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九二共识”促进“宪制共识”推进“统一台湾”进程(修改版)

(内容提要:本文明示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或“九二共识”是中国历史事实与宪制规范,揭示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宪制规范或“宪制共识”,提出了“宪制共识”是“统一台湾”的法律基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修改草案(建议),草拟了“统一台湾”基本程序暨台湾特区基本法概况。)

“九二共识”作为海峡两岸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已经历了三十多年,见证了两岸从“武力对峙”到“和平发展”与”交流合作”。

1992年10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的香港会谈的,及其后一系列函电往来达成的各自口头方式表述的,“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或“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共识”,即“九二共识”,本是中国历史事实,且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已载入《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

既然“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是中国历史事实,就没有必要争论“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即“九二共识”是否存在,缘由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事实无法改变。

因此,当下海峡两岸要明了并共识的是中国宪制规范下的台湾法律地位的共识,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的共识”或称中国“宪制共识”。

一、正视“九二共识”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隋唐时期,中华儿女开始大量移民澎湖、台湾。宋朝将澎湖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并派兵戍守。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湾,元朝政府在台湾有正式管理。元、明两朝政府在澎湖设巡检司,负责巡逻、查缉罪犯,并兼办盐课。1684年,清政府设置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隶属于福建省。1885年,清政府将台湾划为单一省。

       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割让台湾。

       中华儿女为保卫台湾,浴血奋战,多次驱逐侵略者。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了台湾。1884—1885年中法战争期间,法军进攻台湾,遭刘铭传率军重创,到1885年6月《中法新约》签定,法军被迫撤出台湾。甲午战争后,台湾义士丘逢甲、徐骧、清军将领刘永福等坚守台湾抗日,毙伤日军32000多人,最终寡不敌众战败。

       1945年 7月26日,美、英、中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确定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应归还中国。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日本原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向台湾受降主官陈仪递呈投降书,然后陈仪发布广播演说,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

       1946年6月,国共内战爆发。1949年4月,解放军横渡长江,解放南京,基本宣告了国民党统治的覆灭。1949年10月1日,在解放军向全国进军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告成立。1950年6月,海南岛战役结束,国民党蒋介石政权败守台湾藩踞。

2000年,台湾地区大选后国民党下台与民进党上台,台湾地区开启政党轮替执政。

自2000年台湾政党轮替执政后,

并未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即“两岸同属一中”的历史事实。

由此可见,正视“九二共识”或“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事实,就是坚持历史唯物史观,反对历史虚无史观。 “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事实,不是任何人可以改变的。

二、促进“宪制共识”

中国宪制规范由《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构成。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颁布实施)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固有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宪法修改必须依程序经国民大会通过(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宪法第二十五条‘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宪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由上可知,自国民党政权在国共内战中战败退守台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国民党政权已被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抛弃(台湾地域和人口均只占中国的一小部分),中华民国已失去了中国领土、中国人民和国民代表或人民代表的支撑。

       根据中国宪制规范暨中国国家主权全民共同共有、国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主权和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原则判定: “中华民国已消亡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宪法》已自然废止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范围自然包括台湾。”

       台湾现处于脱离中央政府管控状态,即藩踞或独踞状态。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台湾维持现状是藩踞;不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台湾维持现状是独踞。

       由此可见,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但处于藩踞或独踞状态。

因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的共识,是两岸应形成的“宪制共识”。“宪制共识”是统一台湾的法律基础。促进“宪制共识”,是推进“统一台湾”进程的唯一途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修改草案(建议)500四、“统一台湾”程序暨《台湾特区基本法》概况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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