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处罚“鬼秤”的适用法律有待商榷

 

近日大连“缺斤短两”电子秤作弊又上热搜,经知名网络打假博主“B太”视频助澜,再次成为大众热点话题,当地监管部门大连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及时通报了案情(附件)。案情:“该店使用的电子秤经计量技术机构检测为不合格。该商户涉嫌故意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严厉查处。”看到此通报本人很是诧异。大连依据“消法”立案查处鬼秤的法条值得商榷。

1、依据法律适用原则,在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事实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针对此类”缺斤短两”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普通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缺斤短两是特别规定。

2、该案已认定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明显应该依据《计量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立案处罚。而不能依据《消法》56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立案。

         3、如因《消法》可处罚货值十倍罚款,就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部门规章立案,明显值得斟酌。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