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大到底为什么要把女生通告开除?现在媒体焦点是不是被有意误导的?
那个学校通告是这么写的:
大家查了这个《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很多人把眼力聚焦到校规前者“有损国格”进行炒作,却故意忽视后者“有损校誉”,更是忽视了这款的规定仅仅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好了,那么这款一般情况仅仅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可能还上升不到开除,也可能已经上升到了。
但这一条的前面还有关键文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现在自媒体故意忽视的款项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此外可能还涉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其他款,我们进行一一罗列: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正儿半径的教育部行政规章,而不仅仅是学校校规。
我们在再看看学校通告的其他内容,也是被各种自媒体故意忽视的:
学校已于2025年4月15日至24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保障各方权利,现改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所以开除的正确原因应该是“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其表现形式为学校已于2025年4月15日至24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李欣莳送达《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却导致无法实现应有结果的场景。那就是李欣莳从4月到现在不在学校让学校联系不上她,或者是拒绝接受《处分告知书》。请注意,这时候仅仅是“处分告知书”,可能仅仅是“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已,而远没有到“拟开除学籍”阶段。
很多人抱怨学校通告不尊重隐私权,但事实上真相大概率是,因为李欣莳造成了“有损校誉”的严重舆论情况,所以学校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但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但大概率因为拒收或者长期不在学校未能实现,所以各种场景累计的结果触发了“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情况,甚至是通告中没有提高到“第四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等等”。所以学校才决定最终发出“拟开除学籍”通告,这是对“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无效的最后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让网友感觉校方也是很无奈,但也保留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
总结一下吧,学校操作的各种程序和各种依据都符合学校作为事业单位遵守《教育法》《行政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所要求的内容,也符合规定中提及的“学校需履行告知、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处分材料记入档案”。甚至是“若对拟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 9月7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陈述、申辩。”的听证要求。甚至60日也是来自《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的各种做法,都是事实清晰,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学校一点问题都没有。
——————————————————————————————————————————
——————————————————————————————————————————
至于现在各种所谓官方媒体、自媒体、律师事务、胡锡进、罗永浩之流,大多数都在蹭热度蹭流量罢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