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年代轻刑化需要更智慧合理的方式方法

①和平年代轻刑化,宗旨是化解社会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舆论媒体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如此。万事先分析一下犯案者的困境,为减刑铺路。

但久而久之,难免会助长肇事者的气焰,导致更严重的犯罪。

以至于民间舆论反而要求重罚,一片喊打喊杀。

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新的矛盾现象。

②从国家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抓大放小,降本提质增效,化解社会矛盾,全国人民基本权益最大化,是基本宗旨。

而所谓大小,一般是根据统计数据,按轻重缓急划分,小事必须让路给大事。

但从个人角度看,国家所谓小事可能就是要命的大事。

一个处理不好,就可能损害国家政府公信力。

因此,客观上要求更智慧更合理的方式方法。在刑罚和罚款之外,作为补充。

③简而言之就是罚做公共服务之类。

允许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公共服务。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出钱让人代劳一半,本人负责另一半,而且二者相加必须大于一。

比如说最终做了120%的份额,又或者发明改进了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降本提质增效,对全社会有贡献。

如此不仅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能更广泛更根本的化解社会矛盾。

……

分析最近两个案例:

①逆行女打人。敏感点在于各地战争接二连三的时候,发生了此类事,容易引起争论。

打人本来是小事,一强调身份,感觉就完全不一样了。结果无论罚款多少都不合适。

如果换成罚做公共服务,这个公共服务最好还是与退伍军人相关的,人有见面之情,双方合作一下,也算是不打不相识,军民鱼水情也有了。

岂不比冷冰冰的罚款更好?

②骑行男孩摔倒车祸案。争论点在于道路性质,以及其他人的责任。

从行人角度看,修好一段就可以用一段。只要能用,事实上禁止不了行人。

从修路角度看,一条路完全修好验收合格之后正式开通。

路越长,所谓正式开通与能用之间的时间差越大。期间若发生车祸,按刑法执行。以此禁止行人。

但问题在于,双方同样违反规则,若一方责任放大,另一方(组织者、故意加速造成险境的、减速绊倒男孩者)毫无责任,显然又是一种新的矛盾。

从男孩家庭的角度看,男孩没了,巨大的悔恨要么吞噬自己,要么摧毁对方,矛盾极其尖锐。刑罚和罚款都很难妥善化解。

如果换成罚做公共服务,对肇事双方一视同仁,都来修路,直至正式开通为止,期间就算刑期。

或者分别做其他公共服务。至于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哪些公共服务效果最好,需要进一步研究。

总而言之,司法应该优先保障全社会利益,保障全体人民基本权益。而不应该损害全社会,让少数个人在其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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