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关税给MAGA发钱,将动摇美国的国本

文 |  O编辑

  前两天,特朗普又画出大饼,称要用关税收入给民众发钱,非高收入群体每人两千美元。这话一出来,吓的财长贝森特急忙找补,说这笔钱可能将通过减税等形式实现。

  11月5号,美国最高法院对特朗普征收关税的辩论才结束,才几天特朗普就出来大嘴巴,估计白宫幕僚们心里都是有苦难言。要知道,最高法院的关税之争目前还停留在总统和国会职权的冲突之争上,如果特朗普真的推动用关税发钱之类的政策,那这场争论就上升到了美国宪法的根本底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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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队起诉特朗普

  特朗普在2025年上台后,为了实现其”贸易再平衡“的目的,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为依据,宣布对全世界征收10%的”基础关税“和对特定国家的“对等关税”。特朗普政府将此举列为“紧急国安应对”与“避免美国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受损的必要行动”,是为了“保护美国供应链、维护国家主权、迫使他国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并为美国工人赢得尊严”。

  然而在市场、企业与对外贸易关系紧密的各州政府眼中,这几乎等同于一项未经国会批准的全球税制改革,其规模之广、覆盖之大甚至超越了1930年代以建立高关税壁垒闻名并导致大萧条发生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

  由于关税会直接推高成本、打断供应链、引发报复性关税等连锁反应,在特朗普普遍关税政策公布几周内,原材料严重依赖进口的中西部制造业与农机企业率先起诉;加州科技出口商、纽约零售巨头、华盛顿州港口运营商紧随其后;随即跨党派行业协会、农产品出口商、成衣进口商到半导体行业组织,纷纷递交法庭之友意见;甚至传统共和党铁盘的德州与印第安纳的地方商会也因州内出口产业与港口压力加入原告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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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州、纽约、新泽西、华盛顿州等蓝州政府更是以“越权征税”与“损害州经济自主”为由提起诉讼;而一众平日鲜少涉入宪法诉讼的中小企业、家族制造商、独立农具进口商、甚至南部边境餐饮协会与新泽西一家家庭经营的枫糖糖浆出口公司、北卡罗来纳的家具创业者,也出现在原告名单上,这些企业都是供应链骤然断裂、成本飞涨、加拿大报复关税直接抹掉全年订单等的受害者。

  “宪政层级的最高争议案”

  这些案件最初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受理。不出意外,CIT法官明确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从未授予总统在非紧急场景下实施广域关税的权力,该法文本与立法历史均指向“在紧急情况下冻结、阻断或禁止特定外国财产与交易”,而不是在和平时期让总统创造“影子税制”或给予总统对于全世界的普遍征税权。由此国际贸易法院认定该举措超越授权(ultravires),并下令撤销大部分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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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宫立即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并请求暂缓执行禁令。考虑到本案的严肃性,巡回法院罕见地采用enbanc全席审理(12名法官联手投票审判)。为什么说罕见?因为CAFC每年处理约1200–1500件上诉,但能达到enbanc全席的案件一年通常只有1–3件(2020-2024年平均每年1.8件)。而历史上贸易/关税案件触发enbanc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上次触发还是2017年的钢材反倾销案。

  一般来说,一个进入巡回上诉法庭的案件先由随机抽取的3人小组审理,只有他们意见分裂或认为“重大”才,会移交enbanc全席审理。而本案的重要性导致这次直接越过了3人小组程序,直接进入全席审理。而一般来说一个enbanc案件要等6–18个月排庭,这次案件进入法庭后不到4个月就全席开审了。原本应该12名法官共同审理,但是今年98岁的纽曼法官(PaulineNewman)从23年起因为身体原因被司法委员会暂停职务,导致只有11位法官最终参与投票。

  2025年8月,巡回上诉法院以7–4裁定维持CIT核心结论:特朗普总统行为“实质构成税收措施,而非紧急监管行为”,强调数千亿美元贸易与财政效果必须由国会明言授权;若允许总统以“国家紧急状态”为名实施普遍税制,将等同于将关税与财政政策权从国会转移至行政部门,公然违背宪法第一条(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说明征税和税是国会权力 )。

  然而,法院也顾及外交现实,在某些与敌对国家或制裁对象相关的措施上给予临时豁免,并短暂延缓禁令生效,以便白宫向最高法院寻求最终裁决。本案还创造了另一个历史,11位法官写下了罕见的,长达142页的意见书。其中还包括3份协同意见、2份异议,引用了47个先例。而正常情况下普通案件意见书只有15–30页。

  而最高法院这块也达到了美国司法体系下史无前例的神速。2025年8月29日巡回上诉法庭裁决后,正常的90天上诉期被特朗普政府缩短到了5天,9月3日就对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最高法院加急接受案件。而最高法院9月9日就接受了本案,对于平均排队几个月的案子简直是光速。要知道,这从巡回上诉法庭裁定仅过了11天。

  而从接案到安排口头辩论,常规案件需要4-6个月,这次仅用了57天,堪称美国历史上最快的宪政案,几乎没有之一。这导致罗伯茨大法官开庭就吐槽了本案简直是“宪政层级的最高争议案”(constitutional question of the highest order)。

  最高法院辩论开始前,发生了一个小花絮:由于联邦小企业诉讼规则规定,每方只能派一名律师陈述,而原告中的小企业组与教育玩具公司组并非单一主体、彼此利益也非严格一致,所以为了谁能上场辩论产生了分歧。最后原告律师团竟采取了足球/篮球的开球规则:在法院外猜硬币决定谁上场。

  最终,著名上诉律师NealKatyal(前代理美国检察总长、MilbankLLP合伙人,曾代表奥巴马政府出庭50余次)运气更好,赢了猜硬币,代表整个小企业阵营在最高法院发言15分钟。这也可能是美国贸易法历史上第一次,一群美国著名律师通过猜硬币来决定上法庭的发言席位。仅此一项,就可以名留史书了。

  2025年11月5日,虽然联邦政府还在因为两党无法就财政案达成一致关门中,最高法院仍然开门为本案安排了3小时超长辩论。其中律师NealKatyal代表所有私企,俄勒冈州州首席律师(SG)BenjaminGutman代表相关所有州政府,而特朗普的首席律师D.JohnSauer代表特朗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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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外交权VS国会征税权

  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关键的宪政问题:总统的外交权与国会让渡的征税权的边界在哪里?

  在美国宪政体系中,贸易与财政权始终是国会的核心职能(属于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款第八条明确注明),而外交与安全则属于总统的固有领域。由于两者的分界通常模糊,那么当出现冲突时,就需要最高法院来划线。

  而特朗普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为依据,对全世界实施“对等关税”,并声称此举是出于国家安全与紧急管控需要,就恰好碰触了这一红线——即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全球范围征收关税?这也是特朗普本届任期最重要的权力分界之争。

  从法律角度看,美国司法体系早已确立“关税即税收”的原则。早在《United State sv.George》(1819)案中,最高法院便认定所有在货物入境时征收的款项都属于国会专属的“关税(imposts)”;《Fairbank v. United States》(1901)和《U.S. v. U.S. Shoe Corp.》(1998)又进一步确认,凡“征收并上缴国库的强制性货币负担”,无论名目为何,本质上都是税(tax)。因此,从纯粹法理上说,所谓“调控性关税”与财政性税收并无区别。

  但进入20世纪后,总统权力扩张与国际经济安全议题交织,催生了“目的论包装”的灰色地带。行政机关开始以“国家安全”、“外交调节”、“市场稳定”等非财政理由,试图将实质性的税收行为界定为“监管措施”。1977年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正是这种模糊授权的产物。该法赋予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调控、禁止或无效化涉外交易”的权力,却从未提到“征收”。历届政府据此主张:关税若以外交或安全为目的,就不属于财政征税,而是一种“经济制裁”或“管控”。

  特朗普政府正是在这一逻辑下操作。他宣称“对等关税”是“调节性关税(regulatory tariff)”,属于对外施压手段,而非“财政税收(fiscaltax)”。这相当于将《George》与《Fairbank》确立的原则重新包装为外交权的一部分,也让最高法院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个看似早已解决的问题——当征税被披上国家安全的外衣时,它是否仍然是税?

  毫无意外的是,在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中,无论保守派还是自由派大法官都对总统的主张提出了疑问。问题集中在两点:IEEPA文本是否涵盖征税权,以及让总统决定全国关税结构是否违反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与“非委任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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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来看,IEEPA的立法初衷是让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得以冻结、禁止或管控外国财产与金融交易,而非筹税。其措辞虽提及“调节(regulate)”和“禁止(prohibit)”,但并未出现“征收(levy)”或“关税(tariff)”等财政术语。从字面上看,总统的解释显然扩大了法条原意。

  然而,问题并非仅止于文本。现代行政权,尤其在外交与安全领域,常以“必要性”与“灵活性”为由超越文字。特朗普政府辩称,关税是对外政策工具,而非税收行为;它旨在调整国际交易结构、迫使他国让步。其引用《Trumpv.Hawaii》的逻辑,认为总统在处理外交威胁时应享有广泛裁量。但这种辩护面临一个危险的滑坡:若“国家安全”可以涵盖所有国际经济事务,总统便可在任何情境下单方面改变全球贸易规则,国会的预算与贸易权将形同虚设。

  在这个背景下,整个辩论看起来更像是所有大法官对特朗普首席律师的集体开火:

  整个辩论的关键在于界定“外交性关税”与“财政性关税”的界线。前者是总统对特定国家出于安全或外交目的实施的临时措施;后者则是系统性、以筹税或调整经济为目的的财政行为。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看起来都愿意承认这种区分。卡瓦诺尤其强调,如果国会允许总统在谈判中降低关税以换取让步,那么原则上也不能完全否定总统提高关税的权力,只要此举属于外交博弈的范畴。

  他对原告律师的发问颇具现实意味:“如果总统把关税降回到1%你们不反对,那么你们为什么对他把关税升到50%就要告他?难道只能降不能升吗?”卡瓦诺的这一追问并非随意,而是直击起诉方“滑坡论证”的软肋:若国会已通过《1974年贸易法》或USMCA框架授权总统“调节”关税结构,为何单向上调即构成“财政篡权”?

  这本质上的意图是将球踢回国会,迫使其明确划线——要么修订IEEPA增设“关税上限”或“动机审查”条款,要么接受总统在双边谈判中的灵活空间。但正是这种功能性论证,也暴露出IEEPA当时立法时的制度缺陷:立法与行政的边界被模糊到几乎无从界定。

  这也是为什么整个三小时内,所有的九位大法官,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近百次的质询,都直指同一个死结:总统能不能把“国家安全”当成万能钥匙,去干一件本质上属于“征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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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朗普首席律师Sauer的辩护核心强调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是一种为“调节性许可费”(regulatoryfee),并引用内战时期林肯的先例。认为总统作为宪法第二条下的“100%外交元首与军队总司令”,其固有权力使任何在其权力上的划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伤及行政灵活性。

  但大法官们显然对这点不完全赞同。不同大法官的角度不同罢了。

  比较激进的是戈萨奇大法官,他明确指出特朗普政府想用“总统固有权力”绕开宪政的两项基本原则:你们说因为总统有固有权力,就让《重大问题原则》和《非委任原则》都靠边站?凭什么?

  其他几位法官则更多从关税是税的本质来进行陈述:

  索托马约尔直接甩出16部其他国会类似法案进行对比:国会想让“调节”等于征税的时候,它会把“税”字写得清清楚楚,可IEEPA里一个字都没提。

  罗伯茨大法官也同样不满:但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征收关税,对吧?可法条里连“关税”两个字都没出现。

  杰克逊大法官则强调:收钱进国库就是税,我说的不是许可证费,我说的是关税——钱进了国库,那就是国会的地盘。”

  相比之下卡瓦诺与巴雷特大法官则秉持保守派大法官的文本主义进行针对,即法律只能按文本写法进行赋权,不能让政府自由发挥。

  这点巴雷特很明确的对着特朗普首席律师Sauer阐述自己的立场,即IEEPA是给与总统在特定紧急情况下,针对某些特定商品(比如给中国军工用的芯片、给俄罗斯的航空发动机)禁止出口,或者加收安全审查费,这叫出口管制;而特朗普政府现在连加拿大枫糖浆、意大利红酒、越南拖鞋、和没人住的企鹅岛来的磷虾油都收10%的关税。这是只对特定国安风险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么?

  这个观点一出,Sauer只能沉默以对,因为特朗普的行政令明确写的是“对所有国家/地区所有商品10%对等关税”,连无人的企鹅岛都不放过,Sauer要是敢说“只是管特定商品”,当场就被自己行政令打脸。卡瓦诺大法官也强调:你们自己都承认“监管费”和“关税”几乎没区别,那还怎么圆?

  不出意外的,对政府行为最温和的阿利托大法官拿了2001年国会《授权使用武力决议》作为类比:如果连开战授权都能给总统,那关税凭什么不行?

  比较特立独行的是托马斯大法官。他直接要求本案套用Youngstown三段原则(Jackson大法官三阶理论)对本案进行合宪审查。这里多说一句,所谓Youngstown三段原则是1952年最高法院在YoungstownSheet&TubeCo.v.Sawyer(“钢厂案”)中,由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协同意见里写下的合宪性判断原则——它把总统权力的强度分成三个层级,

  第一层:国会明确授权总统行为

  第二层:国会对总统行为保持沉默

  第三层:国会明确反对总统行为

  最高法院在总统权力案中要以这三个原则进行审核。

  而考虑到IEEPA立法历史白纸黑字写着“不包括征税”,所以,托马斯大法官当庭逼着特朗普首席律师Sauer承认本案是第三层,即国会明确反对总统行为案件。

  用关税给MAGA发钱,动摇了美国的国本

  最后说说对未来审理结果的展望。

  从庭审的内容来看,最高法院将不会给出单一维度的答案,而更可能形成一项“分层判决”:很大概率直接否定特朗普全球普遍征税的合法性,但同时承认针对特定国家的制裁性关税可在有限条件下存在。

  全球10%对等税将因涉及数千亿美元财政影响,而触发了“税收起源条款”(Art.I,§7)与《WestVirginiav.EPA》(2022)确立的“重大经济与政治意义”标准。相比之下,针对中加墨印等单一国家的25–50%“精准打击”可被视为《Youngstown》框架第二类(总统+国会默许),保留为总统外交杠杆。

  并确立以下原则:总统可以在谈判桌上针对单一国家升降关税当筹码,但不能借紧急状态去代替国会搞税制改革。

  这样的结论既维持了宪法第一条赋予国会的征税权,也保留了总统在外交谈判中的灵活空间。多数意见或许会写道:“征收关税属于立法行为,需由国会明示授权;但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对特定国家实施临时性贸易调节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

  更进一步,法院可能要求任何未来总统诉诸IEEPA实施关税时,须在30天内向国会贸易委员会提交“非财政动机报告”,并接受《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或《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程序约束(包括商务部或USTR调查与国会通报)。此举既回应了“重大问题原则”(在《Bidenv.Nebraska》,2023年被扩展至财政行为领域),也为行政权保留了“紧急阀门”。以此为基础,特朗普的日韩英越等双边谈判基础(如美越芯片协定、美英FTA升级)因此得以保全,不会因“一刀切”而崩盘。

  但就像本文开头所说,风险在于特朗普的大嘴巴,他在无数场合发表了“关税让我们赚了多少钱、我们应该用这些钱补贴谁”的MAGA式公开言论,最近更是说要用关税给每人发两千刀,这可能成为法院区分外交与财政动机的关键证据。它暴露出这项政策的实质并非安全防御,而是国内经济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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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恰恰踩在宪法红线上,可以说已经动摇了美国的国本。若多数意见强调“任何收入导向的关税需国会预授权”,财政部或面临全额退款压力,并为国会2026年中期选举后推动《IEEPA改革法案》(如增设“关税否决权”)埋下伏笔。届时,特朗普本人的权威和最高法院的权威,终究会有一个摔到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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