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澳荣誉领事参加选委会选举是否存在效忠问题?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昨日举行第九次会议。主席宋敏莉表示,选务工作正在顺利按日程表推进。宋敏莉呼吁,有意报名参选选委会委员的人士,须在六月十八日至七月二日期间,取得所属界别或界别分组至少百分之二十的提名资格,报名参选。

  这显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的第一阶段——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已经进入「埋牙」阶段。

  从澳门回归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选举产生的第一届澳门特区政府推选委员会的二百名委员,选举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何厚铧,到回归后按照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规定,在澳门特区先后选举产生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期间经过二零一二年的「政制发展」,委员名额由三百人增至四百人,已经经历了二十五年共五任行政长官选举。

  二十五年来,澳门特区爱国爱澳的新人辈出,尤其是其中有大批具有博硕士学位的精英遍布各个界别及阶层。按照习近平主席有关「要实现爱国爱澳光荣传统代代相传,保证『一国两制』事业后继有人」的指示,是应当「薪火相传」,让这些青年精英走上「贤能爱国者治澳」政治舞台的时候了。因此,估计将会有一批曾经为澳门顺利回归及澳门特区「一国两制」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一辈委员,不再参加行政长官选委会的选举,以便腾出「位子」让年轻一辈的爱国爱澳者「接棒」,让爱国爱澳及「一国两制」事业一代一代往下传。

  其实,在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五月间莅临澳门特区进行考察调研时,就已经有所征兆。他在约请几位属于各个界别代表的年长爱国爱澳人士饮早茶,就带有在代表中央表达对老一辈爱国爱澳人士所作贡献的高度肯定的同时,也含有鼓励老一辈爱国爱澳人士「让贤」给具有专业知识的新一代爱国爱澳精英的意思。因此,估计今次的行政长官委员会委员的成员,将会有较比例的「承前继后」变化。

  宋敏莉昨日在介绍选管会会议的情况时,也指出由于《就职宣誓法》已经通过及生效,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需按法律规定,以签署声明书方式宣誓,并向选管会提交由选委签署并载有法定誓词的声明书。选管会在会议中已讨论声明书制作的内容,宣誓时间亦会由主席决定,待落实后适时公布。

  笔者曾经提出,一些拥有某些国家的驻澳门名誉领事身份的人士,包括在此前已经担任甚至是连任多届选委会委员的人士,是否也属于依法不得成为候选人的「任何外国政府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按照宋敏莉昨日的申明,这些人在依法进行就职宣誓时,是否与其担任的外国公职(荣誉领事)发生冲突?因此,澳门特区维护国安安全委员会和行政长官选管会,有必要对此作出判定,以防范发生「双重效忠」的情况。

  荣誉领事,按照「百度」的诠释,就是某国合法公民保留原有国籍,但是以准外交官的身份为另一个国家服务。对于不少小的国家而言,在外国开设领事馆派驻职业领事是一件开销颇大的事情,因此他们便会选择委任当地的一些杰出同时与这些国家又有生意或者其它来往的人士担任荣誉领事。由其担负领事签发签证的职责,以及在这个国家元首到访当地时负责接待以及相应的一切花销。虽然荣誉领事是一件费时费力又费钱的事情,可是的确好处也不少,除了虚名以外,荣誉领事作为外交人员,还享有不少额外的好处,比如出入境时外交人员通道的优待,以及征税时享受针对外交人员的免税优惠。

  另据梁宝山着,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实用领事知识》一书介绍,名誉领事制度是泛指各国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的制度。亦称名誉领事官员制度。在国际上,名誉领事制度遵循国际习惯法的原则,由各国任意选用。各国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荣誉领事制度出现后,早期从居留在外国的本国商人中推选领事的做法被一些国家沿袭下来,发展成由本国驻外使领馆从驻在国居民中推荐(或委任)、经本国元首或政府委任(或认可)、授权执行一定领事职务的名誉领事制度,作为职业领事制度的补充。各国依照本国的法律规章或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由于名誉领事可以兼职为个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国际联盟国际法编纂专家委员会」曾以名誉领事把大部分时间忙于私人事务、在不公平基础上与其他商人竞争、不能尽心尽力地为派遣国国民提供保护等理由建议取消这一制度。许多国家不承认名誉领事制度。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则对名誉领事官员及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便利、特权与豁免做了系统规定,幷明确规定名誉领事官员制度由各国任意选用,各国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官员。但有的国家既不接受也不委派名誉领事。

  现代国际法承认,名誉领事可执行与职业领事同样的职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的领事职务名誉领事都可以执行。但是,由于名誉领事是适应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具体需要而委派的,所以,具体到某个名誉领事的职务也会因时、因地、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取决于派遣国的法律或授权。名誉领事是在派遣国使馆或领馆领导和监督下执行领事职务的。其职务范围一般小于职业领事的职务范围,主要有:一,派遣国国民提供各项第一线的领事协助和保护;二,发展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旅游等关系中提供协助;三,在授权的范围内承办有关护照、签证、国籍、公证认证事务;四,在需要时出席一些代表性、礼仪性和公务性的活动;五,承办有监督权的使馆或领馆交办的其他事务。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章《对于名誉领事官员及以此等官员为馆长之领馆所适用之办法》规定,凡是正式领事及其领事馆所享有的特权,如国旗与国徽之使用,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领馆馆舍免税,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动自由,通讯自由,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羁押或诉究之通知,管辖之豁免,免除工作证,免税,免纳关税及免受查验,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刑事诉讼等,都同样可以应用于荣誉领事。就此而言,荣誉领事也是属于派出国的「准外交官」。

  还有颇为尴尬的情况,某些国家在两国关系上,或在国际事务上,是与中国政府的政治立场有冲突的。比如,容许达赖喇嘛访问该国,某些国家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或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甚至是在中美关系中向美国偏侧等。当中国政府对这些国家提出批评时,担任其驻澳荣誉领事的澳门居民,尤其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据位人,究竟是与中国政府保持一致,还是与任命其为荣誉领事的国家「同一口径」?这是需要厘清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同样更适用于担任外国荣誉领事的内地各级政协委员。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