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封存,核心是要建立一套审核制度,而不是搞一刀切

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封存,核心是要建立一套审核制度,而不是搞一刀切。

封存制度的本质,是在守法公民和违法公民之间,做利益平衡,而不是说要倾斜性的保护违法公民的隐私,让他们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等。你也得考虑守法公民的利益,而不能只考虑违法公民的利益。

要做利益平衡。

从大的逻辑上来讲,至少要区分以下一些不同情况:

1、该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其他人有没有危害性?

比如,一个街头小混混,有暴力倾向,甚至喜欢无缘无故威胁别人或打人,但他钻了法律的空子,每次打人都不会很重,不会把人打成轻伤,没法追究他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这种人,不能封存他的违法记录。

不封存违法记录,不是说要羞辱他,而是说要给其他守法公民一定的机会,让他们知道,这个人有危险。

2、要建立一定时期的观察制度,类似“留校察看”一样,只有过了观察期,确认暂时没有再次危害社会和别人的可能,才能给封存记录的机会。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直接一刀切,全部封存。

如果你搞一刀切,全部封存,那么请问,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心理来讲,是不是一种纵容和鼓励?不管你怎么找补搞一刀切的政策,说后果没有那么严重,但至少会对违法行为人的心理,会给予一定程度的纵容和鼓励,是不是?

3、要建立封存的退出机制,即一旦发现再犯,封存取消。

这样的话,轻微违法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人,才会珍惜这次封存机会。

如果没有退出和取消制度,则他们心态上便会觉得无所谓,反正不管犯多少次,以及是否再犯,都会被封存,则无所谓珍惜不珍惜,或者是否约束自己的行为。

4、要建立一套封存的审核流程机制,并且建议最终决定权,给到法院。

虽然网上可能时不时有人吐槽公检法,但是在公检法三家单位中,法院相对来讲是最讲法律的。因为所有的法官,都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并且法院对于任何决定,都需要出具一份书面裁决文书,这种公开性,会给法院一定的客观性、中立性压力。

是否封存的决定权,不建议给到公安和检察院,而是应该给到法院。

5、对于违反治安的涉毒类案件,是否应该予以封存记录,要严格管控(或者干脆不让封存)。

因为复发太容易,很多职业都不适合做。

比如,交通部等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必须要有无吸毒记录。

因为在开车过程中,假设司机有吸毒史,突然复发,导致精神出现偏差,车辆失控,跟别人撞上了或者撞哪儿了,乘客跟着一起倒霉。被撞的人,也倒霉。

还有,考公、考编、到学校做老师等,吸毒人员都不太适合。我相信这属于常识,不展开多分析。

另外,有部分吸毒人员,在自己戒毒无望时,可能还有把别人拉下水的不良用心。如果对他们的吸毒记录,不加区别,一刀切全部封存,对其他守法公民的利益,可能会造成潜在伤害。

所以,要对吸毒人员的记录封存,进行严格管控(或者干脆不让封存),而不是一刀切都可以封存。

以上是我暂时想到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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