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必须持之以恒地反对运动式治理

亮亮丽君夫妇的事,不出意料的话,应该是被特事特办了。

一般来说,有关方面处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共事件时,大致遵循这么几个步骤:

第一步,两眼一闭耳朵一捂,装作无事发生过。

第二步,事情发酵至无法忽视的程度后,开始头疼医嘴,脚疼医嘴。

第三步取决于第二步的结果,如果医嘴成功,则接着奏乐接着舞,关起小楼成一统。如果医嘴不成功,则开始迅速集中超量的行政资源大水漫灌,特事特办。

第四步,特事特办之后开始张灯结彩,歌功颂德,树典型,作报告,一派喜气洋洋的节庆气氛,明明是做了一件拖延已久的分内之事,但看上去就好像创下了什么不世功业一样。

这就是大致流程,这几年发生的各种事情都可以佐证这一点。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特事特办的后果,特事特办的实质,是通过短时间内在局部问题上超量集中行政资源,来把事情“熨平”的一个过程,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绕过正常的工作程序,直接越级干预,说穿了就是微操,和光头空投手令给杜聿明是一个性质的事情。

但这种绕过正常流程的行为是有上级职权背书的,因此它是一种制度框架下的超制度行为。

这种制度框架下的超制度行为是对制度本身最大的破坏,因为制度的权威性源自没有例外,而制度如果可以被绕过,那么其权威性就是可疑的,更要命的是,上级职权又是在制度支撑下才得以发挥作用。

由制度支撑的上级职权却绕过了制度本身,损坏了制度的权威性,换句话说,制度框架下的超制度行为,其实是制度自己否定了自己。

这破坏力真不是外界的质疑和反对所能比拟的,外人对着制度骂一万句对制度造成的破坏,比不上领导递个条子。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必须持之以恒地反对运动式治理的根本原因,因为运动式治理实质上就是大范围的特事特办,是大规模的制度框架下的超制度行为,几乎是一种制度的自杀,用运动式治理解决问题,是为了解决一个较小的问题,而去制造一个更大的问题。

房地产到了今天地步,已然是土崩鱼烂的局面,现在看来,给房地产强行兜底的结果已经不止是耗干全社会的现金流那么简单,而是已经到了把整个制度都要给搭进去的地步了。

一个烂果子不丢,就要烂一筐,局部风险已经开始有蔓延为全局风险的势头,资金成本开始跃升为制度成本了。

对夫妻二人来说是件好事,祝贺他们,毕竟这么长时间的坚持总算是有了结果。

对全社会来说,此事从发生到发酵再到收尾,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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