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意改革提效能」在最熟悉的法律及司法领域攻坚

  行政长官岑浩辉二零二六年施政报告的主题是《锐意改革提效能聚力攻坚促多元》,完全契合习近平主席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提出「四点希望」,尤其是其第二点「着力提升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及第二点「着力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期望。在「锐意改革提效能」方面,岑浩辉宣示的明年度将会提交《修改〈行政程序法典〉》法律草案,及已经初步拟定《民事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的修法方向,预计于明年开展相关咨询工作,还有将会构建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这既是响应习近平主席有关「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坚定维护法治」指示的积极行动,也是在自己最熟悉、更是改革最大「难关」的法律及司法领域,发动「攻坚战」,以「主要矛盾解决后,次要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的辩证手法,推动行政领域的全面改革。

  岑浩辉以「啃硬骨头」的政治艺术推动法律及司法领域的改革,固然是忠实执行习近平主席指示的自觉行为,也与这个领域是他最熟悉的领域密切相关。实际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他就成为第一位对澳门法律及司法制度进行研究的华人法律工作者。在作为法律人才赴葡国科英布拉大学修读语言及法律课程,学成返回澳门并成为首批华人法院司法参事之一,并同时在法院及检察院工作,后来担任澳门普通管辖法院法官,澳门回归祖国当日起就获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何厚铧提名并获中央任命为首任终审法院院长起,就长期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直至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宣布参加第六任澳门行政长官选举而辞去终审法院院长职务,这位「老澳门人」具有四十余年的法律及司法领域的经验,尤其是四分之一世纪的终审法院院长的实务经验,因而对这个领域中阻碍「一国两制」事业前进的的桎梏因素,最为熟悉。

  因此,岑浩辉几乎是在每个司法年度开幕典礼的致辞中,都「孜孜不倦」地提及到,在葡国管治下遗留下来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对「一国两制」事业的不相适应性。尤其是《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等「五大法典」,另外还有《行政程序法典》、《劳动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民事登记法典》、《商业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公证法典》等等澳门回归后继续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有很多条文直接抄自葡国的法典,本意多以葡国本土需求为导向,虽然在回归后有所修订,但都是「碎片化」「浅碟式」的修订,未能在整体上与「一国两制」事业完全相适应。在「一国两制」实践进入新阶段,并强调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澳」原则下,已经到了全面修订「五大法典」及其它法典的时候了。

  作为长期据位于澳门特区司法机关「最高位」的岑浩辉,对此最有深刻的感受,也抱持最强烈的意愿。在当选并出任行政长官后,就具有全面推动改革的权限。因此,今年十月二十一日,他在新一个司法年度开幕晚宴致辞时就指出,司法是确保澳门璀璨未来的重要基石之一,推动司法完善的脚步不能停歇,完善法制是特区政府重大目标之一。政府将启动修订主要法典及其它立法工作,以二十五年来在司法领域累积的经验,响应社会对法律制度的新期盼,推动司法体制和机制创新,提升司法机关的运作效率,维护澳门特区的依法有序,捍卫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岑浩辉强调,相关法律改革虽艰鉅但必要,正如习近平主席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而率先对《民事诉讼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诉讼法典》进行修订,就吹响了对「五大法典」进行全面改革性修订的进军号。当然,这个「重大战役」的艰巨性极大,而且其内容也颇为复杂,因而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甚至超逾岑浩辉的第一个行政长官的任期。

  而构建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议题,则相对较为容易,只要能够对司法制度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就可获得解决,相信在二零二六年内可以达成。

  这个议题,最早是由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在十月二十一日的司法年度开幕典礼时提出的。但也相信,这个议题在岑浩辉仍在任终审法院院长时,就已经酝酿。实际上,在此前的每个司法年度开幕典礼的致辞时。岑浩辉都慨叹澳门特区各级法院的法官一直在进行超负荷的运作。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导致大量法律争端,而司法系统的人力资源未能相应增加,形成严重的失衡。既形成司法机关案件积压严重,也导致法官、检察官及司法文员的工作超负载,从而在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升司法效率」指示时成效欠彰。

  昨日,岑浩辉在回答立法会议员邱庭彪有关未来如何构建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问题时指出,可从澳门现有四百四十余名执业律师中物色合适人选担任法官助理,从而大幅提高司法效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裁决矛盾及案件审理延误。岑浩辉指出,法官助理制度有别于一般司法文员,属高级专业法律人才,职责不干涉司法独立,而是为层级较高的法官提供审判辅助。具体工作包括在案件受理后,梳理相关法律问题与争议点,减少法官梳理时间;并整合法律依据,提供法官参考判断,从而协助提升审判效率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官助理,是指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司法辅助人员。按照已经实行法官助理机制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种机制的好处很多。其中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调取证据、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诉前保全、先于执行、草拟法律文书等多种职责,有效的减轻了法官负担,使法官从繁琐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促进了审判事务的分工,提高了司法效率。「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的科学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司法工作得到了有序、高效的运转,审判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而且,也有利于后备人才的培养。法官助理制度实行后,在专业化审判领域与审判模式中工作了二三年的法官助理,通过长年保持对某一类型案件的思索,可以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成为该领域的业务专家,通晓该领域的全部业务知识,为将来成为职业法官打造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因此,如果构建法官助理机制是契合《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规定的话,就适宜尽快推动落实。如是与《司法组织纲要法》的基本规定有所抵触,也适宜进行修法研究,并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共同拟制《司法组织纲要法》的修改草案,并提请立法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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