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游泳馆溺亡家属获赔130万,生父认为其母有监护过错索要全部赔偿,法院判了

男孩游泳馆溺亡家属获赔130万,生父认为其母有监护过错索要全部赔偿,法院判了

凤凰网 2025年12月01日 11:47:36

7岁男孩小邓随母亲邓某到游泳馆游泳时,小邓在玩耍过程中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涉事公司向邓某支付13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不料,小邓的父亲罗某将邓某诉至法院索要130万元赔偿款。罗某称,邓某在游泳馆内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邓溺水身亡,邓某存在过错,应不分或少分该笔死亡赔偿金。

500

▲图据图虫创意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5日,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罗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湖南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虽为小邓生父,但自孩子出生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邓病危住院治疗期间,罗某未去医院探望、未支付过医疗费。罗某与邓某分手后,更没有探望过小邓,罗某还沉溺于赌博,对小邓照顾较少,应少分赔偿金。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分配比例为2:8,判令邓某支付罗某25万余元。

7岁男童游泳池玩耍时溺亡

家属获赔130余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罗某与邓某于2015年在东莞市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双方恋爱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9月,罗某与邓某生育儿子小邓,小邓由邓某一家抚养,户口落在邓某处。2021年11月,罗某与邓某生育女儿小罗,小罗由罗某抚养,户口落在罗某处。

小邓自出生后便随邓某及邓某的父母生活,小邓的生活开支亦由邓某及邓某的父母共同负担。罗某自小邓出生起未支付过小邓的抚养费,其与邓某恋爱期间多次分手又和好,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在东莞市,罗某除在与邓某同居期间将小邓接来东莞市过暑假外,只偶尔到邓某父母家中看望小邓。2022年,罗某与邓某正式分手后,邓某前往顺德务工,罗某自双方分手后未再探望过小邓。

2024年暑假期间,邓某将小邓从老家接到顺德的出租屋共同生活。2024年8月8日晚上,邓某与小邓来到广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游泳池游泳,小邓在泳池玩耍时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罗某及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三方于2024年8月14日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赔偿罗某、邓某1300000元。协议签订后,邓某希望该公司能赔偿更多死亡赔偿金,该公司向邓某支付死亡赔偿金1305500元。

另查明,为办理小邓丧葬事宜,邓某支付丧葬费42777.9元。2016年11月,小邓因病情严重住院,且在医院下达病危告知书时,罗某均未到医院探望,也未支付过小孩的医疗费。罗某与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罗某承认多次赌博输了很多钱。邓某的父母给一审法院出具声明,称“因其对小邓生活和物质上的照顾”而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因邓某与邓某父母的权益是一致的,故要求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归邓某所有。

父亲未支付过抚养费应少分

父母双方分配比例为2:8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与邓某作为死者小邓的父母,有权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死者小邓自出生后便由邓某抚养,日常生活均由邓某及其父母照料并承担生活开支,小邓生前与邓某及其父母的生活紧密联系,邓某对小邓的成长承担了更多情感和经济上的付出,故对小邓的死亡赔偿金应予以多分。罗某虽系小邓的父亲,但自小邓出生后就未支付过抚养费,与邓某分手后更没有探望过小邓,对小邓照顾较少,应予少分死亡赔偿金。

罗某辩称,因邓某的家人强行让小邓随邓某姓,导致罗某疏于照顾小邓。一审法院认为,小孩随父姓或随母姓均是法律规定的自由,且小管小孩跟随哪一方姓,都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子女,父母均应承担起责任和义务。然而,罗某却对小邓的生活和学习基本没有参与,也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在2016年11月,小邓病危住院治疗期间,罗某从未去医院探望过,未支付过小邓的医疗费。罗某系货车司机,收入尚可,但却沉溺于赌博,对在情感和物质上对小邓鲜少关心,且罗某自认其与小邓的关系不太亲密。由此可见,罗某只是与小邓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但并未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也未给予小邓情感上的关爱,故应当少分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带小邓去游泳馆游泳,本意是好的,邓某在游泳馆确实对小邓疏于照看,但其系过失,并非故意,不能作为不分或少分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事由。相反,邓某作为小邓的直接抚养人,与小邓生活多年,小邓的死亡给其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上的伤害远远大于罗某,而罗某却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主观上系故意,故对罗某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小罗系小邓的妹妹,一直与罗某的家人生活,从未与小邓共同生活,经济上亦不依赖于小邓,故不应分配死亡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罗某、邓某分得本案死亡赔偿金的比例为2:8。邓某收到小邓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305500元,扣除邓某已支出的丧葬费42777.9元,剩余1262722.1元,罗某应分得252544.42元,邓某应分得1010177.68元,法院判决:邓某将领取的小邓死亡赔偿金中的252544.42元支付给罗某。一审判决后,罗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