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与过工业领域的多项国家标准的审定和制订,个人以为制订电动车法规必须有调查报告
【本文来自《广州电动车新规“限速每小时15公里”再引争议,你如何看待这一新规?》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也参与过工业领域的多项国家标准的审定和制订。首先说制订标准的规范。国家标准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对国家标准的审定,首先是标准制订的范文(即标准的文本)和报告(也可以称为论文),必须逐项说明此项条文数据的必要性和阙值大小的必要性。你的报告中必须有调查数据(世界范围内),必须有制造商、客户、设计院等单位的调查报告和结论。
个人以为,制订一项电动自行车规定(法规),必须有调查报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道路安全部门管理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客户(群众)的使用报告等等必须有详细的报告。电动自行车最大的矛盾是(个人意见):不按照交通法规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使、出事故后事故后续处理困难、不按照交通法规戴安全帽等。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高低对电动自行车事故中的占比不大、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及停放。
所以,个人以为:规范电动车牌照、保险(以上两项可以强制),规范电动自行车头盔,规范电动自行车行车道路(非机动车道行使,无非机动车道的在机动车道左右两侧不准大于50%线路外行使),规范电动车充电和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