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课时的一处混淆谈自己的思想经历

  我上课时犯了一个错误,但我想就此讲讲自己的一段思想经历。

  刚刚才发现,我在上马原课的时候,将马克思致安年科夫的信与马克思致查苏利奇的信弄混淆了。

    安年科夫与查苏利奇都是俄国人,但马克思1846年致前者的信是反驳蒲鲁东并谈唯物史观一般问题;35年后致后者的信则是以唯物史观来探讨俄国社会经济未来发展特别是能不能跨越资本主义这条“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问题。

   这两封信我都读过:致安年科夫那封读得更早些;致查苏利奇那封(包括第一二三次草稿)则是上大学时听教我们马理论公共课的G老师以及另一位开中西文明比较讲座的L老师提到“卡夫丁峡谷”,才找来读的。而我上课举例说明唯物史观的时候,张冠李戴地将记忆中致查苏利奇信的一部分内容安到了致安年科夫信的名下,说马克思在其中根据唯物史观预见了俄国的发展。

   但事实是如何呢?

   致安年科夫信中并没有特别提到俄国问题,只是在探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信中称为“社会形式”)这一普遍原理。

   致查苏利奇信的草稿中指出俄国必将而且已经在吸收西欧在生产力发展上的一切成果:近代化的机器工业、通讯、交通、银行、信用机构等等;这会给俄国社会带来巨大变化,俄国沙皇专制的政治制度也将有一个根本的变革。这些都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与致安年科夫信是一致的——这也是我的记忆发生混淆的诱因之一。

   问题是,致查苏利奇的信的重点在于对俄国农村公社的性质及其未来命运(这种历经千年风雨仍然较完整保留下来的公有制是不是一定会被资本主义发展所毁灭?能否成为俄国社会主义的基础?)进行了更为具体细致的分析,而且三易其稿,又将草稿中的这些分析通通删掉了,而只是给了一个简短的结论:

   “……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不包括赞成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不包括反对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笔者注:因为《资本论》中对于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必然性的论证仅限于西欧的情况,即个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被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排挤和取代,即一种私有制被另一种私有制取代,而俄国的问题是农民的公有制会不会被私有制所取代),但是,从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所进行的专门研究中,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正常条件。”

   在草稿中,马克思则指出,不同于古代的原始公社,俄国的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

   而这种二重性既是农村公社一直保存至今的巨大生命力的源泉,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

   “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泉源——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

    因此,马克思认为:农业公社的二重性,使它未来的命运只能是二者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

   马克思在三份草稿中还提到了俄国公社的一个重大缺点,即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而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使它至今不能有任何历史创举。”在一稿与二稿中,他还指出,在有这种孤立性的地方,“它就把比较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

   而这种孤立性的消除,马克思一开始认为可以农民公社选出的代表会议代替乡政府机关,但最终认为要靠俄国社会的“普遍动荡”——照我理解,就是革命。

  前面提到的那位讲中西文化比较的L老师认为卡夫丁峡谷是不可跨越的。在他看来,马克思几易其稿,是因为他的理性和情感在进行斗争:马克思厌恶资本主义,不愿意承认俄国的农村公社必将被资本主义所粉碎;但他的理智又告诉他这一粉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也看到了土地私有制已经渗入并瓦解着农村公社。马克思最后认为俄国公社是新社会的支点,然而又给它加上了“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正常条件”这样的但书,是因为他也意识到公社的前景不容乐观,他的情感不得不向理智作出一些妥协。

    后来继续听课,我明白了这位L老师想要从中引出的结论是:一切公有制最终都会被私有制所瓦解,这是“人性”使然,19世纪的俄国与当今的中国都概莫能外。L老师其实是哈耶克的信徒,他所呼应的正是当时中国一部分以“改革派”自命的精英所鼓吹的“人间正道私有化”思潮。

   当时我并不具备对L老师这些观点进行系统批判的理论思维能力,即使后来读了马克思的这封信及草稿,也只是本能地不接受L老师这样的私有化立场。

   但是后来我有了更多的阅读,了解到马克思其实19世纪50年代即在给查苏利奇复信的近30年前就关注了俄国公社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马克思基本上把俄国公社与其他国家农村公社等同看待,认为俄国公社没有什么特殊性,一样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走向灭亡:

   “在读了毛勒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制度的近著之后给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还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再次得到了证实。这样,俄国人甚至在这方面要标榜其独特性的权利也彻底丧失了。他们所保留的,即使在今天也只不过是老早就被他们的邻居抛弃了的形式。”而且,“这种公社里的一切,直到最细微之处,都同古日耳曼公社完全一样”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认为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非西方社会农村公社的解体是不可避免的,其他公社的命运也就是俄国公社的命运。”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按L老师说的,马克思复信查苏利奇时认为俄国公社不会灭亡是因为他厌恶资本主义的感情战胜了理智,那么他之前这些认为俄国公社必然灭亡的结论,难道是因为他对资本主义还不够憎恶吗?

   这显然缺乏说服力。更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此后马克思如他自己所说,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进行了“专门研究”,认识到自己之前对俄国公社的看法多少有些简单化——唯物史观的运用不是像数学那样简单地套“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公式(这大概也是文理科之不同),而是根据一般原理提供的框架与方向,联系更多的具体事实,对这些原理进行创造性的、甚至看上去“违反”原理的应用与拓展。在人文社会科学中,一个原理如果不能在应用中显示出片面性与可拓展性,它其实就是不能应用的。

    这些资料,L老师当年并没有告诉我们。

    但我并不怪他:他不是研究马理论的,能讲出这些,已经足见他功力深厚了。

    更重要的是,如果当年他不抛出那些争议性的观点,而是波澜不惊四平八稳地讲下去,是不会引起我之后的那些阅读和思考的。

   所以我感谢这样的老师,他的私有化倾向是不对的(他也不是共产党员),对马克思的引证与理解是以偏概全的,但真的磨砺了我的思想。

   大学的教与学,还是应该多一些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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