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民企称“一字之差”被执行1600万,申请检察监督已受理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合同约定需交付评审通过的《张家院铝土矿普查地质报告》 受访者供图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答复
贵州一民企委托地质队进行矿产勘查,支付920万后发生争议,经法院判决再被强制执行支付了1600余万。但该民企却称,地质队至今都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获评审通过的普查报告”。
该民企认为地质队混淆了行政任务与企业委托,造成法院判决错误,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监督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决,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知称已受理该案。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履约分歧:支付920万后,法院判决再付1600万
2010年,一家四川民营企业在贵州遵义市正安县投资成立正安拓展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拓展公司)。2011年,拓展公司委托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6地质大队(简称:地质队)勘查正安县一铝土矿。据双方签订的《贵州省务正道地区铝土矿整装勘查张家院向斜区张家院铝土矿普查合同书》显示:合同预算总金额为1853.41万元,地质队提交经原省国土厅相关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贵州省正安县张家院铝土矿普查地质报告》则视为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需交付评审通过的《张家院铝土矿普查地质报告》 受访者
在普查过程中,拓展公司根据合同向地质队支付进度款累计920万元。后来,双方就“地质队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普查报告评审”产生分歧。拓展公司认为,地质队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评审,地质队认为2013年就已经完成评审,故起诉拓展公司索要尾款。
在正安县、遵义市及贵州省三级法院陆续支持地质队诉请,认定地质队通过评审并判决拓展公司须支付1005.32万元尾款及相应违约金、利息之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5年3月31日,正安县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显示,强制执行偿付合同尾款、违约金、滞纳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等共计1639.14万元。
因这场委托勘查合作,拓展公司向106地质大队支付了共计2500余万元。
一字之差:“勘查报告”与“普查报告”争议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及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106地质大队编制的《贵州省务正道地区铝土矿整装勘查张家院向斜区勘查报告》已提交并于2013年11月由省国土厅评审通过。
但是,拓展公司2025年10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中提出了明确的不同意见:地质队之前向法院提交的评审报告,是完成原省国土厅任务的《勘查报告》,而非双方约定的《普查报告》,虽一字之差,但性质、用途都完全不同,两种报告不能相互替代。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答复
对于《普查报告》是否提交与通过评审,拓展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一份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厅)2024年8月1日的书面回复称:“我厅未收到张家院区域相关铝土矿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备案申请,故无该探矿权普查报告”。拓展公司据此认为,其委托编制的《普查报告》并未完成评审备案程序。
另外,拓展公司在检察监督申请中展示了一份函件新证据,该函显示,106地质队在2014年3月书面自认普查报告被退件、未能通过评审。拓展公司方面认为,上述函件内容与地质队此前“2013年已通过评审”的说法存在明显出入,也与法院判决认定情况不一致。
项目搁浅:仍有疑点与悬念待解
“款项被执行后,拓展公司多次向地质队发函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交通过评审的普查报告,对方至今也未提交”,近日,拓展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历经三级法院判决败诉,后被强制执行偿付款项,既定发展计划被迫搁浅,损失巨大。
1月26日,记者向106地质大队一位负责人询问此案,他称,案件已由法院判决,以法院结论为准,不便再发表看法;该单位另一位负责人则表示涉及工作秘密,婉拒了采访。
目前,拓展公司虽收到了检察监督受理通知,而下一步的调查进程中,“勘查报告”与“普查报告”是否被确认错误混同?自然资源厅“查无报告”的答复、地质队“自认普查报告被退件”等新证据是否会被采纳?该事件仍存诸多疑点和悬念,等待司法查证与判定。
来源:澎湃新闻 /共鸣新闻
作者:陈俊伶 / 编辑 孙锋 / 校对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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