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律师说“摄影师不存在侵权自己的作品”,这说法对吗?
【本文来自《戴雨潇:作为勒索式维权祖师爷,视觉中国都是跟它学的》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首先,作为职业摄影师的我,我是很赞同作者戴雨潇的观点和立场的,jeff的版权案发展到今天,戴雨潇是唯一将有关“图片版权”售让之事解释的这么清楚的。
摘几段戴雨潇的表述简明扼要的重点解释一下。
戴雨潇举例“一群不认同女权主义的普通女孩子聚在一起聊天”这张照片,这里面还涉及到照片中面部清晰女性的肖像权,而那个拍教堂的摄影师,也没有获得教堂的物权,这些照片处于销售平台被销售用于销售,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在某视频网站上得到的提示,我这段授权某视频网站出售的视频素材,1、版权归我,2、但我没有获得肖像权和物权,因为是风景,不存在这两项授权,但是如果里面有人物清晰面部,就要涉及“肖像权”授权问题了。换句话说,我不可以未经人像书面同意是无权售卖这段视频的。
3、同时,我还会在备注中声明售卖的视频素材不包含BGM,购买者不能将背景音乐也直接拿去使用。
事实正是如此,戴雨潇举例的另一个案例“诺兰考虑到自己从未向任何人授权售卖自己的这张照片,于是决定起诉盖蒂图像,求偿45万美元。最终盖蒂方面选择了向诺兰支付赔偿金和解。”,这就是摄影师以及盖蒂图片平台并未获得肖像人物的授权许可。
而所谓“物权”,例如建筑,尤其是知名建筑例如天安门、大桥、商场、汽车等等这些公共建筑场所以及私人物品例如汽车,这些“物权”都在所有者手上。
所以无论是肖像权还是物权,街拍摄影师是最容易犯错的。你可以街拍,但是如果你要售卖,就必须得到所有者的物权授权。
所以在摄影行业里面,盖蒂和视觉中国通俗的讲就是“赌糊”,大网撒下去,也就是赌很多人不懂,赌被勒索者版权意识糊涂。因为面对国际知识产权局上亿条的条文,又有多少老百姓懂呢?
盖蒂和视觉中国能骗一个算一个,这就是他们的经营之道。
说实话,戴雨潇引用Limeone的法律专家珍妮·休斯指出“盖蒂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证明他们在什么时候确实获得了涉事图片的版权。很明显在我们与他们交手的一些场合里,我们发现他们在确定图片所有权方面存在举证问题。”
盖蒂如果面对这样的官司,也只能“你是通过我的搜素引擎找到这些图片,就应该缴费”这种不要脸的理由。
这就是所谓版权流氓的嘴脸了。
这和专利流氓高通还不一样,人家高通好歹自己还搞专利发明,或者收购专利,人家是实实在在的专利……
最后,就要在这里澄清一件谬误,也就是有些律师认为的“摄影师不存在侵权自己作品”说法。
例如我合同的条款关于版权是这样规定的。
也就是说,我作为摄影师所拍的照片一开始就将版权卖断给甲方了,我只有著作权里的人身权,没有销售权。如果我要销售甲方的照片,就是真真正正的“摄影师在侵权自己作品”。
事实上这个道理不难理解,拍过婚纱照的网友,你们再签订拍照合同的时候,你就拥有了你们婚纱照的版权,影楼也就失去了摄影所拍照片的版权,只有著作权里的人身权。
能贩卖或者作为广告出现在网络上的婚纱照,新婚夫妇都是演员,或者已经授权给影楼的新婚夫妇。作为演员,一开始就授权了肖像权。
所以律师也分很多种,擅长离婚诉讼的律师,是不可能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诉讼的,说白了这种律师就不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最后一句,戴雨潇在结尾的那句话,在我回复的时候央视纪录频道正好在播出,每天都要播放十几次这样的公益广告。
专利等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能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