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嫌疑人试图跨省投案自首多次被拒,一度出血住院
今年4月,一名叫王维、平时生活在湖北武汉的38岁妇女,反映称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跨区域趋利执法、拖延办案。
所涉案件,今年4月10日曾被津云新闻刊发过深度报道《法学博士创业陷“诈骗”指控:卖药时有话术是否为诈骗?线上中医诊疗引发质疑》(链接:http://hb.china.com.cn/2025-04/10/content_43079274.htm)。据津云新闻报道,相关医药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经营OTC药品销售及中医诊疗服务,后被重庆市巫山县警方以“售卖无效药品涉嫌诈骗”为由查封门店并抓捕10余人。
王维的丈夫,在涉案企业工作,因此在武汉市的办公室被巫山警方抓捕。王维本人也是企业员工,因此被通缉。
王维称,自己是高龄孕妇,连续三年做了5次试管受孕,经历了多次失败终于成功受孕。
她说,2024年10月初得知自己被通缉时刚怀孕一个月,之后她委托律师多次主动联系巫山警方,沟通投案自首事宜,但不被接受,被告知必须本人到巫山投案自首,她又让律师带着自己亲笔书写的投案自首材料和病历证明到巫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递交,也不被认可,律师又联系了巫山县检察院,仍未果。
她说,案发时幸亏自己之前在医院办过手续,治疗和住院都不需要出具身份证,只需要出具就诊卡。但之后发现孩子建档必须要出具母亲的身份证,为此一度很焦虑,因为心理压力等原因,两次出现大出血住院治疗。
王维称,第二次出血是因为意外受到惊吓,2024年11月中旬,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局有民警在武汉办其他案件,意外发现当地有重庆警方通缉的“在逃嫌疑人”,于是在小区物业配合下上门抓人,自己说明情况后,民警离开,临走时表示会帮王维去反映情况。
在这个意外发生之后,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来到武汉,给她做了笔录,并出具了取保候审通知书。
“如今孩子已经一个多月了,经过检查是健康的,但回想起当时,还是觉得很惊险。”王维说。
今年4月,王维向多家单位作出书面反映,质疑重庆巫山警方对武汉的药店“远洋捕捞”等问题。
对王维的反映,今年6月16日,巫山县公安局做出书面答复:案件系指定管辖,巫山县公安局不存在跨区域趋利执法、拖延办案问题。
对于跨省投案自首是否被认定有效,王维表示自己和律师都不清楚。她针对巫山警方不允许自己跨省投案自首的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虽然最终巫山警方给王维办理了取保手续,孩子最终平安无恙,但仍反映出一些问题:
法律上,是允许跨省投案自首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规定看,并未限定必须向案件承办单位投案自首。
同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跨省投案自首,但司法实践中,为什么确实有一些办案机关不愿意接受跨省投案自首?
办案机关主要会考虑这些原因: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到当地配合调查,更方便收集证据、核实情况(本案还涉及异地取保候审问题);跨省出差外地办案,涉及协调多地公安机关,还需解决异地提审等问题,会增加办案成本和工作量;各地办案人员对投案自首的相关规定理解也有偏差。另外,也往往和管辖有关,存在“好案子抢管辖,不好的案子推管辖”的情况。
根据津云新闻报道,巫山当地只有一个叫王某的人报案称网购了保健品被骗698元,家属质疑远未达到刑事立案的金额标准,为何以行政案件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虽然警方称案件是指定管辖,但家属表示,多名辩护律师都认为案件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认为有必要核查材料,确定指定管辖的正当性。
目前,本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向巫山县检察院申请调取巫山县公安局提请指定管辖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