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队介入香港的规定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开始实施的香港《基本法》第二章论及中央和香港关系时,对解放军在何种情况下介入香港事务有明确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

而《驻军法》第三章第1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不过,在《基本法》第二章第18条规定中,另外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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