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的安全需求宜由政府牵头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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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变革。2025年9月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4年末,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已达5.2万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3.14万亿美元,覆盖190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中方从业员工171.7万人[1]。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无数企业和公民在陌生土地上寻求生存与发展的真实故事。

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出海中企面对的是一个“安全”与“发展”必须同时回答的二元命题——二者如同飞机的两翼,缺一不可。然而,这两个议题的性质截然不同。安全是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法和外交博弈,单个企业无力应对;发展则是市场行为,企业具备充分的能动性去把握商机、深耕市场。针对当前中企出海热潮,以及全球地缘政治剧烈变动背景下海外安全风险因素凸显,本文提出建议是:海外安全服务应该由政府牵头,作为政府服务的海外延伸——这不是理论上的理想设计,而是由中国海外利益的结构性特征和当前国际安全环境的严峻现实所共同决定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补充的组合方式,是当前最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一、安全与发展:中企出海的两大刚需

中国企业走向海外,本质上是在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去了能不能安全地待下来?”第二个问题:“去了能不能赚到钱?”前者是安全的维度,后者是发展的维度。二者如同飞机的两翼——缺一不可,任何一翼的缺失都会导致整架飞机的坠落。

然而,在现实中,中国企业对这两个问题倾注的注意力和资源严重不对等。多数企业将80%以上的精力投入到第二个问题——市场调研、客户拓展、产品定位、渠道建设——而对第一个问题的投入往往停留在“买份保险”“出了问题找使馆”的层次。这种失衡不是企业家的短视,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具有极强的专业壁垒,超出了单个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能力范围[2]。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不是“并列”,而是“前置”——安全是发展的条件。这不是哲学上的价值排序,而是商业实践中的代价定律。“危地不往、乱地不去、危业不投”——这十二个字所表达的中央方针,其经济学含义是:在对一个市场的投资决策中,安全风险的评估应该先于商业机会的判断。不是因为安全比发展“更重要”,而是因为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没有安全,所有关于发展的设想都无法实现[2]。

在中国企业海外利益保护的主体地位上,需要坚持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其他中资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各类海外利益行为体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优势系统促进[3]。安全事务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具有“非市场性”的公共产品属性,必须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来提供;而发展事务则是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所在,需要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深耕市场、把握机遇。

安全是前置条件,但发展才是出海的终极目的。中国企业出海的动机不是去“避险”,而是去“谋发展”。海外市场调研与国内经营有根本性的不同:它不是在熟悉的土壤上深耕,而是在陌生的环境里从零开始。语言障碍、文化差异、信息不对称、法律环境不熟悉——这些因素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信息成本”远远高于在国内市场。而解决这些问题,恰恰是企业自己的专长所在[2]。

二、安全风险议题:内涵、重要性及典型案例

(一)海外安全风险的十维框架

海外安全风险不是单一维度的概念,而是一个涵盖十大类别的复合型风险体系:

1、地缘政治风险

这是当前影响中企出海最大的系统性变量。在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国际体系中,地缘政治风险已经成为影响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的主要因素之一[4]。美国特朗普2.0政府自2025年上台后,将国内法全球化,对全球180余国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其中对泰国征收高达36%的关税。这种将经济交往安全化、政治化的做法,彻底打破了以多边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系稳定预期,为所有跨国经营制造了巨大的不确定性[3]。

2、暴恐治安风险

全球恐怖主义活动处于高位,全球暴恐活动“活跃圈”与我核心“利益圈”高度重合。在南亚地区,“俾路支解放军”“巴塔”等多次叫嚣袭击我方人员和项目机构,“俾路支解放军”等势力近5年来制造了7起直接针对我国海外项目机构的恐怖袭击事件[5]。近年已发生的多起袭击中资项目机构的安全事件表明,恐怖组织对我国海外利益的恐怖袭击威胁正从“连带”转向“直接”,代表我国国家形象和标志性合作的重大项目机构已成为其袭击重点。

3、自然灾害风险

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对中企海外项目的人员安全和生产运营构成直接威胁。商务部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将自然风险列为海外安全风险的四大类别之一[6]。

4、法律合规风险

各国法律体系的多样性特征明显,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标准上存在较大灵活性。以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领域为例,发达经济体普遍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我国企业对当地法律环境认知不足、合规能力建设滞后,往往面临诉讼风险和行政处罚压力[7]。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管辖权博弈日益激烈,东道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趋势不断加强,企业面临双重合规压力。

5、营商环境风险

“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治理水平的差异,营商环境差别较大。中国企业在营商环境仍待大幅改善的国家投资,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也相应增加[7]。部分国家对外资政策频繁变动,审批效率低下,甚至存在行政腐败和利益输送现象。

6、交通安全风险

以伊朗为例,该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在伊朗驾车必须遵章守纪、保证安全[8]。在泰国,交通事故频发,中国游客在泰国的交通事故中,陆上交通事故占比45.24%,水上交通事故占比17%[9]。

7、卫生疾病风险

部分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条件较为落后,疟疾、霍乱、黄热病等多种疾病存在,由于医疗条件落后,患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10]。新冠疫情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更加受到关注。

8、宗教文化风险

伊朗作为伊斯兰教国家,在公共场所女士必须戴头巾,外衣要较长;严禁携带酒精饮品及猪肉制品。中资企业须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和宗教习俗[8]。在伊拉克,各派政治力量矛盾根深蒂固,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中资企业面临复杂的政治和法律风险[11]。

9、网络安全风险

部分西方国家对中资企业实施长臂管辖,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科技企业的海外发展。网络攻击和数据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威胁海外利益的新领域[3]。

10、女性安全风险

在部分国家,针对女性的安全威胁不容忽视。伊朗规定在公共场所女士必须戴头巾,男士不要随意与伊朗女性交往、交谈,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8]。

(二)安全风险的典型后果

上述十类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交织、连锁传导的。根据全球涉我安全风险的统计,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涉我风险复杂多变,给我国“走出去”企业带来严峻考验。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直接针对我国公民的绑架袭击案件中,75%发生在非洲。2023年,中非连续发生“3·13”和“3·19”两起涉我人员安全事件,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3人被绑架[5]。

在伊朗,安全风险以治安犯罪形式呈现尤为突出。2019年4月,某中资企业员工乘出租车去机场,高速路上被穿制服的假扮警察用警棍逼停,并以检查护照为由搜身、抢劫钱财。2019年7月,某中资企业德黑兰代表处遭遇入室盗窃。2020年8月,某中资企业原油外输管线被破坏盗油。2022年9月以来,发生多起中方人员财物被当街抢夺事件[8]。

在伊拉克,安全形势更为严峻。全国95%的恐怖袭击事件集中在巴格达、尼尼微、安巴尔、基尔库克、迪亚拉和萨拉丁等中北部六省,其中巴格达占三分之一。安全形势严峻是中资企业在伊拉克经营面临的首要问题[11]。

在巴基斯坦,恐怖主义威胁尤为突出。“巴塔”、俾路支分裂势力等接连实施对中方项目的恐怖袭击,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可以预见,随着国际恐怖主义势力进一步活跃,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当地中资企业和人员将处于各种恐怖主义势力的直接或潜在威胁之下,安全风险不可低估[12]。

在非洲地区,中国公民面临的治安风险持续上升。在摩洛哥,由于失业率较高、外来人口增加,社会治安状况有所恶化,大城市的抢劫和偷盗案件增多,中资企业人员外出须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13]。在尼日利亚等国,多次发生针对中国公民的暴力袭击和绑架事件[5]。

三、发展议题:企业生存壮大的必由之路

(一)发展的驱动力:从被动到主动

中国制造业选择“走出去”,其动因纷繁复杂。企业出海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4大因素:第一,应对国际竞争与贸易壁垒——超半数企业迈出国门,首要原因便是中美贸易摩擦;第二,劳动成本上升导致产业迁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低成本国家转移;第三,国内市场饱和,增长空间有限——传统行业趋于饱和或萎缩;第四,资源型导向与产业链布局——获取全球范围内的能源及矿产等关键原材料[14]。

从宏观数据看,中国企业出海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2024年,中国全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592.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全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1个国家和地区9400家境外企业开展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0244.5亿元人民币,增长11.7%[15]。安永发布的《2024年中国海外投资概览》也印证了这一趋势: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0%,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创历史新高[16]。

(二)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动性

在发展议题上,企业具有充分的能动性。这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市场调研与信息能力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前,应对拟投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正确客观分析市场利弊,扎实做好项目前期信息搜集及分析工作[17]。企业不仅要关注投资国或区域的历年GDP和增长潜力,也要对经济体系的韧性进行分析,深入分析国家支柱产业对下游制造业的联动效应[14]。

2、本土化运营能力

企业在海外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本土化经营的程度。根据日本企业出海的经验,企业需要加快海外市场布局、提高产品本地化程度,引导企业搭建本地决策团队,建立本地化的营销、服务体系[18]。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成功,部分归功于其能根据目标市场的文化和法规进行本土化运营。这种能力使得中国企业能更好地适应外部市场,降低风险,有效管理和避免可能的法律和文化冲突[14]。

3、合规能力建设

随着地缘政治风险上升,企业自身的合规能力面临严峻考验。部分企业因对本地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操作疏漏,被媒体捕捉为典型案例[9]。中资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坚持合规经营和安全生产,关注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及对企业合规经营和业务收益的影响[19]。

4、品牌建设与价值提升

企业应加强国际品牌建设,扎实提升履约水平、商业信誉、品牌价值,开展海外品牌展示和推广活动,不断向价值链高端攀升[20]。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公共设施建设,加强人文交流,以开放合作的胸怀与当地政府、部落和社区居民共建利益共同体,从而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21]。

(三)发展议题的内生性特征

发展议题不同于安全议题: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能力、市场判断和战略决策。企业在发展方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决定了政府在发展领域的角色更多是“赋能”而非“主导”。政府通过搭建信息平台、提供法律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这些“软性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

商务部等五部门2025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引导企业用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等现有公共产品,提升海外综合服务效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支撑[22]。这些举措的本质,是政府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而非代替企业去决策。

四、海外安全风险议题:政府必须牵头的结构性原因

(一)安全议题的“非市场性”特征

海外安全风险与一般的商业风险有本质区别——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提供主体只能是国家。这并非理论上的教条,而是由安全议题的以下几个特征决定的:

1、风险的“结构性”

海外安全风险不是个别企业遇到的技术性困难,而是全球地缘政治博弈的直接反映。在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国际体系中,运用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结构性权力理论”分析方法能够发现,结构性权力格局的不平衡加剧了地缘政治风险的影响力。中国企业海外利益保护深受大国权力博弈的影响[4]。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对中国企业实施制裁、加征关税时,这不是任何单个企业能够应对的。

2、风险的“主权性”

海外利益作为“境外的国家利益”,其存在与实现依托于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国家无法直接行使主权管辖,而需通过国际法、双边协议或与所在国协商等方式加以维护,这使得海外利益保障更依赖于国家间协商与合作[23]。政府部门是国家利益的法定代表和捍卫者,只有政府才具备与他国政府进行外交交涉、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合法身份和能力。

3、风险的“规模性”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5.2万家,分布在190个国家和地区。如此庞大的利益分布,意味着安全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应对,需要系统性的信息网络和处理机制——这不是任何单个企业有能力构建的。更为严峻的是,中国海外利益的分布呈“大集中、广分散”的特征,其结构包括3大板块:一是“一带一路”共建经济体,构成我国海外利益的核心区域;二是以G7国家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三是以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为代表的资源型经济体[24]。这些分布广泛、形态多样的海外利益,正置身于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环境中,面临多维度交叉性风险冲击。

(二)政府部门的系统性回应

面对上述结构性挑战,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化回应。

1、在法治建设层面,2014年以来,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的框架下,国家通过法治化与制度建设为海外利益保护筑牢根基。202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海外公民与机构的保护法规,系统规范了安全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流程。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将境外突发事件应对纳入法治框架,明确了政府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的法定职责[25]。

2、在风险预警层面,有关部门通过政府、智库和企业多元协作模式,建立了覆盖投资前中后期的风险防控体系。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每年更新170多个国家的风险评估,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从管理体系层面提供操作指引。科研机构发布的《中国海外安全风险蓝皮书》等报告,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地缘政治、自然灾害等风险的动态监测[25]。郑和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还专门针对中企出海热门国家和地区发布了近100个国家的《海外国别风险评估报告》并定期更新,并使用AI知识库进行风险查询和预警,属于市场化主体发布海外安全风险领域专业风评报告的先行者。

3、在应急处置层面,我国建立了以外交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同机制,通过海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中央企业同步完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海外员工安全培训覆盖率显著提升,形成国家预警、企业处置和个人防护的有效管理[25]。

4、在服务延伸层面,商务部等五部门2025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设“1+N”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贯穿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联通“税路通”“贸法通”、条约数据库、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平台资源,形成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有机结合的体系。同时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中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重点国别和地区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协助企业解决落地服务需求[22]。

(三)国际比较视角:发达国家经验

纵观世界主要经济体,政府主导海外利益保护是通行做法。美国早在1948年就通过《经济合作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协调美国企业海外投资安全;日本则设立了经济产业省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为日本企业海外利益提供保障[23]。日本政府构建了政策引导、实施支持和外部协作的多层次海外投资支持体系,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基于这一支持体系,日本政府制定了覆盖海外投资全过程的一揽子措施及动态跟踪机制,有效支持日本企业应对全球市场变化与风险挑战[18]。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在海外安全议题上,政府必须扮演主导角色——这不是意识形态的选择,而是由安全议题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制度安排。

五、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补充的最佳组合模式

(一)海外安全议题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海外安全风险议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法律管辖权”限制。涉我安全事件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内政、司法和执法领域,母国政府介入需要建立在国际法和双边条约基础之上。从法律角度看,维护海外利益牵涉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问题,很多情况下不宜以国家形式出面处理,需要发挥其他主体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优势[5]。海外利益的涉外性要求必须夯实法律基础,加强国际法与涉外法的运用,坚持统筹国内法和国际法,优化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适配性问题,建立依法合规维护海外利益的常态机制[26]。

与此同时,政府主导海外安全服务也有其天然局限:受外交礼节、主权原则和国际关系因素制约,政府在具体操作层面往往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正因如此,纯粹的“政府全包”模式既不现实,也不高效。需要的是一种组合模式——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补充。

(二)市场主体补充的独特价值

市场化海外安保公司在中国海外安全治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补充角色。根据相关研究,使用私营安保公司不仅可以达成规避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的目标,还可以融入当地社会,促进当地公共关系维护,增进人文交流和人文关怀[15]。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海外利益规模持续扩大,但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复杂多变,传统的外交保护模式难以应对庞大的海外利益及其带来的复杂多样的安全风险,私营安保企业因此成为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补充力量[15]。

“安保+保险”的创新模式值得关注。中国人保集团与安保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在保险产品里嵌入专业的安保服务(风险评估、危机处理、撤离人员等),将“安保+保险”打造为全流程风险管控的闭环。这种模式已经成功扩展到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未来“保险+安防”的模式将加入“技术”因素,或将成为全新领域的保障机制[15]。

中石油是中国企业海外安全保障市场化的标杆案例。中石油自1993年走出国门参与国际油气合作,2008-2009年在中东两伊获取鲁迈拉、哈法亚等5个大型油气项目后,海外业务迈入规模发展时期。面对安全形势恶劣的伊拉克,中石油选择了通过市场渠道向私营安保公司购买安全服务。2009年后动了HSE社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围绕治安犯罪、恐怖袭击、武装绑架和战争或武装冲突等安全风险,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形成了闭环式、全过程的风险管控机制。截至2018年9月,中石油在伊拉克已连续多年实现安全零事故[21]。

(三)组合模式的制度安排与权责分工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政府与市场在海外安全服务中应当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具体分工如下:

1、政府层面(主导力量)承担: 外交交涉与领事保护、出访交流与高层对话、双边/多边条约签订与执行、法律制度建设(如《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等)、信息预警平台建设与国别风险指南发布、行业监管与标准制定、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反恐合作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与应急处置协调。

2、市场层面(补充力量)承担: 个性化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方案设计、驻地安保与随行护卫服务、安全培训与强化教育、紧急救助与撤离转运、保险产品设计与风险转移机制、“安保+保险”综合服务方案定制、法律服务与合规咨询、危机管理与谈判支持。

(四)推进组合模式的关键举措

在实践层面,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补充的组合模式,需要抓好以下关键举措:

1、完善法律保障

应加快制定“海外利益保护法”和“海外安保工作条例”,将其作为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为海外利益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基本法律遵循[27]。同时,建立健全海外安保行业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标准、业务范围和监管规则。

2、强化风险防控

在风险预警上应形成“国家-行业-企业”三级联动机制,由外交部和商务部搭建海外安全风险数据中心,形成国别风险指南;行业协会建立动态评估系统,企业设立专职的风险分析师岗位,形成多道风险防线[15]。

3、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作为国内保安行业监管、指导和管理的主责单位,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优化监管理念和监管政策,以数字监管治理为手段,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境外中资安保企业运营情况开展审计和评估[5]。同时,推动安保行业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升境外市场化安保人员从业素质。

4、加强国际合作

国家层面应推动双边或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畅通重大风险信息共享渠道,加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安全生产风险治理、国际反恐防恐、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力度[25]。通过双多边安全和警务合作,增强驻在国对中国企业人员和项目的保护意愿和能力。

六、结论

中国企业出海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海外安全与海外发展,是这一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两大刚需——二者互为前置条件、相互支撑促进,共同构成企业海外利益保护与拓展的完整图景。

海外安全服务之所以是政府服务的海外延伸,不是因为政府“应该”做这件事,而是因为这件事除了政府没有任何主体能够独立完成。当一家中资企业在海外遭遇长臂管辖时,能与之对抗的只有国家法律体系和外交力量。当一个中国公民在海外被绑架时,能跨国协调警力营救的只有国家执法合作网络。地缘政治的波诡云谲、暴恐势力的安全威胁、法律制度的跨国冲突——这些系统性风险超出了任何单个企业的能力边界,必须由政府作为国家力量来统筹应对。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并非万能。在安全议题上,真正有效的制度安排不是“政府包办”或“市场替代”的二选一,而是“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补充”的组合模式。政府负责“兜底”和“赋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出海中企和公民都有基本的国家安全后盾;市场负责“高效”和“定制”——为有特殊需求的企业提供个性化、高灵活度的安全服务。两者各司其职、互为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海外安全服务生态。

对于出海中企的管理者而言,这意味着两个层面的认知转变:第一,必须将安全风险视为比商业风险更具优先级的战略议题——安全是发展的前置条件,没有安全,一切归零;第二,必须认识到自身能力的边界——在安全议题上,企业需要主动利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积极匹配市场化的专业支持,而不是试图“单打独斗”。

展望未来,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制度演进,必将在政府与市场、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之间,探索出一条兼具安全韧性与效率弹性、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独特路径。这既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也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

注释

(1) [1] 曹海峰:《筑牢海外利益保护的安全屏障》,《学习时报》,2025年9月26日。

(2) [2] 郑和号海外安全研究团队:《提供海外安全服务是政府服务的延伸——从两大刚需到新时代新思路》,2026年5月。

(3) [3] 郑和号海外安全研究团队:《地缘政治已成为影响中企出海最大因素——从全球变局到企业生存》,2026年5月。

(4) [4] 黄河、刘彦彤:《地缘政治风险及其对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的影响》,《太平洋学报》,2023年第7期。

(5) [5] 江海波、蔡忆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维护海外利益路径考量》,《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

(6) [6]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2010年9月。

(7) [7] 李健男:《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建设》,《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

(8) [8]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伊朗》,2024年版。

(9) [9] 郑和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泰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025年版》,2025年。

(10) [10]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纳米比亚》,2024年版。

(11) [11]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伊拉克》,2024年版。

(12) [12] 《中国海保》,2025年6月。

(13) [13]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摩洛哥》,2024年版。

(14) [14] 毕马威:《中国企业出海洞察报告2024》,2024年。

(15) [15] 杨淑芳:《中国私营安保企业参与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

(16) [16] 安永:《2024年中国海外投资概览》,2025年2月。

(17) [17]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摩洛哥》,2024年版。

(18) [18] 汤飞:《日本企业出海经验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2025年。

(19) [19]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耳其》,2024年版。

(20) [20] 商务部:《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2025年。

(21) [21] 温金荣、马鲁平:《市场化手段:中国海外安全利益及风险管控的发展方向》,北京大学国际安全与和平研究中心,2018年。

(22) [22] 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2025年10月。

(23) [23] 谢波、石博月:《统筹开放和安全视野下海外利益安全的内涵要义及其维护路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

(24) [24] 苑生龙:《新形势下我国境外投资布局优化与海外利益保护研究》,2025年。

(25) [25] 曹海峰:《筑牢海外利益保护的安全屏障》,《学习时报》,2025年9月26日。

(26) [26] 江海波、蔡忆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维护海外利益路径考量》,《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

(27) [27] 王玫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供给机制的困境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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