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做企业刑事合规的根源,是公安视角
给所有大中小企业老板说一句,企业刑事合规的本源,不是要研究确保某个业务在理论上是否有罪还是无罪,而是要研究确保,某个业务在公安的眼里不构成犯罪,或者在被公安找上门后,如何能够说服公安不构成犯罪。
所有一切的视角,都要围绕公安视角展开,而不是法院视角或其他视角。
这个非常重要。
因为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操中,虽然在理论上是由法院来判决有罪还是无罪,但其实真正的决定者,是公安。其次是,检察院。
至于法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你可以忽略。
因为当一个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被判无罪的概率,非常低。虽然不直接等于零,但是非常低,几乎没有太多实操参考意义。
关于这一点,跟英美法系的刑事实操,非常不同。
大家千万不要因为看多了英美法系的律政影视剧,便对此产生误差。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实操中,最终决定你是有罪还是无罪的,是陪审团的12个吃瓜群众。这12个吃瓜群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被安排在一个相对密闭的地方,比如宾馆内,且看不到任何外界新闻,然后仅凭庭审中的双方陈述、证据和法律攻防辩论,来做出决定。
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实操中,公安、检方,甚至职业法官,在是否构罪问题上,都没有决策权。由于这12个吃瓜群众不会介入到公检的前期侦查中,只是在庭审开始那一刻才出现,才开始了解案情,所以所有一切的法律攻防战,都是从进入到法庭,站到这12个吃瓜群众面前,才开始的。
在此之前的一切,都没有那么重要。
但是,中国的刑事司法实操,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大家要记住,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从公安第一次上门询问,调查了解情况之时,便开始了。
中国的刑事司法实操中,有两项制度,导致其跟英美法系下的刑事实操制度,产生非常不同的效果。
一是错案追究制,二是认罪认罚制度。
错案追究制的本意,是好的,即如果司法人员办错案子,将被追责,但是到了实操中,这项制度将变成司法人员和嫌犯之间的严重零和博弈。
一旦公安立了案,抓了人,则后续很难再改,不然会被追责。
认罪认罚制度的本意,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即对于有些是非比较明确的案件,在嫌犯认罪认罚后,可以加快案件办理进程,但是到了实操中,这项制度将变成司法人员拿捏嫌犯的重要抓手。
一旦人被抓,公安甚至有时包括检方,会不断要求嫌犯认罪认罚,有时甚至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嫌犯认罪认罚。甚至,他们在审讯嫌犯时,主要的目标之一,便是要求他们认罪认罚。
一旦嫌犯认罪认罚,则其他的很多因素,都不再重要了。
所以,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操中,案件是一层层叠加垒上去的,从公安,到检察院,到法院。当案件最终走到法院时,如果这时你才反应过来,赶紧戏精上身,说我这个地方冤,那个地方无罪,赶紧给自己辩解,基本没用了。
你务必一定要在公安第一次上门询问时,便要将自认为冤枉或无罪的地方,完全无保留的说出来,进行辩解。
千万不要在公安阶段,啥也不说,甚至还签了认罪认罚,但等到了法院阶段时,突然开始大力辩解,说自己其实是冤枉的,前边没说话是自己糊涂了。这么一搞,估计公安和检方会大为焦虑,因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无罪,则公安和检方可能会被追责。
而且,既然在之前已经签了认罪认罚,怎么突然到了法院阶段,又说自己无罪呢。
在中国目前的公检法体系下,大家想想这种辩解获得完全认可的可能性,有多大。
所以,在中国做企业刑事合规的根源,是公安视角。
不是法院视角或其他视角,而是公安视角。只有公安认为你不是犯罪的,或者能够说服公安认为你不是犯罪的,才不是犯罪。不要用法院视角或其他视角,来做企业的刑事合规,否则会陷入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