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的盗、窃、贼
《谷梁传》曰:“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后世将这种记载方式称为“盗例”,意指《春秋》一书中对于“盗”的记载规则。那么,何谓“盗”呢?
春秋时代,“盗”并非单纯表示盗窃物品,一些大盗贼固然还不到盗国贼的程度,但也是与此相近的大盗、亡命者和一群不逞之徒,一般来讲是抗逆社会秩序的人。
据《左传·襄公十年》记载,公元前563年,郑国的执政官公子騑、公子发、公子辄被“盗杀”。事件的起源是公子騑为了扩大自己的私人园地,而夺取了司氏、堵氏、侯氏以及子师氏等人的农田,这些失去土地的人遂“聚群不逞之人”,发动了叛乱,在西宫的朝堂之上杀害了执政,将郑伯幽闭在了北宫,放了宫中的家臣与妾婢,即男奴和女奴。又将器物钱财四散出去。若以后世的眼光来评判,这帮不逞之徒简直就是梁山好汉的原型了。但是,不久之后,公子发之子——子产击破了贼军,“盗众尽死”,残存的主谋者逃奔他国。但是,事件到此还未结束。
为了抚慰民心,郑国大夫子孔制作盟书。盟书的内容为何不得知,猜是对这一事件带有很强主观定性的公告之类。然而,此举又使得郑国内部的不满之声日益高涨。为了平息众怒,子孔最后在仓门外焚烧了盟书。《春秋》在描述这次政变时记载道:“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
另据《左传·襄公十五年》,也就是事件过去约五年之后,为了惩办逃奔宋国的“余盗”,子产用“马四十乘”贿赂宋国,宋人遂将这些罪犯引渡回郑国。最终,这些人遭到处决,被剁为肉酱,用盐腌渍。
以此立威的郑国大夫子产旋即开始了一段26年的执政时代。子产当政后积极改革,首要的便是改革田制,取消井田制,承认私田归个人所有。这项确权举措被史学家公认为是一大进步。若非经历前述的“盗乱”,很难说郑国会有开历史新风的革新措施。与此同时,春秋时期,诉讼案件的判定几乎以执政者的主观判断为标准。为改变这种状况,子产将有关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此举又开启了一个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剧中“子产”
大体上,中国的成文法形成较早,由上述可窥一斑,究其原因,当时的土地经济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因此私人的土地持有者便迫切渴求着社会层面的法律认可。
在《春秋》中,有时作者即便明知施事者的身份,依然会称其为“盗”。例如,《春秋·定公八年》曰:“盗窃宝玉、大弓。”这里的“盗”即指阳虎。当时(公元前502年),鲁国处于三桓——孟孙氏、叔孙氏和季孙氏,鲁国的三大家族——这些“孙子”的统治,大臣阳虎希望压制三桓,实现独当一面,大干一番事业。争权失败后,阳虎出奔齐国。自封建以来,鲁国便坐拥夏后氏之璜与封父之繁若(良弓之名),阳虎在出逃前将这两件镇国之宝一并窃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贵为一国之掌权者,也可以被称作“盗”。
所谓“盗”,指的是那些不遵守既有秩序的人,他们即便不着手破坏秩序,至少也有意图脱离旧秩序。《庄子》中记载有“盗跖”,这不是一个人的名字,而是相传一个从者数千人、纵横天下的大规模团体,大概也可算是早期“梁山泊”了。
《左传》中经常有大盗在其他诸侯国为非作歹,他们或是进行政治暗杀,或是破坏秩序。当然,那个时候人们的头脑中还没有生成“盗亦有道”的概念。成为盗的首要条件,便是舍弃自己原有的封建户籍,亡命天涯。即便像孔子那样的人,一旦逃亡也会被当成“盗”,杀之无罪。
由此可见,春秋之盗,绝非觊觎皿中之物那样的小偷小摸,而是某种否定政治体制、叛离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氏族社会的严重行为。其字形中的“皿”当是共同体成员们用来盟誓的祝咒之器,指成员之间的盟约。而“盗”便是背弃这一氏族纽带,并从氏族团体中脱离而去。在秦石鼓文中,“盗”的字形上半部分新增有二“水”。要知道,古人常用血盟誓,不管是用锋利的刀子割破自己,还是割断牲畜的脖子,流出来的血都是浓于水的,而在容器里滴“水”,那简直就是在玷污盟誓了。
石鼓文拓片,右一纵列“其盗氏鲜”
所以,将“水”置于起誓文书或用于血盟的祭器上,指的是一种试图切断氏族纽带、侮辱氏族之神的亵渎诅咒,而行此事之人即谓之“盗”。
与“盗”一样,“窃”表示的也不是来自外界的掠夺攫取,而是那些发生于内部的自相残害。繁体的“竊”,《说文》曰:“盗自中出曰竊。”“竊”指仓库中的米谷所生的蠹虫,也就是民间白话里的“蛀米虫”。谷仓中贮存的谷物极易生虫,谷实经常会在人难以察觉到情况下被由内而外啃食殆尽。自古以来,国家财产的损失,大多属于此类。在古代,所谓夜不闭户,讲的是即便不依靠门户对自家进行守卫,也不会发生外来的盗窃事件。“贼”,均是由内而起的。
贼,《说文》曰:“败也。从戈,則(则)声。”指该字形通过用戈毁贝之形,表毁坏之意。这“贼”不就是个败家子嘛。为什麽会这么说呢?
《周礼·秋官·司约》曰:“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可见,当时流行重要的盟誓契约被刻录在鼎彝之上。剂,《说文》曰“齐也”,认为“剂”和“则”一样,都指的是均分。所谓的“约剂”,是铭刻契约关系的誓言。所以,所谓的“贼”,是对约剂鼎铭挥戈相向,毁坏铭刻其上的文字,图谋“袭利”者。
“苟富贵,无相忘”(《史记·陈涉世家》)。在“富贵在天”的规则之外,一部分古人对可望而不可及的富贵产生了新的期许,事实上,对这个梦想造成致命伤的并不是旁人给予的“若为佣耕,何富贵“的嘲讽,而是遇上了盗梦的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