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实施“吸毒违法行为封存”的建议
此文的缩减内容(600字)已通过建议形式发往司法部,以下为全文。
当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其中,“吸毒违法行为记录封存”条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忧虑与激烈争论。我认为,这并非公众对法治进步的误解,而是基于深刻历史教训、现实社会风险及对立法程序审慎性的严肃拷问。本次“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连带着实施了“吸毒违法行为同样封存”的事实,但吸毒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有显著的区别,忽略这种显著的区别而将这两种违法行为同等对待,无论是程序、实施过程、后果都必然存在着巨大的问题,这是公众对此次法律修订产生巨大的舆论反映的根本所在。在此,我郑重建议:暂缓实施与吸毒违法行为相关的记录封存条款,待进行更为充分、专门、公开的社会讨论与风险评估后再行决策。
吸毒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显著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历史渊源不同
在中国历史上,因为清朝在外力的胁迫下曾经被动的放任吸毒行为泛滥,导致国力衰败。两次鸦片战争的惨败才过一百多年,其惨痛教训仍历历在目,每一个中国人都对那段历史痛心疾首、痛彻心扉。所以,每个善良的中国人都极其痛恨吸毒违法行为及其连带的犯罪行为。其他任何违法行为都没有这种沉重而深刻的历史印痕。
二、 复杂程度不同
吸毒违法行为及其连带的犯罪行为具有链条长的特点,即既有人制毒、有人贩毒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也有人利用吸毒人的弱点主动进行二次伤害,如勾引、教唆、性侵等;同时,吸毒人因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而带来其他的伤害,如偷盗、破坏家庭等。其他任何违法行为都没有这种极其复杂的性质,不存在行为链而只是一个行为点,基本不存在被人利用的二次伤害,违法行为人一般也不会实施其他的伤害。
三、 社会危害不同
吸毒违法行为及其连带的犯罪行为具有利益大、危害深、影响广的特点。利益大,所以世界上还存在很多贩毒集团,甚至有些国家还从中谋利;危害深、影响广,所以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对吸毒及其连带的犯罪行为都进行严厉的打击,毫不姑息。一个人的吸毒违法行为及其连带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是网状的,形成一个危害网。其他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形成社会危害网,而只是一个危害点。
四、 改造效果不同
吸毒行为会造成上瘾而具有根除难的特征,这是一个疾病特性。所以绝大部分国家并不一概而论的将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有些国家虽然定为犯罪,但也以强制治疗、康复、戒毒等措施为主,帮助其回归社会。其他任何违法行为都简单得多,只要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惩戒及舆论监督就可令行为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基于以上四个不容回避的核心事实,我得出以下观点:
一、 历史伤痕未愈:禁毒是民族生存与复兴的生命线
中华民族对“毒品”二字的认知,浸透着百余年的血泪与屈辱。鸦片战争不仅仅是历史课本上的事件,更是“国力衰败、民族危亡”的文化创伤记忆。它塑造了全民“毒品零容忍”的集体无意识,使得禁毒工作在中国具有超越一般公共安全的、神圣的民族情感意义,每年有不少禁毒英雄为此而牺牲。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对吸毒行为“松绑”或“淡化”的政策,都会不可避免地触痛这一历史神经,引发对历史悲剧重演的深切恐惧。如果简单的把吸毒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同等对待,我们该如何让小孩子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对待沉痛而深刻的历史呢?若无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与文化主体意识而强行推行此项政策,将严重损耗政策的文化属性与文明根基。
二、 行为本质特殊:吸毒绝非普通治安违法,其治理逻辑截然不同
将吸毒与其他违法行为(如打架、盗窃)等同视之,是当前制度设计在法理基础上最大的潜在漏洞。吸毒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成瘾性(疾病属性)、极高复发性、以及背后的巨大犯罪产业链。普通违法的威慑在于事后惩罚,而吸毒治理的关键在于前端预防、中期强制戒毒与后期长期康复。记录封存旨在解决“社会回归”问题,但若脱离了对“成瘾性”这一核心的、持续的医学干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让未真正戒断者利用制度“隐身”,成为社区中不可控的风险源。我们若要考虑封存吸毒违法行为而减少对吸毒人的伤害,是否要先考虑不要将其他社会成员暴露在不可控的伤害中? 若无整体的利益权衡与主次之分而强行推行此项政策,将严重损耗政策的民意基础与社会信任。
三、 社会风险巨大:制度可能被恶意利用,成为教唆与侥幸的温床
最大的风险并非公众的“误解”,而是不法分子的“恶意利用”。毒贩与教唆者完全可能将“记录封存”歪曲为“国家默认吸毒无害或惩罚减轻”,将其作为诱惑青少年、降低其心理防线的有毒话术。这直接攻击了禁毒预防教育的根基。同时,对于社会公众和潜在模仿者,此制度若未辅以雷霆万钧的持续打击和清晰无误的强硬宣传,极易传递出“吸毒代价降低”的错误信号,从而在源头上催生新的“增量”,这与减少毒品需求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如果要单纯考虑吸毒人员的回归社会,我们该如何让那些已经为禁毒事业而牺牲的烈士重生呢?若无高度全面的应对措施与积极的情感倾斜而强行推行此项政策,将严重降低政策的治理目的与生命体验。
四、 立法程序存疑:对特殊性的专项辩论是否充分?
对于一项调整如此重大社会关系、涉及尖锐法益冲突的条款,立法过程必须展现出最高的审慎与透明。然而,从公开信息看,立法过程中对于“为何将性质特殊的吸毒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一并封存”、“其独特风险如何通过刚性配套机制予以百分之百防控”等核心问题,似乎缺乏足够深入、公开、专门的辩论与论证。程序上的不充分,必然导致实体上的接受困难。在涉及民族情感与公共安全的底线性问题上,“程序正当性”与“结果合理性”同等重要。如果在立法上将吸毒行为随其他违法行为连带着处理,我们该如何解释两者在治理上差距十分巨大的行政投入呢?若无正确的严肃程序与对应的结果考虑而强行推行此项政策,将严重降低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结论与呼吁
综上所述,“吸毒违法行为记录封存”绝非像其他违法行为封存一样,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性修订。它横跨法律、医学、社会学、公共心理和历史情感多个维度,牵一发而动全身。在配套措施、社会共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尚未筑牢之前,仓促实施无异于在湍急的河流上搭建一座设计图未完成的桥梁,其风险不可估量。吸毒与其他违法行为有巨大的差别,历史渊源不同、复杂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不同、改造效果不同,吸毒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成瘾性(疾病属性)、极高复发性、以及背后的巨大犯罪产业链,吸毒行为对社会造成立体的网状危害(危害链及危害网),将吸毒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一致性封存,在程序上缺乏必然性,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合理性;而鉴于沉痛的历史教训,在社会共识方面则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因此,我强烈建议:
1、立即暂缓该条款的实施,将其从首批施行条款中剥离。
2、将吸毒违法行为的判罚(管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剥离,修订单行本的法律。
3、启动专项评估:由立法、司法、公安、卫生、教育及社会学者组成专项小组,就吸毒行为记录封存的独特风险与防控方案进行深入研究与社会调研。
4、进行全民讨论:将专项评估报告公开,通过多种渠道展开全民讨论,特别是倾听禁毒一线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教育学者的意见,让政策在阳光下经受检验。
法律的权威,源于其对复杂社会现实最深切的体察与最审慎的回应。暂缓,不是否定法治的进步,恰恰是对人民至上、安全至上原则最高的尊重,是为了让最终迈出的那一步,更加坚定、稳妥、不可撼动。文明与进步,从来只体现在全体人民的生命体验上,我反对打着文明与进步的空帽子,却完全不顾及全体人民的真实生命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