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一份引起巨大争议的法案通过需要几个步骤?

最近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为涉毒违法档案封存法案是这么辩护的

治安处罚纪录封存不是议题或者议案,而是正式通过的法律规定。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公布过一审稿草案,本来就向社会公众征求过意见。尤其是2023年9月那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立法机关收到超过10万条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治安处罚纪录封存不是一项突然出现的“议案”,更不是某个学者的“提案”,而是经过完整立法程序、征求大规模社会意见后确立的法律规定。”

可事实真是这样的么?

我不是研究法学的,但本能的觉得这里有哪里不对,搜遍自己的记忆,并没有找到半点曾经之前看到过有关法案的印象。仿佛我与这位劳教授是生活在平行的两个世界里。感觉这个法案像是凭空一下子出现在公众面前的。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呢?于是我认真的扒了扒整个法案立法的过程,发现了其中的玄机。

Ps:我把一共三次审批稿的有关内容附在后面,大家可以参照着看。

先说结论,让一份引起巨大争议的法案通过需要几个步骤?

1.先从不起眼的小改动开始,以顺利的通过公众审议。

2.再把这个小改动换个位置,备好掩护,做好一切必要铺垫,再次通过公众审议。

3.在第三次不需要公众审议环节的最后法案里,悄悄地去掉关键的限定词,以通过审议。

具体的过程是这样的

1,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内,先提出对未成年人封存其违法档案,“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合情合理,大家肯定会通过。

2,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里,把这段法案从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挪到第五章,“执法监督”里的“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包括在这一章里增加了很多其他的条例,让关键处隐藏在更多的内容里,做好一切铺垫。

3,第三次审议稿,不再公开征求意见,静静的地去掉“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个限定词,变成了“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这下子让未成年隐私保护一下子就变成了所有成年人的违法档案封存,实际上呢完成了涉毒人员的违法封存。

关键在有了重大变化的第三次审议稿并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难怪我们感觉这个法案如此的突兀,让人措手不及。

这就是劳教授所说的“征求大规模社会意见后确立的法律规定”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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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审议稿)2017-02-17

2023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于会议闭幕当天(2023年9月1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3年9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参与人数99375人,意见条数125962条。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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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审议稿)2024-07-01 

2024年6月25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于会议闭幕当天(2024年6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4年7月27日征求意见截止,参与人数4762人,意见条数8805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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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2025-03~2025-06-27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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