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理解学习西方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的主张和行为都是百分百正确的
【本文来自《法律界正在走向反人类》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本贴这个所谓法律人士搬学西方法律做法的根源性错误:
西方的“道德”、“法律”之类的社会人文,是衍生自宗教的(就算把宗教视为社会人文之一,它也是与法律没有本质关系的非常原始和低级的社会人文),并且严重受到其游牧渔猎文明传统的个人主义等的影响。哪怕西方多么想要用现代思维,去构建现代化的道德和法律,其实也根本摆脱不了其想要“摒弃宗教影响”的反向矫枉过正,也摆脱不了其个人主义的直接遗留影响。于是:西方的法律都是极其强调其自身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包括法律凌驾于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之上,乃至追求独立于政治(这一点是西方经常吹嘘的,但其实很虚很假,因为做不到的。至于道德,因为它的建构在西方实在太过粗糙,就只能绑定于宗教之上以追求其权威性了);同时,西方法律也是割裂化和单方面扩大化的——比如单方面的权利(如女性的)能割裂并凌驾于于另一方的权利(如男性的)以及社会的整体需求(比如社会婚恋的稳定、和谐等整体需求)。
因此,西方的法律往往强调自身的”自高无上“,并能够成为突破道德和公平正义等社会需求的锥子和镰刀,并且还不以此为错路歧途。
但中国的道德、法律之类的社会人文,本身就是诞生自儒家、法家、墨家之类的社会人文范畴之内的,是传统的升级和对过往的改进式的产品,并非像西方那般的是“对宗教影响的矫正式的产品”,亦非西方那般“部分势力集团与政治苟合并试图分权的产品”;同时中国的悠久农耕文明,也要求道德、法律更强调社会整体要求,而非像西方那般强调个人主义地割裂化。
因此,中国的法律往往强调自身是道德、公平正义当其他社会规范的底线,而不能成为能够突破道德、社会公平正义等社会需求的“自高无上的锥子和镰刀”。
(PS:其实还有另外一个导致中西方法律有上述区别的重要原因——西方历史以来,偏向属于”统治阶层大体不变即政权永恒“,而中国则不同于西方地属于“人民观的社会永恒”,这就导致了在中西方社会里,法律与道德在社会地位以及彼此之间关系的不同。但这一点不能细说,因为大概率会不过审)
总之,中西方的社会、历史这个法律的土壤,及其长出的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人文这棵动植物,都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中国近现代学习西方的法律,其本质是在不同土壤上的”移植“或种属就不同的“嫁接”。如果只是学习其好的一面并进行过“本土化”,那大体是正向的不会出错的。但随着这种学习发展到既全体又细节地极致化乃至魔怔化,譬如“为了学习而照抄”、“为了掌权获财而使劲向西式法律制度靠拢”,而非真正的”择其善者而从之“和学以致用,那这种学习就会变得如同“西施效颦(东施)”、"淮北植橘”一般——错得极其离谱了!而中国现在的“彩礼”、“婚恋”、“女性权利”、”维护烈士英雄与中华精神“等等的法律和社会观念,之所以怪象百出、自身矛盾、悖逆社会整体需求、引起很大的争议,恰恰就是对西方法律及其意识形态的这种“西施效颦(东施)”和“淮北植橘”所导致的。
本贴里这个法律专家的说法,就是这种表现。另外,以有法学家以“中华民族精神的概念模糊不清”、”违反个人穿衣与行为等自由“为由反对法律关于”维护中华民族精神“的规定为例,其背后就是学西方人文社科过甚而学中华本土人文社科太少,导致其都不懂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了,不知道西方的法律乃至全球的法律也不是每一条都绝对清晰的,甚至还以西方人文与法律为圭臬而替换、凌驾于中国的社会人文与道德——如此所导致的。
我们能理解学习西方的目的,也能明白这些学习西方的人为何往往都强调西方的权威性和向西方学习的正确性(这个不难懂,就是为了权财与地位,但说透了会不过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主张和行为都是百分百正确的。学习要以”择其善者而从之“和”本土化“为最高主旨,不能盲目推崇祖师爷奉其为圭臬,也不能”为了学习而照抄“和过度维护学习行为自身(PS:这种错误往往就是公知们常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