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集(19)——来自建设单位的风险和应对措施(2)

   (续昨)

1.2 面对无法抗拒的违规行为时,必须取得或者制作违规方的书面授权

    在一些重大工程中会遇到设计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例如:施工图纸没有经过强审。因为是重大工程,只要不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相信各级主管部门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会有一些事先想不到意外情况,把监理卷进去,从而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规避这样的风险首要一条:出现无法抗拒的违规事情发生时,监理要保存或者制作违规方的授权。

    典型案例3。某市重点项目。建设方想修改原规划方案。把原设计图纸中的1200m2演播厅改成办公区。结构上由一层变成三层,增加了2400m2建筑面积。由于面积变动后增加了过亿元价值,因此必须去发改委重新履行报批流程。

    工期不等人。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情况下,设计方不肯出施工蓝图,只是用不签字的白图代替。

    面对建设方强行违规安排,监理部没有拒绝执行,也没有越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在第126次的监理例会纪要中做了如实记录:

    “关于合同外的1200m2(包括100m2)演播厅改造工程,业主方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期间,业主方委托总包、监理对该项工程进行监管。”

    2个月后,在收到总包单位的举报信后,区质监站的同志来现场进行查处。在调查取证无误后,责问总监:你知不知道施工图纸必须要经过强审?!没有经过强审的图纸,你们监理就敢批准开工?!……

    此时建设方代表一声不吭。施工单位人员一脸无辜的表情。

    当总监拿出第126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已经得到建设方授权且参会的建设、总包、设计、监理等都签字同意,质监站的同志才无话可说,转而谈其它问题。

    如果没有这份书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监理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是大概率的事情。

    典型案例4。某建筑规模在20万平米左右的民用住宅项目二期。建设方领导召集设计、监理、总包开会,要求已经拿到《开工证》的工程立即在220kV高压线下方开挖设备机房基础。基坑深度不到5米。并要求会议内容保密,绝对不许让供电局知道。会议纪要由建设方出。内容不涉及高压线问题。

    由于基坑边缘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足5米(220kV 高压线的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均为6米),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提前向属地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详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但是建设方等不及,要求在没有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情况下,提前组织施工。

    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监理单位需要执行建设方的指令的。面对可以预见的违规施工给监理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会议一结束,总监马上向总包方发出《工作联系单》。明确:根据某年某月某日建设方组织的7号地基坑开挖专题会议的安排,总包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XX轴域(写清楚施工具体位置)的土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必须有相关安全施工的保障措施内容,向监理部报审。同时将这份联系单报送建设单位签收。通过这番操作,将建设方忌讳写入会议纪要的违规施工指令留下了可追溯的痕迹。

    我们体会,当遇到建设方有意对违规指令不留书证时,监理的头脑必须清醒。1.牢记监理与建设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尽量把双方的风险降到最小。2.一定要利用监理文件的形式“替”建设方制作书证。3.所有风险让施工单位去承担。

    总之,不能把别人的违规责任转变成监理责任。

1.3 坚守验收的底线;做足施工单位的文章

    建设方插手施工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常常用牺牲工程质量和危及安全为代价保进度。

    这是一个陷阱——一旦工程质量或者施工安全出现重大问题(发生的概率极大),建设方会依据合同规定追究监理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出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也会转移矛头追究监理单位失职的责任。但是在没有造成恶果前,如果书生气十足,强行按照法律法规找建设方理论,或者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则监理单位会有失去合作伙伴、声誉受损的风险。因此需要掌握一定的策略。

    实践中有三条策略:一是坚持原则。按照“强化验收”的质量方针,坚守住验收的底线;二是讲究工作方式。避开与建设方的正面冲突,一切问题拿施工单位开刀;三是在自保无忧的基础上,制订让步的底线,尽量保护好建设方利益。

    典型案例5。某重点工程。建设方指定了长期合作分包商承担雨污水市政工程。建设方现场经理以抢进度为理由,要求分包商不用管监理(的指令),先行施工,以后由他亲自找监理补手续。

    于是,施工单位即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材料、隐蔽工程也不报验,还偷工减料。例如,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软弱地基进行处理;回填土不做密实度检测;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不按照强条进行有见证复试,不做闭水试验……结果,当提前启用个别卫生间后,污水管道出现了不止一处的漏水点。总之,雨污水系统施工质量完全失控。

    面对监理权利被架空,(施工)过程失控的局面,总监头脑非常清醒,要求全体监理人员必须把住质量控制最后一道验收关。凡是未经监理人员核验合格的物资和工序等一律不签字认可。同时把表面文章做足。针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向总包方发出包括《工程暂停令》、《监理通知》……一系列书面指令。留下可以追溯的痕迹,做好“秋后算帐”的准备。

    雨污水工程结算时,因为没有提交工程合格文件,所以分包商无法从总包那里拿到工程款。于是三番两次逼迫建设方代表履行承诺,帮助结算。

    面对来自建设方施加的压力,监理拿出前期发出的文件,证明错不在我,不在建设方。所有错误和损失必须由分包商去扛。同时提醒建设方没有理由代表分包商的利益来跟监理谈判……

     这样一来,分包商假手建设方人员给监理施压的企图落空,只能直接面对监理的监管。在总监拒绝了分包商私下送来的数千元贿赂现金后,不得不承认了错误。按照监理要求补充质控材料;对质量缺陷进行返工…… 

    但是,毕竟数百米的地下管道等等已经敷设完毕,建设方已经提前启用,所以要求全部返工已经不现实。对于那些存在瑕疵、无法返工的工序,一律由建设方签字验收。

    在这个案例中,监理没有追究建设方瞎指挥的责任,集中火力通过总包方处理不听话的分包单位,最后做出了可以满足工程验收最低条件的决定,维护了建设方的利益,因此得到建设方领导的赞许。

    通过这个案例,体现了监理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技巧。

2.结束语

    本文涉及到的案例都来自笔者亲身经历过的港资和房地产商投资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至于由国家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因为没有参与过,因此谈不出什么经验教训。但是来自建设方插手工程活动给监理方带来的风险同样存在,也一定有自己的特点,监理的处理策略会有不同。需要同仁继续探讨、交流。

   【2025年8月8日投稿《建设监理》。8月11日,审核通过。编号E514564。但是8月12日推荐给了在香港出版的《工程技术与管理》期刊发表。8.12该刊来电子邮件,称文章将刊登在9、10双月刊上,但是需交3500元排版费。拒绝。因此放到《风闻》个人专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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