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的根源是权力的癫狂
最近, “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事件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的李女士原本靠卖菜为生,为增加收入,筹钱加盟了一家耳部护理店,营业两周仅获利500元。2023年6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涉事采耳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店涉嫌非法行医,决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局的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李女士因不知开采耳店要申请许可,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又拿不出钱缴纳罚款,以为关门就可以了。因店主李女士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并被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3月29日,央广网刊发报道《耳部护理店“获利500罚款22万”处罚是否得当?》,对相关方面连发三问:卫健局罚款并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22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重?“小过重罚”为何屡惹争议?这起“小过重罚”事件因此引发更大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3月22日,这起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迫于舆论压力,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已启动内部复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4月1日,翠屏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该区卫生健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近年来,“小过重罚”事件频频出现,一经媒体曝光,往往引发舆论和公众强烈关注。2019年9月11日,福州市闽侯县的陈依伯买下邻居70斤芹菜,随后转卖给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第二天,市场监管局在抽检这批芹菜时,发现毒死蜱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于2022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因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又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5万元。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售卖不合格芹菜获利金额明显较小,市场监管局的处罚畸重,且行政程序违法,故裁定不准强制执行。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022年3月,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单价5元,用于制作铁板烧汁茄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该店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2022年8月,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榆林督查期间,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其中一起十分典型。个体工商户罗某和妻子贺某夫妻两人经营着一家粮油店,于2021年10月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其中2斤被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提取检验,剩余5斤以每斤4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入20元。大约1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称该批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因售出的芹菜已无法追回,且夫妇俩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又未履行查验义务,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6万元。
2022年年8月20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执法人员认为该经营部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拟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竟然认为,处罚是合理的,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
2023年6月,河南洛阳“西工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生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审理,西工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上述这些案件,仅是沧海一粟,但也足以触目惊心。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加强市场监管十分重要,食品卫生事关百姓生命安全,不可掉以轻心。然而,如此从重从严处罚,严重违背法理精神,严重背离公平正义,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反复涌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应当是权力的嚣张和跋扈,换一种更准确的说法,就是权力的癫狂!若是用“疯狂”来形容,还不足以说明问题。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始终铭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
在当下的中国,绝大多数的百姓都是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愿意遵纪守法的公民。身为升斗小民,他们往往都要依靠自己的双手去为生活打拼,以实现发家致富的梦想。与那些纵横资本市场的资本家相比,普通百姓都没有巧取豪夺的本领,更不会将所谓“1个亿小目标”作为自己的梦想。从上述几起案件可以看出,普通百姓还在为温饱或小康而努力奔忙,辛辛苦苦也不过挣几个小钱。福州市闽侯县的陈依伯卖出70斤芹菜才赚了14元,竟被处罚10万元。河南洛阳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批发一批生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仅获利21.05元,竟被处罚11万元。这些年纪偌大的劳动者,文化水平低下,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而且所售卖的蔬菜均出自他人之手,究竟是否合格,他们一无所知,仅仅转手一卖,就惹来大祸,竟遭天价重罚。尤其是洛阳的摊主姜某,所售蔬菜来自批发市场,当地监管部门不去认真监管查处大型批发市场,只会拿小民开刀,只是捡软柿子捏,是何道理?对这样一个百姓,竟然敢下如此狠手,其心何其狠毒!令人情何以堪!这难道是要逼死人不成?这哪里还有人性人道可言,分明是当代的周扒皮、黄世仁。背靠着国家这棵大树,手中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转过头来却打着执法的名义,向人民群众下手,公然欺负百姓,分明就是白眼狼。若说是权力的癫狂,一点也为过。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体现了“柔性、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既要考虑到合法性,也要考虑到合理性,还要考虑行政违法和处罚结果的相平衡。即使有过错,不管是从重还是从轻,都要从人民角度出发,落实人民至上原则,保障人民的最大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积极为市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地方政府还应细化执法标准,从更有利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角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过罚不当。
行政执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执法与处罚之间不能画上等号。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跳出单一的执罚思维,更加注重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推动执法行为的改进和优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更好实现社会治理效果。
202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硬性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小过重罚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