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说该案的定罪量刑,会改变男性群体的期待,会使得女性在未来竞争中更为不利
【本文由“kk1”推荐,来自《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层面的撕裂,是因为法律和部分男性的认知,存在偏差》评论区,标题为kk1添加】
- 朱家慧
作为法律专业博主,实在不应该。
一、在中国,法律是法治的主要准则和手段,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人民的)利益,现在随着经济向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的利益越来越精细化,为什么法律不能与时俱进,以高质量法律适应高质量发展,反而指责人民不适应法律。
二、中国法律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宏观主体法,作为国家宏观任务行为规范的工具,要假定所有参与主体本恶,比如刑法,要预防有人利用法律获得超额利益,预防执法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
2、微观主体法,作为调整微观主体利益和行为的工具,才可以假定微观主体本善,以降低整个社会运行成本,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3、本案中有两种行为
一是刑法中强奸罪,应当满足法律条文中“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全部要件,本案中“强迫”两字没有充分证据,仅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和性行为两个要件定罪是不符合宏观主体法精神的。
二是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男方的利益侵害在本案中没有体现。
你没理解作者的意思,作者是从对社会未来的影响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例,不是就案情来讨论。作者没有指责人民不适应法律,也没有说该案嫌疑人不应当被定罪量刑,而是说该案的定罪量刑会改变男性群体的期待,会使得女性在未来竞争中更为不利。个人认为,产生这样的社会后果,可能不是司法系统或立法者的本意,而是社会群体有意无意地潮流涌动以及媒体有意识跟风造成的。作者的目的是提醒女性,不要认为自己个人在法律上的胜利就是社会的胜利,可能反而是社会在某一方面失败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