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女儿隐瞒姑姑遗赠,却因“逾期失效”让她丢掉一套房
新民晚报
2025年12月14日 13:03:3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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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儿隐瞒妹妹的遗赠
却没想到
竟让女儿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
近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与遗赠纠纷案件
2022年2月,独居数年的青阿姨在自家房屋中离世,由于没有生育过子女,父母、老伴都已先于其过世,社区只能联系了青阿姨的紧急联系人、小哥鹤阿伯来料理青阿姨的后事。
鹤阿伯在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发现其生前使用的笔记本中居然记录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遗嘱”,其中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凉城路房屋“赠送给侄女小芳(鹤阿伯之女)”。
青阿姨为何会将数百万的房子遗赠给小芳?原来,青阿姨一共有四个兄弟姐妹,除了小哥鹤阿伯外,还有大哥松大伯、大姐华阿姨和小妹玉阿姨。青阿姨的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的遗产分割发生了严重分歧,此后,青阿姨、鹤阿伯与其余三兄妹几乎断了联系。青阿姨老伴过世后,深感孤独的青阿姨在鹤阿伯家附近购买了凉城路房屋,并与鹤阿伯一家来往密切,对鹤阿伯的女儿小芳更是视如己出。2014年前后,青阿姨还特意把鹤阿伯和小芳叫来家中承诺,会将凉城路的房子也留给小芳。
在发现笔记本后,为避免加剧兄弟姐妹间的冲突,鹤阿伯没有把青阿姨留有“遗嘱”一事告知其他兄弟姐妹,甚至没有知会他们青阿姨的死讯。直至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偶然得知青阿姨已经故去,遂向鹤阿伯求证,得到肯定答复后便通知了华阿姨和玉阿姨。
时隔多年,兄弟姐妹又坐在一起商议青阿姨遗产的分配事宜,鹤阿伯仍没有把青阿姨的“遗嘱”告知或出示给其他兄弟姐妹,只因不希望女儿小芳被卷入父辈的纠纷中,试图自行与松大伯等协商处理青阿姨的遗产分割。
然而,本就不和睦的兄弟姐妹再次爆发冲突,各方对遗产分配的比例、分割的方式、后事的分摊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发生多次争吵。无奈,鹤阿伯只能与小芳商议。小芳立即要求鹤阿伯将青阿姨的“遗嘱”拍照发给自己,并在同一日将“遗嘱”照片转发给松大伯等,表示自己有意按照青阿姨的遗愿接受凉城路房屋,询问松大伯等对此有无异议。
但松大伯、华阿姨、玉阿姨没有给予明确回复,而是在不久之后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鹤阿伯列为唯一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包括凉城路房屋在内的青阿姨的全部遗产,并分割已经由鹤阿伯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小芳随即以受遗赠人身份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取得凉城路房屋的全部产权。
庭审中,小芳与鹤阿伯主张,案涉“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记载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笔记本中,内容完整、签名与日期齐全,且无加页、拼接痕迹,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则反驳,鹤阿伯有意隐瞒青阿姨的死讯,目的在于侵吞其遗产。若遗嘱为真,鹤阿伯在持有遗嘱的情况下,仍假意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法定继承的分割方案,此举不合常理。且案涉遗赠已经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无法判断遗赠字迹与青阿姨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故认为遗赠存在造假、仿写的可能性,不认可遗赠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赠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签名、日期等要素齐全,且小芳已经提供了遗赠原件,应认定其已经就遗赠真实性完成了初步举证。由于比对样本有限,鉴定机构无法就遗赠的书写是否为请阿姨本人得出确切结论,因此松大伯等据此否认遗赠的真实性,依据不足。同时,松大伯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遗赠存在伪造痕迹,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法院最终认可了遗赠的真实性。
然而,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小芳称,自己对青阿姨的“遗嘱”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从父亲鹤阿伯处得知遗赠事宜,随即通过微信向松大伯等表达接受意愿,未超过法定期限。鹤阿伯认可小芳的意见,并表示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确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鹤阿伯坚持称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纠纷中,希望让渡身外之物换取家庭安宁。
而松大伯等则认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鹤阿伯保管,鹤阿伯自认翻阅并知晓“遗嘱”内容,小芳作为鹤阿伯的女儿,不可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针对这一核心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鹤阿伯作为遗赠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获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结合青阿姨生前曾与小芳谈及赠送凉城路房屋等细节,可推定小芳对遗赠应有所预见,却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远超《民法典》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终,法院判决凉城路房屋及其他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考虑到鹤阿伯长期照顾青阿姨(后事操办、日常帮扶),松大伯、华阿姨与青阿姨均鲜有往来,玉阿姨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养老金收入、有监护人照护等情节,最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鹤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与华阿姨各分得22%,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合理后事开销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说法
涉及遗赠的继承纠纷常因“接受期限”“证据效力”产生争议,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与遗嘱一样,遗赠应当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书遗赠应当由立遗赠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形式作出的遗赠则另有见证人同时见证的特殊要求。此外,遗赠的内容应当包含立遗赠人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的明确处分意见,指向清晰,态度明确,方可作为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依据。
与遗嘱不同的是,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向继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继承权的人身属性特征,影响了法定继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权利,故法律对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时间限制,以敦促其尽快行使权利。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海虹口法院、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