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

今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新闻相信大家都看了,在此不赘述。

围绕这次任免,我们一起来学习一点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1982年12月10日,该法律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

有关内容如下: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除总理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或撤销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包括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等。

因此,结论是一个职务免了,一个职务没有免。

原因肯定是有的。但不信谣,不传谣,静待官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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