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恒大事件看,应当对有限公司的 “有限责任”缺陷作出矫正
从恒大地产爆雷看,收益个人化、负债公司化、风险社会化,就真实发生了。而原因之一就是,在资本力量的反复灌输下,有限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只承担“有限责任”,被美誉为近代最伟大的发明。而资本力量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其存在的缺陷却作了有意的隐藏和故意的忽视。
“有限责任”起源于欧洲海盗兴起的大航海,当时欧洲合伙企业的实质业务就是到美洲、亚洲抢劫,但航海和抢劫都有有极大风险,有资本的人、有航海经验和能力的人,既想赚钱,又想转嫁航海和合伙抢劫的风险和责任,逐步形成了“有限责任”概念。 “有限责任”出现的初衷就是对违法、违理的抢劫行为转嫁、脱责。在十八、十九、二十世纪,直至今天,伴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有限责任”是资本与实控人、董、高人员违法无后顾之忧的强力盾牌。由于“有限责任”的匡护,使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管人员在管理公司中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比比皆是。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运行过程中,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管人员主观故意违法十分突出,很多人所尽知不可违的行为,而这些实控人、董事、高管却仍然姿意为之。原因是因为在“有限责任”下,处罚一般不涉及实控人、董事、高管的个人和家庭资产,在违法未达到刑事标准的情况下,罚金由公司承担;在违法达到了刑事标准的情况下,虽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罚金也基本由公司承担。
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在党的二十大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公司法修订应正视“有限责任”的缺陷,借鉴有限合伙制相关优点,制订出既能保持社会经济活力,又对主观故意违法有较大威慑的公司法,即对遵守国家法规、无主观故意损害公众、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有限责任;而对作出不合法律常识或主观故意违法的经营行为,作出决定的实控人、董事、高管人员要承担全责,相应率先以全部个人资产、家庭资产支付罚金,赔偿公众、公司损失,不足赔偿时,再由所在公司进行赔偿。
对主观故意违法的认定,最主要的标准是不能违反人所尽知的法律常识和所在行业的底线要求。不能违反人所尽知的法律常识如进行公司走私、买卖违禁品、受贿等。所在行业的底线要求如食品、药品企业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实行中可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种类、具体的行为,后续再根据运行的情况适度调整,防止不扩大为口袋罪。
因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第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作出修改:
第四条原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建议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中主观故意违法,对公众、公司及不在公司任职的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则不限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九十一条原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后半部分“也应当”严重不当,建议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对公司、公众及不在公司任职的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主观故意违法董事、高管的全部个人资产、全部家庭资产顺序赔偿,不足部分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