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够细致,就别怪公众有疑虑
大树乡谈
最近有两个法律相关问题备受关注。
一是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次修订版,由第136条“封存”二字引发了一些联想。

对这一条,小镇准备过几天网络上心平气和了再好好谈谈,毕竟普法也要注意自身安全,何况现在眼睛不适,需要休息。
只是先说一下,这不是所谓的“突袭”。2017年1月公安部就进行了首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每年都出现在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中,经过六年反复调整,2023年6月国常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之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随后2023年9月进行了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很大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还专门回应了,引发关注是好事,收获了大量意见建议,截至9月底共9.9万人参与,提出了超过12万条修改意见;2024年6月进行了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762人提出的8805条意见,这次主要关注点之一就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2025年6月1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通过,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说实在的,小镇有点纳闷过去半年了,都快施行了,突然被关注,只能说舆论爆发有很多意外因素。不过无论什么原因关注、关注哪个方面,一部即将实施的法律能够得到大众普遍关切,就是好事,更何况目前看虽然存在对法律的误解,但出发点是为了国家变得更好,这都是有意义的。
所以小镇今天也不想特别严肃地展开讨论这部分,先搁置。
二是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今天就先说清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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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化很快,传统婚姻关系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变化,尤其是在结婚率快速下降,越来越多非婚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律确实需要与时俱进。比如非婚生子女、单亲子女等问题,就是在婚姻关系占比下降的情况下,必须推进的。
最高检这次发布会公布的,也完全合法,并没有像网上一些律师之类的说是司法干涉立法、过度扩张等等。
先说说部分律师们的想法,他们主要观点是认为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这是对婚姻关系也就是家庭成员范围的扩张,认为如果要改也应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调整,而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发布会口头进行调整,更进一步认为这是对刑法主体范围的扩张。
更多专业术语不多说了。
能够只说刑法的律师多少还是有一点基础的,起码关注到了这次最高检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针对的是犯罪,并不涉及民法方面的婚姻财产关系等。
所以说到这,也给关注这一变化的朋友们解释一下。这次最高检的发布会,主题是“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注意仅仅是“家庭暴力犯罪”,跟民法无关、跟民事行为无关、跟结婚证无关、跟分家产也无关。
小镇非常理解因为近几年一些事情,所以一旦跟婚姻、家庭等关联,就会引发很大不安,包括彩礼之类问题,但还是要一码归一码,不相干就是不相干。
这里需要科普一件事,《民法典》和《刑法》对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是不一样的。
《民法典》对“家庭成员”的规定很清晰,根据第1045条之规定,所谓“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注意不包括同居关系。
这一条并没有改变,因为财产关系比刑事犯罪更加复杂,而中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民事关系极为特殊,不宜扩大化。
《刑法》已经进行了扩大解释,主要是针对第260条虐待罪,注意“虐待罪”针对的行为主体及对象仅限“家庭成员”。
根据对这一条的解释,由于家庭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成员的概念也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对“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分歧,直接影响到虐待罪的适用范围。而在2015年通过《反家庭暴力法》之后,又明确对“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进行了区分。
为了衔接两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回归到虐待罪的立法根本目的,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可以适用虐待罪。

注意,2015年的时候,“同居”就已经可以适用只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罪。所以2025年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家庭暴力犯罪,说“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只不过不了解这些前因后果的话,确实很容易产生误解。
这就是小镇题目说的:普法需要有舆论敏感性,要提前预判公众关切。虽然从形式上讲,这次发布会针对的就是“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从懂法的人角度,一看就清楚谈的是刑法,而非民法,然后自然联想到“虐待罪”,以及2015年的四部门意见,但这个要求对公众是不是太高了?毕竟很多律师都没搞明白。
发布会是面向公众的,总不能默认听发布会的都是很懂法律的人吧,如果只是针对特别懂这方面法律的人,还何必搞什么发布会,这些人自己就会去查、去更新了啊。
发布会是针对公众的,那么是不是应该充分考虑公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不是应该多花些笔墨介绍下小镇前面说的这些基础知识?是不是应该提前预判公众最关切的是婚姻财产关系调整问题?
就不能多说几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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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镇之前跟某些部门交流,就说如果需要与公众打交道,特别需要设立一个首席网络运营官的类似职务,一定要提高网感,根据社会情绪和舆情事件提前预判可能存在的公众认知偏差,针对性地设计发布会问答,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摩擦。
而且有一些前因后果,还是可以实实在在地说清楚。
比如明明2015年就已经把虐待罪扩大到“同居”关系,那为什么2025年还要专门开发布会强调?
很简单,因为2023年7月完成全部审判流程的“牟林翰案”,这起案件就涉及两个关键点:
一是同居关系是否适用虐待罪;
二是精神虐待算不算家暴虐待。
最终宣判认定,同居关系也适用虐待罪,这一点在法律界有一些争议,暂且不谈这么学术的东西;而认定精神虐待算家暴虐待,这一点得到了普遍认可,属于一大进步,填补了我国司法的一个空白,也就是过去关注实质性伤害,对精神虐待长期忽略。
这一点可别觉得只是为了女性,男性也是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虐待的受害者,小镇之前写过一篇《男性是被忽略的家暴受害者》,大家可以看看。
但精神虐待很难认定,关键标准不统一,因为每一个人的精神承受度是不一样的。比如“牟林翰案”,牟林翰长达一年多对其女友进行PUA等精神虐待,导致女友多次自残自杀,最终2020年4月救治无效身亡。牟林翰的女友可能精神比较脆弱,或者说不善于处理亲密关系、对牟林翰过于在意。
面对一个新生的事物,立法、司法压力都非常大。而中国的立法是比较谨慎的,所以一般对于这种极为敏感复杂的新事物,倾向于司法实践先行探索。
所以2024年3月最高法工作报告就提出“牟林翰案确立婚前同居施暴按家庭成员担责的司法规则”,2025年11月12日,“牟某虐待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家暴典型案例,认定持续精神虐待构成犯罪。

然后就有了这次以“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主题的发布会,强调了开头提到的“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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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小镇上述完善发布会,相信误解会少很多,如果更进一步,坦率地谈一下立法和司法实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两难之中的无奈抉择,相信以中国公众目前的普遍知识水平,还是能够理解的。
比如一个核心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把同居关系纳入家暴犯罪处理范围内?为什么不干脆适用现成的故意伤害罪,而是纳入虐待罪范畴?
而不是像法国一样,在婚姻关系之下,新设立一个基于“同居关系”的“民事互助契约”,简称“PACS”,法国的模式就是界定同居的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两人之外的其他家人、亲属等等。
其实最高检也已经解释了,发布会当天配套发布了多个案例,其中一个是“马某某虐待案”,副标题为“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在案例解释中就说得很清楚:

第一、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当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第二、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直白地说这类长期精神摧残、折磨、PUA等带来的精神控制,要比传统故意伤害造成后果更严重,再加上亲密关系的特殊性,所以从立法根本目的角度,才纳入了虐待罪范畴。
案例解释说得很清楚啊,为什么发布会的时候不详细介绍下相关案例呢?
当然,从工作机关角度,已经配套发布会发了案例,感兴趣的人自己去看,就觉得没有必要多说。
但这可是面向公众的发布会啊,了解网络和网民的都知道,要尽可能方便网民,哪怕多一次点击跳转,都会损失大量用户,何况是让人自己去查案例呢?
发布会本身就是为了安定人心,化解家庭暴力带来的不安全感,尤其是针对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精神虐待。
随后的《人民日报》政文,就把这事说的更清楚,一开始就先谈案例,然后以案例谈“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这事应该在发布会就做,而不是靠事后其他渠道的再宣传,二次传播以后,就很不可控了。

发布会还应该专门解释而没有解释的,就是强调“婚前同居关系”“精神虐待”成立的标准并不低,比如直接跟公众说清楚,不要担心处个男女朋友就是最高检认定的“同居关系”,也不用担心吵个架就是“精神虐待”。
这才是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怕干点啥就违法犯罪了,也需要让想着闹大的无论男朋友还是女朋友,好歹知道点法律常识,不要过度滥用。
还是“马某某虐待案”,在“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明明说得很清楚。
确认“同居关系”,是因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确认“精神虐待”,是因为: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
注意长期生活一年以上,精神、经济彼此依赖,这才算;而精神虐待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注意“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一般人谈个恋爱能到这种程度吗?恨不得吵几次架就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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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小镇也非常理解为什么社会不满。
就算按照小镇上述说法,在发布会和各种宣传渠道认真普法,提前回应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无法完全消解质疑。
因为一个特别关键的事实和问题:在刑事犯罪判决上,女性确实存在性别优待,男女就是区别对待,包括家庭婚姻问题、虐待罪认定等方面。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体现吧,觉得男性应该让着女性,认为男性应该更有精神承受力、能够成为家庭的顶梁柱。
所以,假如允许网友提问,有人现场提问:胖猫和谭竹算不算“同居关系”,胖猫自杀,是否认定谭竹存在精神虐待,进而适用虐待罪?
如何回应?
从目前公布情况来看,2021年12月,二人已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10月胖猫搬到谭竹家附近租房居住,11月谭竹公开双方恋爱关系,其间经历多次分手复合等等。
小镇绝不是说构成“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这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裁定。无论是否成立,都是有意义的,倘若认定不成立,那是不是就可以通过一个反例,来缩小认定的范围?新事物新现象的标准,就是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界定,然后再上升到法律。
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也包括性别平等。具体司法中,可以从弱者保护等角度,有所倾斜,但标准是需要明确的、公开的。
如果把上述工作都做了,相信还存在误解的人会少很多,工作也就好做了。
何况,家庭、婚姻,至少在目前法律架构下,需要男女共建,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幸福,男女都需要关注,都需要保护。注意小镇说的是法律架构,并未反对现实中同性生活。
反对家庭暴力犯罪,针对的是暴力犯罪者,无论什么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