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形值得忧虑,村级事务的处理模式值得好好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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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每天非常忙,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所有的上级,国家、省、市、县、乡的指示,要求、指令,都要通过我传达到群众,所有的群众的想法、要求,都会反映到我这里。调解不完的纠纷,开不完的会。有时候晚上睡觉的时候,还会被叫起来干事情。两口子打架会找你。隔壁邻居造房子吵架,也会找你。你想不到的,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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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形值得忧虑。
村级事务的处理模式值得好好研究了!
上述情形表明了,村级事务处理还处在相当行政化而非社会型的法治化状态,而且这种行政化还是处理主体集中型的而不是分置型的。
更糟的是,从主贴所举的“村里一神经病男子无故砸死一村中人”这例子,相应纠纷由乡政府处理,并由乡政府赔款看,有关法律性内容一一包括这砸人致死的神经病患者家庭的监护责任、此等事的法定处置渠道一一实际都被不当忽视、弃置,而到了一个本不太应该的处置方向和处置渠道了。这里面已存在行政、司法错位而且司法事务被行政代行、错行的问题。
如何让法治主体一一就村级公共事务、村中事务看,相应的法治主体并非只是村委会及其负责人一一更恰当、清晰地显示于村,更被人们认识于村,更正常而及时地发挥功能功用于村,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注意的问题,否则,乡村治理、乡村法治、乡村法治化的自治将容易一直是个问题。这问题是归集于村委会一身的办法所不能解决的,是加进村支部也并不容易解决好的。不注意解决好此,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社会主义化的发展。
象乡村法治化一一并非只是村支部、村委会依法做事、依法管理意义上的乡村法治化,也非光是村支部、村委会为法治主体的乡村法治化一一的有关的内容,也是培训乡村第一书记时,应注意讲明并加强辅导的。不光村里的第一书记,未来村里的书记、主任,都不应往眉毛胡子一把抓上发展,都不应往行政与司法事务不分上发展,更不能被统管下的存在感所迷,而破坏非集权性的、有法定分工的框架型法治治理体系及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