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视同缴费”到底是什么?
之前一篇关于养老保险的文章《再聊聊养老保险这点事儿》。评论中有人提“视同缴费”这几个字,认为机关和事业单位2014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社保”是极度不公平的。其实,企业职工同样享受过“视同缴费”的待遇。1995年企业社保改革,1995年之前的工龄,同样是“视同缴费”的。只不过,企业社保改革早,到今天已经三十年了。大家已经忘记了当时企业职工同样有“视同缴费”的待遇。
为什么1995年之前的企业职工,2014年之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要给一个“视同缴费”的优待。这就要回顾中国养老保险的历史了。
新中国养老制度起源于东北,叫“劳动保险制度”。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在哈尔滨举办,会议提出一项政策:“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 1948年,在哈尔滨试点的基础上,李立三起草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建国后,1949年11月,由李立三牵头起草全国劳动保险法规。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的3%按月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留存企业基层工会,用于支付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性开支,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供统筹。退休职工则是根据工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获得原工资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养老金。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等问题的基本制度规范。 1958年2月,国家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其中,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就可以退休。其中,抗战时工作的,发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工作的,发80%,二十年以上工龄,发75%,15-20年,发70%,10-15年,发60%。
我认为,这个劳动保险条例并没有特别仔细地做精算。这个替代率是非常高的。工作二十年,退休就可以拿到75%的工资,而劳动保险费率只有3%,个人不需要缴纳。1958年,中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也就五十岁出头,大部分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就去世了。只缴纳3%也够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95/2014年社保改革之前,并不是没有缴纳社保,单位是给他们缴纳了3%的劳动保险,也明确给了职工退休金的承诺。
发放退休金的责任也是单位。3%的劳动保险中,70%是留存在企业的,只有30%是总工会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因为本来也是财政出钱供养,我查到的是版本是直接民政部门拨付退休金,不需要参加劳动保险。
然而,中国的人均寿命建国后迅速增加,1980年达到64岁,1995年已经超过70岁。有些老国企的退休员工人数甚至超过了在职员工,3%的劳动保险费率根本无法支持发放退休金。3%的劳动保险费率的70%,也留在企业工会中。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没有工会组织,也无法和国家的劳动保险衔接。原先的劳动保险制度难以为继,养老保险必须改革。
1982年,上海就开始试行养老改革,由保险公司统筹集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企业根据利润多少为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退休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1986年,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对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根据规定,企业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15%的水平,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3%,工人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费。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人员由企业供养转化为社会供养。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企业正式落地。当时落地就引入了视同缴费的概念: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大意就是,1995年之前的工龄,虽然当时只是按劳动保险法单位缴纳3%劳动保险,个人没缴过费用,但是就当已经缴纳过了。
那些对“视同缴费”有意见的朋友,你们想想。国家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本来就有明确的60-80%退休金的承诺。虽然只有3%,但企业也缴纳了劳动保险。社保一改革,过去的缴纳和承诺都不算了,这合适吗?
当时企业养老保险改革,采用的是老人(改革之前退休的)老办法,新人(改革以后参加工作的)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但没退休的)用过渡办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新人: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中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个人缴费。和1995年企业改革一样,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前的工龄,也“视同缴费”。也是分成老人(改革前退休),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但没退休)。
为什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视同缴费“,为什么农民没有。这个锅,并不是1995年和2014年这两次社保改革导致的。追责,要追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那个条例,就没有管农民的退休金。
为什么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不包括农民?
可能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当时农民人数太多,国家财政负担不起;第二,劳动保险是单位(雇主)交,农民没有单位;第三,当时农民分到了土地,虽然同时也需要交公粮,但毕竟也算是有了生产资料,就没再管他们的退休金。最后,当时人均寿命短,农村又比城市居民短,大多数人活不到领退休金的年龄,当时的农民不关心不在乎这个。
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管农民养老,改开之后,社会保险改革终于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把农民纳入到了社保之中。但是,“视同缴费”这个政策优待,就只是给了《劳动保险条例》覆盖的的城镇职工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
最后,因为讨论社保,把我自己的社保权益单下载下来看了一下。结果发现二十多年前本科刚毕业那会儿,在体制内工作那一年多时间的社保记录没有,好像也没有视同缴纳,个人账户从我下海去企业之后才从零开始算的……这个找谁说理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