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宗教“神迫”道德治理社会 是因为不能形成共同认定的世俗基本道德

【本文来自《我多年观察研究,西方宗教文明连道德观都没有》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说得对:最初的希伯来人就是一个游窃群伙,在原生地美索不达米亚呆不下去,就流浪到迦南,觉得那是一个好地方(流着奶和蜜),但因为不能拥有土地,又继续流浪到了埃及。

这个游窃群伙有点像后来的吉普赛人,没有土地,所以就不能定居,也不能从事农耕和饲养。但是吉普赛人只需要填饱自己的肚子,就唱歌跳舞,不会背刺暂居地的主人。希伯来人却不是这样,在埃及得到了当地治理者的善待,还一度担任治理机构的要职,但是外来侵略者占领并统治埃及的时候,希伯来人却占在外来势力一边。结果当外来势力被驱逐后,希伯来人就在埃及又呆不下去了(出埃及记)。

在不从事生产,以行窃为主的社会,对整个族群发展有利的共同道德是建立不起来。当时的族长为了改善游窃群伙的道德状况,就以神灵的名义创建了《摩西十诫》,其中的道德内容是:须孝父母;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许偷盗;不许作假见证;不许贪恋他人财物。这与当时或稍后的华夏文明之周礼相比,也就相当于道德幼儿园阶段,可见希伯来人道德水平的低下。

但是维持群伙生存的对外行窃又不能不继续,所以又建立了“原罪”概念,给行窃和其它违反还没建立起的社会共同道德预留了很大的后门。为了让整个群伙不要排斥和摒弃行窃者,就让所有的的成员都分摊了“原罪”:每个个体在娘胎里就有罪,此罪不但终生不能洗脱,且世世代代都必须背负。这就混淆了罪与无罪的界限,让希伯来-犹太人/一神教信仰人人有罪,那么真正有罪的人就获得了庇护,少了作奸犯科行恶犯罪的心理负担。这就使得后来的亚伯拉罕一神教信仰体系不管怎么扩张、改良、变异、完善,都是在“原罪-等待救赎-犯罪”的低道德水准徘徊。

后来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在希伯来人创立的造物主神祇的号令下,夺取“应许之地”迦南充满巨大的血腥,从此后一神教信仰体系就再也没有离开过嗜血。同时因为族群追求财富行为缺乏正当性(征服和掠夺),就无法建立起自愿遵守的世俗道德,只能靠“神迫道德”:教义中“末日审判”下地狱贩卖恐惧,来碎片式的低水准维持。因为信仰一神教的群体大都是靠暴力掠夺来维持和发展的游商、游盗、游猎、游牧族群,犹太人、罗马人(后期)、日耳曼蛮族、诺曼海盗、贝都因人、十字军、(鞑靼化)斯拉夫人、西葡殖民者、盎萨海盗-殖民者等等等等,一神教各教派教义中的低水准道德约束频频突破,只好靠繁多的法律条文来框束了。

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过分的强调程序正义,也是因为世俗的公共道德没有建立,不能在其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法条,同时对审判缺乏基于社会共同道德的准绳,只能用判例来累积律法,用程序优先来冲兑无法用法律界定的事实。

​作为可资对比的华夏文明是源自农耕,其共同道德的基础是维持农耕的秩序,世俗道德与族群的基本行为偕同,就无需制造一个外化的神祇来强迫遵守。华夏的道德善恶泾渭分明,做人的标准清晰可鉴:圣、贤、君子、凡、小人、小奸、小恶、大奸、大恶,层次分明,决无混淆好恶的“原罪”式的刻意营造的迷乱,让所有愿意提升自己道德层次的人,都有可努力的目标。

相较对比,这就是为何宗教治理的社会,“神迫”道德的水准都不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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