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桥墩镇柳洋村104国道致死案存疑:车辆鉴定人员无资质,监控与认定车辆不符

2017 年浙江苍南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货车司机魏有贵被认定负全责并获刑一年八个月。八年过去,该案疑点重重:事故认定书明确 “未提取现场痕迹”,车辆鉴定由无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尸检照片与衣着描述根本矛盾,监控车辆特征与涉案车辆不符,120 首报警人身份至今未查。

然而八年过去,魏有贵从未停止申诉。他坚称自己只是从事发路段经过,车辆并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所谓“现场主动承认肇事者”的讯问记录系办案人员污蔑,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在极度恐慌、被民警以“人命关天”施压的情况下签字,内容未经仔细核对,自己从未作出过有罪供述

现场痕迹未提取,车辆鉴定无资质

本案最致命的问题,写在事故认定书本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未提取任何痕迹物证 —— 无轮胎印痕、无微量物证、无血迹形态学样本。这意味着认定魏有贵车辆碰撞行人的核心事实,缺乏最基础的客观物证支撑。

与此同时,闽AD7K03货车的技术鉴定由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出具,该机构持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但该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证据效力

仅此两项,已足以动摇全案证据根基。

尸检照片与衣着描述根本冲突,证据同一性存疑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记载死者衣着为 “上身黑色胸罩、黑色内衣各一件”。但作为定罪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显示,死者上身衣着为白色内衣,未见黑色胸罩。同一死者不可能同时穿两套完全不同的衣物 —— 两份关键证据存在根本性冲突,无法确认检验对象与照片人物为同一人。

监控车辆与涉案车辆特征不符,视频来源不合法

柳洋村村委会监控视频中,肇事嫌疑车辆后轮部位无工具箱,而魏有贵所驾闽 AD7K03 货车后轮左侧装有大型金属工具箱,特征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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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描述事发时“夜间无路灯照明”,现场照片亦显示事发路段一片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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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监控视频画面却呈现明亮光源——摄像头所在位置有明显灯光照射,道路轮廓清晰可见,与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所记载的黑暗环境严重不符。当事人魏有贵陈述,其在案发现场并未看到该角度存在任何光源。视频画面为何呈现与实际环境相反的光照条件,公安机关未作任何解释。该视频仅由村委会盖章提取,未经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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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开放性伤口仅对应单一血迹,成伤时间未鉴定

法医鉴定显示,死者存在左大腿 17cm、左小腿 15cm 及前额 3.5cm 共三处开放性创口,应形成多处大面积血迹。但现场仅发现一处小面积血迹,且位于对向车道。公安机关未对成伤时间、成伤顺序进行鉴定,无法排除死者在魏有贵驾车途经前已因其他外力致伤致死的合理怀疑。魏有贵更指称,交警大队拍摄的现场血迹照片中,血迹被人为篡改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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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涉嫌伪造,目击证人未出庭质证

2022 年,魏有贵联系证人黄某国,对方案发时系货主。黄某国表示从未做过《询问笔录》,但卷宗中却存在一份由其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所作的《询问笔录》。若属实,则存在办案人员伪造证据的严重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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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目击证人董秋香与死者系妯娌亲属关系,其观察位置在撞击点后方,视线存在夹角,能否看清事故全貌存疑,且未出庭接受质证。现场至少六名目击者,仅采集其一人的传来证言,其余目击者及 120 首报警人均未核查。

审查起诉过滤失效,法庭质证流于形式

面对现场痕迹未提取、车辆鉴定无资质、尸检照片与衣着描述根本矛盾等明显问题,检察机关未要求补充侦查,直接提起公诉。庭审中,监控视频仅以截图形式出示,未经当庭播放与质证;唯一目击证人未出庭,关键证据未经实质性质证。

真相需要被看见

魏有贵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多次申诉均被驳回。事故认定书自认未提取现场痕迹、车辆鉴定无司法鉴定资质、尸检照片与衣着描述根本矛盾、监控车辆特征不匹配、现场血迹与伤口逻辑相悖、证人证言涉嫌伪造 —— 这些问题若不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排除,该案的事实基础便难以成立。

本案的争议,核心不在于魏有贵是否“承认”过什么——他本人自始至终否认肇事,所谓“现场主动承认肇事者”的记录,其本人坚称系办案人员污蔑——而在于客观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明链条。当实体证据存在多处矛盾、程序公正面临合理质疑。关于此案进展,期待有相关部门能及时介入,还当事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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