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刀
最近两个案子,一个案子嫌犯被判死刑,一个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完未宣判。这两个案子中使用的器具都是刀,不由得使我想起了多年前一场网络舆论中案件,也是使用的刀,刀的来源和形式,我综合多条信息为:案发前一天购买,刃长15.3厘米。该案一审无期,二审五年。
再摘录二审判决书事实与证据第四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未认定作案尖刀系管制刀具,来源未能查清的意见,经查,根据外观特征认定本案的作案工具为尖刀,并无不当;只有被害人郭某1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该陈述与在场的其他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还记得陈翔六点半有个打篮球视频:双方从打手,到绊脚,肘击,拳击,棒球棒打,刀刺,枪打,炮击等等,一步步升级。
本文只陈述事实,写作的目的后补于回复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