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红日 |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表达及其实践叙事

商红日|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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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红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而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宪法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今年正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70周年,人大制度的发展进程与宪法密不可分。在这样的时间语境中,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的宪法表达及其实践叙事问题,既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也是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宪法制度建设之间关系这一重大主题的理论探讨,有重要理论价值。

无论从政治学还是法学的视角看,宪法表达的都是一套政治话语,而这一点在当代主要国家宪法中均能获得印证。诸如国家权力及其来源、国家权力代表制度、国家权力分配制度、国家权力行使制度,以及公民权及其保障制度,等等,无不是典型的政治话语。进一步说,体现在宪法原则中的基础逻辑是一套政治逻辑,它要回答“解决人类政治统治的三方面问题:政治统治的依据在哪里、政治统治的目标是什么、政治统治以何种途径与方式进行”。在学科或知识生产的意义上说,宪法乃至整个公法体系,均需要运用一定政治话语来表达,正如英国公法研究者马丁·洛克林所言,“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本文便以宪法的政治话语表达为视角展开探讨。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精神表达

宪法精神这一概念可追溯至孟德斯鸠名著《论法的精神》。在这一著作中,孟德斯鸠阐释了法的一般精神,认为它是外在于法的“民族的一般的精神”,“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马克思按照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来认识宪法及其意义,认为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宪法就是对资产阶级社会革命的“批准”,“把资产阶级统治看作普选权的产物和结果,看作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表现,——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意义”。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精神,难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到直接答案。我国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讨论宪法精神,迄今已有40年。习近平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中反复强调宪法精神的作用,发出弘扬宪法精神的号召,并在总结新时代党对宪法制度建设规律的新的认识中,阐述了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想。这为我们将宪法精神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起来进行思考,提供了指引。

宪法精神是宪法的要旨和灵魂。运用唯物史观,并结合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程来探讨,宪法精神是建立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精神与人民民主精神的统一体。它在《共同纲领》中获得初步表达,在“五四宪法”中初步确立,以“八二宪法”为标志而最终确立起来。正如宪法在序言中所宣布的:“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规定,以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这是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规定,体现着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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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图源:新华社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虽然在近年才提出,但是其宪法实践叙事却在《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过程中就已经展开,因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宪法精神的联系,有其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支持。在新时代,用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来反映和揭示人民民主的实质、特征、优势,进一步体现出了宪法精神的要求,强化了党遵从宪法精神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要义。新修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发展,这也是宪法精神的内在要求使然。

当然,以宪法精神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义,其落脚点依然是人民权益的实现及其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为达至此目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宪法精神经由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而成为最接地气的精神。经由宪法精神加以表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必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最富有特色的实践。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制度建设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为思考宪法制度建设问题指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方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具有国家领导力量和人民主体地位相统一、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统一、历史结果和未来使命相统一、纲领性规范和行为性规范相统一、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等诸多特点,而这些特点恰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几十年中发展完善的结晶。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换,人民对提高生活品质的需要更加广泛多样,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宪法制度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坚持和发展宪法制度特点和优势,依据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所提出来的历史性课题,确立宪法制度建设的新的历史方位,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意义。

“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宪法制度建设的历史方位。需要首先强调的是,一种宪法制度建立起来并进入稳固发展阶段以后,宪法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与根本任务在于宪法实施,甚至宪法的修订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等,也都纳入了宪法实施的范畴。正是在宪法实施的语境中,发展更加广泛、充分、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了新的历史方位的目标性、动力性、秩序性以及效能性等属性,是宪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定位。这一实践定位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方针置于宪法实施过程,促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获得广泛的支持力量和有力的监督力量,促进各级人大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形成制度化强大力量。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宪法实施为宪法制度建设的根本途径,以发展更加广泛、充分、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宪法制度建设的历史方位,必将不断激发宪法活力,不断增强宪法权威,不断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

宪法实践叙事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叙事

宪法实践是一个宽泛的用语,是对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及实施的统称。其中,立法活动是最重要的宪法实践的内容。

宪法实践叙事无疑属于法律叙事领域,而全过程人民民主叙事则属于政治叙事领域。叙事学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后,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发展为独立的学科,并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学科交叉的叙事话语,其中就包括“法律叙事”的论说领域。这里所关切的是:如果在一个共同的实践场域中发生两种不同叙事,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必定存在的意义,就成为一个有必要探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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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市民中心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说:“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这段话中已经同时包含了宪法实践叙事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叙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5年首批设立的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汇聚三百多位“立法信息员”,他们积极参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并已经取得一批重要成果。“截至2023年5月底,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这辆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共完成了82部法律、2566条意见建议的征集上报,其中166条建议被采纳。”在这里——一个共同的实践场域,宪法实践叙事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叙事同时发生、同时展开。如果我们由此延伸观察和思考,此情此景广泛存在于特定场域中,不仅仅存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在全国设立的几十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而且在诸如人民代表直接参与立法活动、各级政府机关人民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立法机关的立法调研、各级人民政协的制度化活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叙事,乃至遍布城乡林林总总的协商议事机制,都在同时展开两种叙事:人民民主叙事和法治叙事。现实生活经验正在向理论研究提出深层次追问:宪法实践叙事背后的理论逻辑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叙事背后的理论逻辑之间是何种联系?

这是一项重要的知识议程。在这一维度下,我们要探讨的是同一叙事空间两种不同叙事所贯穿的同一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逻辑。虽然本文只是关切并论证某一知识议程的设置,但不妨对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逻辑给出一个可能十分初步的概括。这个逻辑就是协商共识共治逻辑,也可将其表述为团结逻辑,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宪法及其实施的保障下,人民政府、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运用各种协商工具,达成政治共识、法治共识、治理共识、道德共识,并进入到共治共责共享的发展境界。这一议程似乎早已设立,但从构建中国政治知识体系的视域来说,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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