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监督”式政审 ,不要“株连”式政审
要“监督”式政审 ,不要“株连”式政审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报告,对有关地方、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提出了纠正意见,这是全国人大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体现。全国人大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建设稳定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个报告,却在社会引发了广泛、持续、激烈的讨论。“株连”式政审的实质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是非法剥夺合法公民正当政治权利的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报告已经把“株连”式政审定性为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按说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可是为什么还会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持续、激烈的讨论呢?引发讨论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株连”式政审是不是违法,而在于取消违法的“株连”式政审是有利还是有弊,是更有利于还是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是更有利于还是更不利于阻止违法犯罪,是更有利于还是更不利于社会公平。
“株连”式政审已经在我国实行了许多年。虽然这种做法不合法,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但依然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实行着。这是历史的惯性。在此以前,虽然也有人提出质疑,但人微言轻,并没有引起如此广泛、持续、激烈的讨论。但现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这件事并要求有关地方、部门废止相关违法规定,那就大不相同了,毕竟全国人大的职权在那里,全国人大的权威在那里。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人不愿意愿意接受废止“株连”式政审的做法。如前所述,他们有许多担心。
应当说,对参加与“公”字有关的工作的人员进行政审是必要的。合法、合理、适当的政审,可以把那些在政治、品行上有严重污点的人挡在与“公”字有关的工作的门槛之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让他们可以在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实行的政审政策规定却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本来合法、合理、适当的政审在实际工作中却被滥用,形成了现在过度政审、无权政审、越权政审、违法政审的局面。这种局面的主要表现就是“株连”式政审。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也因此被“株连”式政审非常剥夺了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其次,政审合格并不意味着政治合格。如此严厉的政审根本不能保证政审合格的人员在参加公职工作以后就是一个政治合格、思想合格、工作合格的公职人员。全社会深恶痛绝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问题依然高发、多发、窝发,利用职权犯罪甚至出现了年轻化现象。再次,“株连”政审并不能达到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公平的初衷。恰恰相反,正因为“株连”政审是非法的,是不合理的,是不公正的,把没有违法犯罪的人员排除在正常社会生活之外,不公正地对待无违法犯罪人员,把成千上万的人打入另册,从而在社会上人为地制造分裂,制造不安定因素,制造矛盾和冲突。因此,“株连”式政审不利于阻止违法犯罪,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不利于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行“株连”式政审虽然上查三代,但也只是一种形式政审。现在的政审看上去非常严厉,但在实际上却审查不到被政审人员思想深处的问题,对他思想深处政治、品行的状态无法做出正确的、确定的结论。首先,家庭对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形成的影响是有限的,但“株连”式政审却做出了绝对的百分之百的结论。但是实际上,好家庭可能出坏孩子,“坏”家庭也可能出好孩子。这都是有可能的。再说,受不受家庭的影响,受家庭多大的影响,受到的是家庭正影响还是负影响,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是一个概率性问题。其次,一个人当前的政治思想、道德品德状态并不能绝对地决定其将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的发展变化的路径方向。特别是年轻人,刚从大学毕业,本来就没有多少社会经历,其政治思想、道德品德还没有完全定型成熟。以年轻人这时候的的状况来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非常不可靠。若干年以后,有些“好”青年可能变坏,有些“坏”青年可能变好。这都是有可能的。这也是一个概率问题。总之,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是掷骰子,也不能隔皮猜瓜,不能以概率大小来制定相关法律、政策。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性,保证国家治理的公正性呢?我认为,强化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才是最好的办法,才是真正的政审,才是实质性政审。我把这样的政审叫做“监督”式政审。“监督”式政审不是掷骰子,不是隔皮猜瓜,是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对公职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如果监督的阳光能够照射到公职工作的角角落落、旮旮旯旯,天天照,月月照,年年照,长期照,持久照,有腐就抓,有腐必抓,有腐必惩,有惩必严,让贪污腐败无处躲藏,即使明朝大奸严嵩、清朝大贪和珅穿越到现在,谅他既不敢循私枉法,也无法贪污受贿。在这样的“监督式”政审中,国家可以将政审政策更加放宽,可以放心使用任何有才能的人,而人民群众却可以不必再为社会的稳定、法律的公正而担心。
一个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长大以后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虽然有家庭出身影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个人自我修养的因素和社会监督逼迫的因素,而一个社会对公职人员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加强监督,让公职工作公开在人民群众的监督阳光之下。这样的政审才是合法的政审,才是最有效的政审。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更多、更有力、更能落到实处的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让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的服务员,让公务机关成为人民的服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