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如何封存?

经济观察报

2025年11月28日 17:54:42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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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艾佟/文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发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如何落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对轻微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同时,轻微犯罪不断增加,案件整体呈现轻刑化趋势。但犯罪附随后果却日益增多,目前已超过1000项,涉及从业资格、信用惩戒等多个方面。

越来越多人意识到,不区分犯罪性质与责任程度而让所有犯罪人员长期承受同样的附随后果,既不利于轻罪群体真诚改造重新融入社会,也会给其近亲属带来额外负担。犯罪人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再给他们及近亲属附加这些责任以外的不利后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这类后果发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微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能够减轻附随后果的长期影响,避免当事人被贴上难以摆脱的“标签”,帮助他们重新获得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机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也阻断“标签”在家庭中的代际传递。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治理效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也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如何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成年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我们对其落地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预先厘清,具体包括:

第一,清晰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把好封存适用范围的“入口”。现行法律缺少对“微罪”“轻罪”的界定标准,界定口径一旦选错,就会带来两类问题:一是标准过宽,可能让本不应适用者获益,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也会对社会风险防控、刑罚严肃性以及司法资源承载形成压力。二是范围过窄又会让制度覆盖不足、救济效果打折。

虽然以刑罚轻重为基础已经成为共识,但不是所有的轻罪和微罪都应纳入封存范围,需要排除刑期不长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高的案件以及累犯情形。但在具体如何设置标准、是否区分故意与过失等问题上仍待进一步研究。划定“轻微犯罪”范围时,需要在法理依据与社会接受度、制度目标效益与风险防范之间审慎权衡。

第二,关注封存运用的规范化设置。启动、决定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裁量失衡、执行走样。信息衔接不畅、安全防护不足则可能造成封存不到位、泄露或查询受阻。要明确是只封存“有罪判决”,还是连同侦查、起诉、刑罚执行等阶段形成的“涉罪记录”一并纳入。还要处理好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与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可能存在的冲突。

在实践中,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细节也需要进一步厘清,例如,符合条件者能否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无权查询者的信息反馈如何处理,封存的时间节点与启动方式如何设定,均需制定具体规则。封存后的例外查询与披露机制还要更精细化,比如查询的权限、程序、审批与留痕如何设置,哪些法定情形可以依法“穿透”封存屏障。与此对应,解封条件与程序也需要明确,例如出现漏罪、再犯新罪等情形时如何解除或撤销封存。

最后,制度实施层面的配套同样关键,包括通过跨部门协同与全国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精准封存、查询等流程闭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善政,善政要通过善为加以实现。只有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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