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观察|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知识产权入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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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GT走出去智库观察

2023年12月1日,《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矫鸿彬认为,海南省为自贸港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如知产保护条例,有很多条款反映了海南自贸港因地制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另有一些条款体现了在司法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海南自贸港的特色。随着2025年前适时启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海南自贸港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必将具体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并推出新举措。

海南自由贸易港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有哪些举措?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矫鸿彬、刘宇欣的文章,供关注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读者参阅。

要点

1、海南自贸港法是从我国国家层面第一次对除了港澳台以外的地区单独立法,具有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2、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成立,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的全国第四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而且是唯一具有刑事审判和执行职能的知识产权法院,发挥“三合一”审判职能和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覆盖。

3、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

正文

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同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郑重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展目标设定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过程监管为特征的贸易投资规则基本构建,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此,海南自贸港的顶层制度设计基本完成,各项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对海南自贸港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实施方面的建设情况做一入门介绍。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施行,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

海南自贸港法是从我国国家层面第一次对除了港澳台以外的地区单独立法,具有特殊和重要的地位。其中,第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则从竞争法的角度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知产保护条例”)

海南省为自贸港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即知产保护条例,条例分为总则、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二条。

其中,有很多条款反映了海南自贸港因地制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比如第八条规定,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促进南繁育种深海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国际认同度较高、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先行区”;而第十四条强调要“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另有一些条款体现了在司法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海南自贸港的特色,比如第十八条号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跨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指导”,而第三十六条“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可能进入中国市场的过境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

此外,条例还对因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知识产权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便于读者的宏观了解,下文将对知产保护条例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节选和提炼。

3.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

(2023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规定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根据该规定,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成功发行海南省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牵头团队、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市场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对列入国家或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通过验收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单位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给予几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资助或奖励(后补助性质)。该等举措表明海南省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决心和行动。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四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管辖范围分别是海口琼山法院(海口市、三沙市)、三亚城郊法院(三亚市)、琼海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即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文昌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等10家基层人民法院)、儋州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即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和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等7家基层人民法院),形成东南西北各有审理法院的格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决定,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成立,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的全国第四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而且是唯一具有刑事审判和执行职能的知识产权法院,发挥“三合一”审判职能和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覆盖。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与其他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基本相同,即1、审理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前述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5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一审案件);3、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特殊类型案件的上诉案件)。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审判建立起“1个知识产权法院+5个巡回办案点+11个重点园区司法保护联系点(1+5+11)”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另设有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和海口国家高新区审判庭两个法庭。其中,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立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同设立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种质资源研究(海南)基地”。2023年11月8日,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订了《交流与合作框架协议》,两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建立业务互促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和植物新品种案件信息互通及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经验互鉴,共同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至成立两周年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受理各类案件956件,案件受理量增幅明显,2022年新收案件同比增长112.42%。[1]“第一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2021年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截至目前已有6个案例分别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等。[2]

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

根据海南自贸港知产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新一代信息技术、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是海南自贸港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保护方面均提供便利措施和有力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举措/知产保护条例重点内容摘要

1. 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

明确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技术手段,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区块链、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第九条 、第二十四条)

2. 加强“三合一”改革及技术案件审理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构建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和鉴定等知识产权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第二十四条)

3. 以促进贸易合作为目标审理知产案件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妥善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简化跨境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十六条)

4.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特殊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禁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5. 权利用尽以及对OEM商标使用的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注册人或者其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个人售出后,除该商品使用有关注册商标会对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造成损害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口、销售、使用该商品。允许境外注册商标商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加工并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或者误导公众的除外。(第三十条 )

6. 鼓励调解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支持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三十五条)。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已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调研,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3]。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持续加强与调解组织联动,调解结果由法院快速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高效便捷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4]

7. 推行仲裁

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可能进入中国市场的过境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业务。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与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业务合作。(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两周年时,通过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方式推送调解组织调解案件171件,调解成功127件,调解成功率达74.27%[5]。2023年3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就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协议》,海南高院发布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诉调对接工作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夏君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负责人吕国强移交了首批委托案件[6]。

8. 公证业务创新规定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提供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流转、融资增信、证据保全、权利救济等公证服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办理知识产权涉外公证业务,不受执业区域限制。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异地协作,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证服务。(第三十七条)

9. 行政临时禁令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如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第五十条)

10. 对重复侵权人的特别举措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行为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实施相同类型侵权行为,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将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如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或者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情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十二条)。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第五十四条)。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将7人列入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7]。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还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由此可见,海南自贸港对于重复侵权人、恶意侵权人切实加大了打击力度和惩戒措施。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设定,2025年前适时启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随着封关前各项准备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海南自贸港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必将具体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并推出新举措,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脚注:

[1] https://mp.weixin.qq.com/s/q13zoKEqm7LfaltvTv-gBA

[2] https://mp.weixin.qq.com/s/hPbrxYA3BWt77kA6nbI7iw

[3] https://mp.weixin.qq.com/s/faR72PpGBKV3zIY-9F4EBg

[4] https://mp.weixin.qq.com/s/tq17J8HAYTAe3jlTa_vNIQ

[5] https://mp.weixin.qq.com/s/q13zoKEqm7LfaltvTv-gBA

[6] https://mp.weixin.qq.com/s/xHcBD3nokS9lGxAYc_aQHw

[7] https://mp.weixin.qq.com/s/q13zoKEqm7LfaltvTv-gBA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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