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美国在对待TikTok问题是双标的?

来源:微博@樊百乐

为什么说美国在对待TikTok问题是双标的?

1、 不用引入国际地缘政治考量因素,仅仅看美国自身对待社交媒体的态度,就是典型的双标;考虑到中国因素的加入,它甚至是双标的双标,四标了。

2、 美国对社交媒体政策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避风港特权”。

3、 经常上社交app的朋友大都知道,几乎世界各国的法律,有一个通行做法:面对以海量用户上传内容为主的平台型公司,它不用承担某个用户上传的违法内容导致的法律责任,只用在发现违法内容后,尽快处理、屏蔽甚至删除。

4、 这个原则最早来自于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的第230条C1款,所以在美国,“避风港原则”也被称为“230条款”。

5、 这个原则在九十年代显得天经地义:我一个bbs、微博或者大型门户网站,每天接受海量用户投稿,如果每条稿子出问题,我都需要负责,那来总早就辞职了。

6、 但在最近十年,这个天经地义的原则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反思,因为出现了一种新的技术——“算法推荐”。简单说,之前你一个平台,一视同仁地放任所有用户发东西,谁对哪条内容感兴趣,我平台无所谓;谁被哪个up主骗了,那是你们自己的事。但现在,是你平台研发的技术,每天按着头向我安利某些内容,那么假如某些内容是有害的,造成损害了,你平台仍然和之前一样假装傻白甜吗?

7、 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去年宣判的两个孪生案件。两个案子被告,一个是YouTube,一个是推特,问题都差不多:ISIS在贵平台上,由于各种技术便利(比如兴趣推荐),招募了一大堆恐怖分子,并且最终发动了两起恐怖袭击。平台是帮凶,还是避风港里的小白兔?(这两个案子我发微博介绍过:正文

8、 答案是:最高法院9:0认为,哪怕在算法推荐的时代,平台仍然是无辜的,享受“230条款”赋予的豁免权。

9、 那么问题来了:之前周受资在美国国会听证的时候,有多少个议员,义愤填膺地播放TikTok上的枪击视频、儿童危险动作视频?最近又开始指责“反犹”视频。议员先生们,难道你们忘了,“哪怕是算法推荐,平台也无需为用户上传内容负责”的判决还是热乎的呢??

10、 有朋友可能会说,但上面那个判决是司法机关判的,现在立法要禁TikTok的是立法机关,他们三权分立。这种想法是似是而非的。因为最高法院的那两个判决,核心是在解释230条款。换言之,大法官们说:我替国会的议员们说一句哈——人家当年写的230条款的含义,是能涵盖今天的算法时代的,不是我们法官与时俱进、创造了一个新规则哦。

11、 但这还没有完。这个双标在今年年初又继续双了一次,变成了四标。

12、 美国德州、佛州分别颁布了一个法案,严格限制了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删除、屏蔽甚至封号权利。这时,社交媒体巨头又坐不住了,再次打到了最高法院。这次,仍然是孪生的双黄蛋案子。

13、 社交媒体平台的起诉理由是什么呢?是我们作为平台,不是简简单单的、没有感情的用户内容搬运工。我们给某些内容推流,对另一些内容限流,本身体现了我们的价值观,这也是我们的一种“言论”。你限制平台删帖封号,就是侵犯平台的言论自由。(那么你们删帖封号不是侵犯了被删用户的言论自由吗?不不不,我们是私营企业,不归宪法第一修正案管。)

14、 在庭审过程中,几乎只有一个大法官(啊,万恶的托马斯大法官)提出了一个皇帝的新装式的问题:“打住,我有点儿晕啊……你们去年不是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中立的吗?怎么现在又号称自己也是在下场发表言论了?敢情让你们赔钱的时候,你们置身事外,躲在230条款下;等到限制你们管理的时候,你们开始激情维权了是么?”

15、 但是,尽管现在这两个案子还没有宣判,可是从庭审过程判断,托马斯大法官这样的质疑看起来是少数派,很有可能最终判决仍然是有利于社交媒体巨头们的。

16、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作为国会的嘴替)一以贯之的原则主线是:保护美国本土科技巨头。而“230条款”背后体现的法律逻辑,则像一根皮筋一样,需要的时候就拉长,不用的时候就缩小成一团了。

17、 而当国会需要针对一个“对手国家”的社交媒体平台时,230条款的避风港是非请勿入的。昨晚众议院通过“TikTok法案”后,《纽约时报》很快刊发了一篇文章,引语已经很说明问题了:“TikTok带来的威胁,不在于谁拥有它,而在于谁为它写的算法。”说好的“算法中立”呢???

18、 两周前,一个新的起诉到达美国最高法院。一位德州中学生,被他的科学老师通过“阅后即焚”软件SnapChat诱骗并性侵。这个案子再次拷问同样一个问题:平台在一次又一次的恶性事件中,真的一点责任都不用负么?我们拭目以待,最高法院是对一年前的自己痛快打脸,还是将双标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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