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比斯大林还厉害。
有关《八小时工作制法令》
至于1940年6月26日最高苏维埃的《关于转变到八小时工作日、七天工作周和禁止职工擅离企业和机关职守法令》非常有名,WIKI公共资源上有俄文版,现在择要翻译如下:
根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的提案,最高苏维埃于1940年6月26日制定本法,8月7日颁布。
制定目的是备战(希特勒德国在1940年6月24日征服了法国)。
第1条、增加工作时间:
实行七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苏联1928年实行了周42小时工作制,1933年改为41小时——每天7小时、每周6天)——从7小时增加到8小时
实行六小时工作制的工人——从6小时增加到7小时(但相关部门核准的危险劳动、重劳动除外)
职员——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未成年工人(16岁以上)——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第2条、更改工作周期:
将所有国营、合作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周期调整为七天。此外该周的第七天即星期日,是1个休息日。
【按】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七天工作周”呢?因为1930年代早期实行过“六天工作周”——做5天休1天(每天工作8小时),后来改成七天工作周(做6休1)但每天改成工作7小时,到1940年还没有彻底改完。所以法令强调一遍要继续推进。
第3条、禁止旷工和自行离职
禁止未经批准地擅离职守。
禁止未经批准地调换工作。
从一个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或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必须得到经理或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第4条、准假制度
企业经理或机构负责人仅能在下列情况下给属下职工放长假:
1、职工因病或残疾不能适应目前工作,又无法将其调职或让他退休;
2、职工被高等教育机构或技术教育机构录取。
第5条、惩罚制度
职工从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擅自离职,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判处2—4个月的监禁。
职工在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未经批准的旷工,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给予以下惩罚——在本岗位上辛勤劳动最多6个月,同时扣除最多25%的工资。
同时,取消经理开除无故旷工者的权力。
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得超过5天,判决立即执行。
【按】这两条都是对付离职、旷工的,哪有说什么迟到、早退的事情?
现实中是否有违法处理职工的事情不知道。另外根据这个法令,所谓劳改就是在原单位原岗位上继续工作(不过我猜可能受到某些监督控制)并扣发最多25%的工资。
怪不得大半年时间就有200多万人被“劳改”,苏联却P事没有——原来只是减薪劳动几天啊,那当然不至于暴动了。尼玛今天的劳动者如果旷工几天,一个月白干都有可能!好像也没见谁因此暴动了。
第6条、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
不能有效制止本单位旷工或擅离职守情况,甚至对此进行包庇的经理,将被起诉并判刑。
其刑期视同擅自招募、解雇员工的。
第7条、生效时间
本法令从1940年6月27日开始生效(就是说有一段可追溯期)。
结论:
好了——这个法令到底哪里和政治犯、劳改营有关?!
简单来说,这是一个惩处旷工或是托病冒领工资的法令。
为了避免给予经理、单位负责人太大的权力,所以把相关的权力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非要说这个法令有什么问题,就是在职工辞职(具体辞职程序还没查到)和调动(必须得到负责人批准)上设置了障碍,并且增加了工人每一周的劳动时间(原来是41小时,现在增加到48小时,增加7小时——并且,对机关职员来说更多,增加了12个小时)。
但是,这是在法西斯威胁逼近苏联、距离开战已不到一年的情况下颁布的法令。
劳动者是否值得支付这个代价,大家自有分寸。
这个法令在1956年和1959年被两次修订,除了第2条(工作周从6、7日制并行统一为7日制)以外全部失效了。工作时间也恢复到了每周41小时(1991年改为每周40小时)。
斯大林时代加班当斯达汉诺夫工作者可是伴随丰厚物质奖励和荣誉地位的。
斯大林同志可不相信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这种混账逻辑。
至于1940年6月26日最高苏维埃的《关于转变到八小时工作日、七天工作周和禁止职工擅离企业和机关职守法令》非常有名,WIKI公共资源上有俄文版,现在择要翻译如下:
根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的提案,最高苏维埃于1940年6月26日制定本法,8月7日颁布。
制定目的是备战(希特勒德国在1940年6月24日征服了法国)。
第1条、增加工作时间:
实行七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苏联1928年实行了周42小时工作制,1933年改为41小时——每天7小时、每周6天)——从7小时增加到8小时
实行六小时工作制的工人——从6小时增加到7小时(但相关部门核准的危险劳动、重劳动除外)
职员——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未成年工人(16岁以上)——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第2条、更改工作周期:
将所有国营、合作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周期调整为七天。此外该周的第七天即星期日,是1个休息日。
【按】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七天工作周”呢?因为1930年代早期实行过“六天工作周”——做5天休1天(每天工作8小时),后来改成七天工作周(做6休1)但每天改成工作7小时,到1940年还没有彻底改完。所以法令强调一遍要继续推进。
第3条、禁止旷工和自行离职
禁止未经批准地擅离职守。
禁止未经批准地调换工作。
从一个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或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必须得到经理或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第4条、准假制度
企业经理或机构负责人仅能在下列情况下给属下职工放长假:
1、职工因病或残疾不能适应目前工作,又无法将其调职或让他退休;
2、职工被高等教育机构或技术教育机构录取。
第5条、惩罚制度
职工从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擅自离职,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判处2—4个月的监禁。
职工在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未经批准的旷工,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给予以下惩罚——在本岗位上辛勤劳动最多6个月,同时扣除最多25%的工资。
同时,取消经理开除无故旷工者的权力。
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得超过5天,判决立即执行。
【按】这两条都是对付离职、旷工的,哪有说什么迟到、早退的事情?
现实中是否有违法处理职工的事情不知道。另外根据这个法令,所谓劳改就是在原单位原岗位上继续工作(不过我猜可能受到某些监督控制)并扣发最多25%的工资。
怪不得大半年时间就有200多万人被“劳改”,苏联却P事没有——原来只是减薪劳动几天啊,那当然不至于暴动了。尼玛今天的劳动者如果旷工几天,一个月白干都有可能!好像也没见谁因此暴动了。
第6条、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
不能有效制止本单位旷工或擅离职守情况,甚至对此进行包庇的经理,将被起诉并判刑。
其刑期视同擅自招募、解雇员工的。
第7条、生效时间
本法令从1940年6月27日开始生效(就是说有一段可追溯期)。
结论:
好了——这个法令到底哪里和政治犯、劳改营有关?!
简单来说,这是一个惩处旷工或是托病冒领工资的法令。
为了避免给予经理、单位负责人太大的权力,所以把相关的权力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非要说这个法令有什么问题,就是在职工辞职(具体辞职程序还没查到)和调动(必须得到负责人批准)上设置了障碍,并且增加了工人每一周的劳动时间(原来是41小时,现在增加到48小时,增加7小时——并且,对机关职员来说更多,增加了12个小时)。
但是,这是在法西斯威胁逼近苏联、距离开战已不到一年的情况下颁布的法令。
劳动者是否值得支付这个代价,大家自有分寸。
这个法令在1956年和1959年被两次修订,除了第2条(工作周从6、7日制并行统一为7日制)以外全部失效了。工作时间也恢复到了每周41小时(1991年改为每周40小时)。
斯大林时代加班当斯达汉诺夫工作者可是伴随丰厚物质奖励和荣誉地位的。
斯大林同志可不相信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这种混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