万人的野战军。

也正因为如此,这支武装的人数在《史记》中时而是三十万,时而是十万,今人所谓的“南征军团”则自始至终是以“郡县”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只有“徭戍”、“罚戍”、“谪戍”,而并无“屯军”,也就是说,在平定岭南之后,这支军队已经解散。

注意,上述的“戍”和“屯”,一直到免老的年龄,也就是解除服役资格“退休”的年龄,都属于终生不限次数,当然,“不更”爵位以上,也就是“大夫爵”,可以免除更戍。

非常幸运的是,秦国和秦朝的女人不用直接参加战争,但是“丁男披甲,丁女委输”,在制度上是完全存在的,即如果奴隶不足,女人也要被“兴徭”运输粮食、武器。

整体来说,秦法管制下,一个基础的立法原则就是,只有立功授爵,才能改变命运,但是,以秦国一百多年的斩首来说,参战的军人,平分不到一颗头颅,所谓改变命运,就是一根吊在秦人眼前的胡萝卜,看着很美,吃不着。

真正的“立功授爵”,是面向“高爵”和“军吏”阶层的,可以通过“集体功”而非“斩首数”的方式来实现一级甚至三级、五级的“撑杆跳”,前提条件,就是你的“血统”是否足够高贵。

与之相反,“阶层下坠”却是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的事情。由于“公田”的存在,奴隶耕地后政府的所得,远比“十税一”或是“十二税一”的田租所得更多,也就是说,编户民跌落为奴隶、刑徒的数量越大,越有利于秦国的财力积累,当然,也同时缩小了秦国的兵源池,这在秦一统六合之前或许还是一个需要抑制的欲望,但在统一之后,自然就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了。

这也是另一种类型的“国进民退”,只是不是针对私营企业,而是以一个人的终生自由为对象。

可以说,里外里,秦国政府都是稳赚。

至于秦统一之后,按照《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载李斯的说法:

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

秦始皇在位的时候,曾经搞过“轻刑薄赋”,这个说法也能得到秦简的印证

在秦统一之后,曾经改田租“十税一”为“十二税一”,同时,对于没有刑期的刑徒也开始施行一定程度上的刑期调整,重刑徒中的极少部分经过一定年限可以变为轻刑徒,在秦始皇三十一年,还允许“黔首自实田”,即私人拥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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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切都没有什么用处,道理很简单,关东六国早在春秋末期就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官僚化改革,而秦国作为“后发国家”,采取了更加野蛮地役使百姓的制度,尽管借助地缘优势和六国的内部争斗,以及农耕时代条件下商品经济动员能力的限制,灭亡了六国的“王室”。

但是,六国的民众,完全没有理由有人不做,偏要做会说话的畜生。

所以,才会出现“一夫作难而七庙隳”的土崩瓦解之势,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有一段汉初人晁错论秦亡国的原因,恰是秦政“伟大”的表现:

秦始乱之时,吏之所先侵者,贫人贱民也;至其中节,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涂,所侵者宗室大臣也。是故亲疏皆危,外内咸怨,离散逋逃,人有走心。陈胜先倡,天下大溃,绝祀亡世,为异姓福。

正因为秦法从立法原则上,就是通过侵渔百姓而肥朝廷的一个“饕餮”,一张巨口吞噬一切,在秦朝出现乱象之时,先侵害贫民、刑徒、奴婢的利益,再侵害富户和官吏家庭的利益,等到王朝末世,连宗室大臣也不免于侵害,完全是制度性地一步步将自己的身体吃掉。

归根结底,并不是秦始皇的好大喜功毁掉了秦朝,也不是秦二世不到两年的“乱政”毁掉了秦朝,而是当这个“饕餮”连自己的身体都要吞噬的时候,不愿意做会说话的畜生的六国遗民,齐心协力杀死了“饕餮”。

而了解了这些,你再去贾谊的《过秦论》,就不再是空洞的辞藻了,因为这些事实,在汉文帝时代仍是人尽皆知的常识,而到今天,却被各种“秦粉”和儒法斗争的谬论遮蔽了事实,秦的灭亡,是一种制度性的必然,2000年后还吹嘘它的“先进”或是“伟大”,不是蠢,就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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