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是心理咨询的基石,但当来访者的严重传染病可能危及他人时,属于保密例外吗?

保密是心理咨询的基石,但当来访者的严重传染病可能危及他人时,属于明确的保密例外情形。这并非对隐私的随意突破,而是伦理与法律对“生命安全优先”原则的明确回应。

一、核心判断:不是所有传染病都能触发例外

例外的启动需同时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1. 疾病严重性:需为可能导致终身损害或死亡的法定严重传染病(如HIV/AIDS、未控制的肺结核等),普通感冒、轻症流感等不在此列。

2. 风险紧迫性:来访者有明确传染行为计划或正在实施,例如确诊HIV后坚持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且拒绝告知对方。若仅确诊疾病但无危害他人行为,仍需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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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边界:泄密有严格“规矩”

即使触发例外,咨询师也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分步处理:

1. 优先沟通引导:先告知来访者其行为的危害,鼓励其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如告知接触者、配合治疗)。

2. 限定告知范围:沟通无效时,仅向两类对象透露最少信息——直接面临风险的个体(如来访者伴侣),或疾控中心等法定公共卫生机构。

3. 遵循法律程序:若涉及HIV/AIDS等乙类传染病中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疾病,需配合法定机构履职,而非主动扩大报告范围。

三、伦理与法律的双重支撑

1. 伦理依据:对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来访者的严重传染病若存在紧迫传染风险,可归为3.2(1)中“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情形,此时咨询师按3.3要求,有责任向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HIV/AIDS明确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法律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乙类甲管”)。法定机构(如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有上报义务,心理咨询师虽非直接法定报告主体,但当风险紧迫时,配合法定机构或告知潜在受害者,符合法律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保护要求。

简言之,保密例外不是“泄密许可”,而是在“保护隐私”与“守护生命”之间划出的清晰红线——只有当传染病风险真实、紧迫且严重时,才能启动这一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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