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滨江步道骑行,被保安劝阻后摔倒受伤,法院:保安无责

来源:上海高院-2024-10/3009:45

骑行爱好者在滨江步道骑行,

保安劝阻过程中骑行人摔倒。

保安的劝阻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骑行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某日清晨,

男子叶某在滨江步道骑行,

两名保安发现后招手示意叶某停车,

叶某未予理会,

继续快速前行。

另一名保安小李接到拦停指令后,

在叶某前方招手示意其停车。

叶某非但没有减速,

还试图从旁边穿行而去,

小李上前一步用身体阻拦。

叶某紧急刹车后人车倒地,

导致膝盖擦伤,

自行车踏板、车头等受损。

叶某认为 ,

是保安的暴力拦截才导致自己摔倒,

遂将保安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修车费共2万余元,

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保安公司认为 ,

叶某违反滨江公共管理条例在步道骑行,

影响行人安全,

保安的拦停行为适当、合理,

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叶某明知骑行的路段为步道,

却仍在步道上快速骑行。

保安对违规进入步道骑行的人员,

有权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劝阻和拦停。

叶某对保安的劝阻不予理睬,

对于步道上的行人已构成现实的危险性。

为避免危险的发生,

保安采用身体阻拦叶某的举动,

是在紧急情况下

为消除安全隐患而作出的

正常、合理的反应 ,

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

行为也无可归责性,

故保安公司不构成侵权 。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500

一、在正当、合理限度内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中,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实践中,主观过错的判断应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案件背景、行为方式、行为目的与动机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公民在合理限度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应予以肯定。

本案中,叶某以较快速度在步道骑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范,对在步道上正常行走的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保安公司在该区域从事安全秩序的维护工作,其保安人员对违规进入步道骑行的叶某,先是以招手示意的方式要求其停车,在叶某未予理会继续快速骑行的情况下,再以上前一步站在自行车前的方式进行拦停,从社会常理来看,保安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不具有可归责性。因保安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安公司承担。本案中保安不构成侵权,因此保安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民应文明使用城市公共空间,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

随着骑行热潮的兴起,在城市公共空间骑行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休闲运动方式。然而,部分骑行爱好者未遵守管理秩序,在非骑行区域内骑行,对城市公共空间造成了安全隐患。

骑行爱好者需注意,在公共休闲空间骑行时,应限定在骑行道区域内,不得在漫步道、跑步道、广场等其他通道、空间内骑行;在骑行道骑行时应注意控制车速,文明骑行,不得实施追逐竞速等危险行为。若因不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范或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骑行运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也应依法自担风险。

城市公共空间具有公益性 ,市民在公共空间进行休闲活动时,应遵守公共场所的社会管理规范 ,树立规则意识、安全意识,践行社会公德,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共同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

专家点评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近年来,骑行成了一大热门运动,吸引大批爱好者加入。但由于场地限制、缺乏严格管理等原因,一些不文明骑行行为成为了城市治理中的新痛点,亟待规制。

本案正是因骑行爱好者在滨江步道违规骑行所引发。本案判决明确,履行职责人员或者公民对在正当、合理限度内劝阻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此后类案的审理树立了规则,也为规范公共空间秩序提供了司法样本,传递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引个体行为和促进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来源 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唐墨华、苏婷 摄影: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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