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超越“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广东智慧”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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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值得注意的是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力度”修改为“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民族地区学生完成学业”。

这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形成、实现社会公平的精准诠释。

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政策理念的现代化转型,更在制度层面推动了民族工作从“身份本位”向“需求本位”的转变。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在于强化各民族对“我们都是中华民族一员”的认同,强调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强调共建共享而非特殊对待。

原条款强调“少数民族学生”,虽旨在帮扶,但在政策标识上可能无形中强化了基于民族身份的群体差异,不利于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此次修改将资助对象聚焦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民族地区学生”,不再以民族成分作为唯一或主要依据,而是以实际困难程度和地域发展水平为判断标准。

这种基于地域与经济社会处境的共同性,有助于各族学生在受助过程中形成“我们都是这片土地上需要携手前进的学子”的共有认知,从而淡化民族分野,强化地域共同体和奋斗共同体意识。

淡化基于民族身份的差异化政策感知,引导各族群众在共同面对发展挑战、共享发展成果中增强归属感与凝聚力,这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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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强调各民族在历史进程和发展道路上的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

将政策标准从“民族”调整为“民族地区”,意味着所有居住在该区域内的居民,无论民族成分,其发展都被视为一个整体。这促进了区域内各民族形成发展利益共同体,也符合“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代民族工作主题。

通过精准帮扶民族地区弱势群体,提升其人力资本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助于缩小区域差距,推动民族地区深度融入全省乃至全国发展大局,使各族群众在共享现代化成果中真切感受到“命运与共”。

旧条款未区分家庭经济状况,可能造成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少数民族学生获得资助,而民族地区内贫困的汉族学生却被排除在外,造成新的不公平。

新条款以“家庭经济困难”为核心标准,覆盖民族地区所有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民族成分),既保障了真正需要帮助群体的受教育权,又避免了因民族身份造成的逆向歧视或资源浪费。

这有助于构建不分民族、不分地域、只看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的公平教育资助体系,促进了社会团结与和谐。

广东省此次条例修订,特别是教育资助条款的调整,是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政策创新。

通过将政策焦点从 “民族身份”转向“地域发展”和“个体需求” ,它不仅在操作层面更显公平精准,更在更深层次上,助推了各民族成员在共同地域、共同生活中形成共同经历、共同利益和共同情感。

这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广东智慧”与实践范本。(作者:神奇的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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