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救人者“侵犯被救者的肖像权”?
最近一个新闻很热闹。
一个女性掉水里。救她的男人找到了别人拍摄的视频,并发了出来。
但是,被救的人投诉他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按照某些人的说法,救人者还涉嫌猥亵该女性呢。
但绝大多数人----除极少数人,都不认为有猥亵!
因为身体接触,是救人所必需的。
毕竟,生命权>身体尊严
那么,救人者看到自己的救人视频,希望得到肯定和表扬,所以发布了自己的救人视频,这有错吗?这没有错。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正当的。
那么被救者的所谓肖像权呢?
中国的民法明确规定,为了特定公共利益,个人肖像权不被保护。
比如,违法开车者的被公示开车视频。
又比如,杀人者被判刑后,被公示肖像。(嫌疑人还没定罪,则是另外回事)
说到底,救人者的“被肯定被表扬”权利,是否大于被救者的肖像权。
说到底,我们整个社会肯定表扬“见义勇为”的道德观,能否大于被救者的肖像权。我认为,毫无疑问是大于的。
在过去,我们被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席卷。导致过分看重个人的小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
诚然,我不否认,公共利益是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的组合。但这不是单纯1+1+1=3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个的个体利益的抽象组合。
如果我们不肯定、不支持“见义勇为者”的被肯定被表扬的权利,那么未来还有人去见义勇为吗?
如果整个社会没有了见义勇为,那是不是很多人的更根本的更核心的个人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比如,落水者不再有人去救?
还是那句话,我们要旗帜鲜明的反对个人主义价值观。
我们要明确推崇集体主义价值观。
所以,救人者的“被表扬被肯定”的权利,就是要大于被救者的肖像权。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执法者,我们的公共媒体等等,都需要在价值观,在是非观上拨乱反正!
事实上,还有很多类似例子。
比如,一对夫妻。女的出轨,得了艾滋病,还赤身裸体死在情夫的床上。
但是,法院判决:女人的丈夫支付葬送费。而不是女人的情夫支付。其理由是,你两个人还没离婚呢。
虽然葬送费并非夫妻间的法定义务。
但这是道德义务。这是什么道德义务?
作为妻子的道德都没遵循,凭什么丈夫要为这样一个赤身裸体死情夫床上的妻子支付葬送费。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官,已经完全忘记了道德的对等性。完全抛弃普通人的道德观,是非观。而是生硬的理解道德和法律。
因为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错误的理解了道德,错误的引导道德。
这样的判决,是中国法律人的耻辱,是中国法律的耻辱。
我们非常需要全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的拨乱反正!
补充阅读:
2,《性骚扰的道德和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