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A vs 罗翔:一场争论背后的文明法理之战
编者按
一场网络辩论,折射出中国法治深层的理念冲突。本文认为,这种冲突的本质是中华法理智慧与现代西方法理范式的碰撞。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中华优秀治理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建构“道德为本、公权保障”的新范式——这既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路径的积极探索,也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具体的思想实践。
一、当法律日益精密,为何我们离“公道”越来越远?
当法律条文越来越精密、司法程序越来越规范,为何普通民众反而时常感到,法律与心中的“公道”渐行渐远?
一场“牢A”与罗翔的网络辩论,撕开了中国法治的思想裂痕。一方是质问“我们被谁代表”的普通网友,一方是坚守程序理性的法学教授,这远非情绪与理性的简单对立,而是两种文明法理在现代化十字路口的激烈交锋。
中国法治的下一步,是继续沿着移植而来的轨道前行,还是从自身五千年治理智慧中,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新路?
二、诊断:被遮蔽的“范式冲突”
罗翔所代表的,是高度专业化、以个人权利和程序至上为核心的现代西方法理话语。这套话语通过系统法学教育成为主流,甚至无形中成为衡量法律“先进性”的标尺。
而“牢A”们的愤怒,源于另一套更深层、却被现代学术话语边缘化的中华治理智慧。这套智慧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贯通,法律本应是社会道德共识与集体利益的守护者,而非脱离土壤的技术迷宫。
诸多环境污染案件中,涉事企业即便被罚款,“罚金能否修复生态”“受害者能否足额获赔”的疑问始终存在——这种法律结果与大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朴素正义感的落差,正是范式断裂的鲜活体现。
两者的分歧,直指一个关键症结:一个文明在急速转型中,陷入“主体性迷失”——习惯于用别人的语言讲述自己的故事,却让自身最宝贵的治理经验失了声。
三、破局:提出“道德为本,公权保障”的中国范式
要弥合法治理念的裂痕,必须进行根本性的理论建构与制度想象。我们需要的,是一种“道德为本,公权保障”的刚性法理模式。
其核心主张是:法律应成为社会核心道德的忠实捍卫者与强制执行者,合法性源于对公共善的确认,力量体现为国家对最朴素道德底线的刚性托底。为此,需在两大支柱上重构中国法治。
四、支柱一:重塑正义——赔偿与惩罚的彻底分离
现行司法中,“积极赔偿可获从轻处罚”的实践,常被民众斥为“花钱买刑”,严重损害正义的纯粹性与公信力。必须对赔偿与惩罚进行彻底、刚性的切割:
(一)赔偿:绝对、优先的道德义务
在食品安全、生态污染等重大公益损害案件中,公权力应同步启动资产查控,确保建立“赔偿资金池”。可探索设立国家赔偿保障基金,若责任人资不抵债,由基金先行足额赔付受害者,国家随后取得永久追偿权——向社会宣告:损害一旦造成,修复与赔偿的义务永不消灭。
(二)惩罚:独立、确定的报应与威慑
刑罚的轻重,必须且仅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法定情节。立法与实践应明确,对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的罪行,履行赔偿义务不影响刑事责任的独立评价。惩罚的公开目的,就是让社会看清:以此刑,抵此罪。
如此,正义的两副面孔方能清晰:赔偿面向过去,修复创伤;惩罚面向未来,警示社会。唯有让作恶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赔偿、在法律上受严厉制裁,民众才能真正相信,道德与法律的底线,确有钢牙铁齿。
五、支柱二:立法新生——从道德共识到法律条文的民主转化
法律要成为道德的铠甲,本身必须源于健康的道德共识肌体。面对人工智能伦理、平台数据霸权等新兴挑战,法律的诞生应是一场“社会共识的民主转化工程”,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一)感知期:做敏锐的“社会道德感官”
立法者首先要系统收集、倾听民众对新兴问题的朴素是非观与集体焦虑,而非急于封闭的专家论证。面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首要工作是调研民众的不公与愤怒,而非径直套用他国法案模板。
(二)凝聚期:发起“价值叙事运动”
通过公共辩论、案例研讨,将模糊的道德直觉,凝聚为“数字时代,人的尊严与隐私权优先于商业算法效率”等清晰共识,明确新兴领域的价值排序与边界。
(三)确认期:精准“翻译”为法律语言
将成熟的公共价值共识,精准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法律的最终通过,是对社会共识的正式确认与强力赋权。
通过这一过程,法律不再是外在冰冷的强加物,而是社会肌体自身生长的“免疫系统”,权威深深根植于诞生过程的民主性与透明性。
六、回应终极拷问:好人的命是否更金贵?
任何法律范式,最终都要直面这一伦理与法理的终极拷问。纯粹的形式法理会断然否定——法律面前生命权平等;而“道德为本”的范式,给出更富张力、更具建设性的回答:法律不在抽象层面比较生命“价格”,但必须在实践层面守护“好人”的生存土壤,让“坏人”为恶行付出足额代价。
(一)权利底线:生命不可公度
律不能宣称某类人的生命更高贵,这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惩罚谋杀,是因为生命权本身不可侵犯,而非受害者的道德属性。
(二)正义实现:善恶必须有别
法律作为道德的铠甲,职责是通过制度安排,让“行善成本降低、作恶成本高昂”。完善见义勇为制度保护好人,通过“强制足额赔偿+独立严厉惩罚”让坏人“得不偿失”——这不是给生命标价,而是为行为及其后果精准定价。
(三)文明目的:法律塑造命运
最高的追求,是塑造“做好人更容易、做坏人极困难”的世道。当好人得到制度庇护、坏人面对法律铁拳,社会自然趋向善治。这超越了静态的“命价”比较,进入动态的“命运”塑造——让大多数人基于理性与道德,自愿且安然地成为好人。
七、超越:从文化自信到文明贡献
这一构想,深植于中华文明“法理情”相统一的古老治理智慧,又充分吸收现代国家的组织与执行能力。它直指西方法理范式在资本逻辑侵蚀下的困境——程序正义常异化为财富主导的“诉讼游戏”。
中华文明在治理超大规模社会、平衡多元利益、实现长期稳定方面,积累了独到智慧。在个人主义过度膨胀、法律技术主义遭全球性反思的当下,这种强调“社群整体善”“实质正义”与“公权积极责任”的范式,不仅是中国破解法治现代化迷思的钥匙,更可能为人类探索治理文明,提供珍贵的东方思路。
结语:让法律成为文明的永恒铠甲
归根结底,法律不应仅是统治工具或专业棋局,而应是“道德至上、强力维持其实现的保障”,是一个文明守护核心价值、凝聚深沉共识的永恒铠甲。
从一场网络争论到文明法理的重构,这条思考路径昭示:中国法治真正的现代化,必定是“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创造性征程。我们需以高度的文化自信与历史自觉,唤醒并转化自身治理智慧,将其锻造成适配现代复杂社会的强有力制度表达与话语体系。
让法律长出牙齿,让公道直抵人心——这,正是时代赋予中国知识界与全体建设者的历史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