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对刑讯逼供的抗争——诉讼证据的故事(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这一条法律规定,俗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是一条重要的诉讼证据法律规范。只是它是在 2018 年刑事诉讼修改时才增加的,此前并无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一件众所周知的错案,很能说明这一规定的增加是何等的重要。
1998 年 4 月 22 日上午,昆明市一辆停放在市区路边的一辆警车内,有一男一女被杀。警察查明死者男子为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子为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因怀疑王湘出轨张晓波后, 作为王湘的丈夫、张晓波的同学的杜培武可能羞愤杀人,警察抓捕了杜培武,对其进行了不分昼夜地突审,3 天 3 夜不让他睡觉,留置 10 天杜培武仍然坚持自己没有杀人。后警察将杜培武变相关押到他本人的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 2 个多月进行审讯,杜培武仍然没有认罪。6 月 30 日,侦查人员对杜培武进行心理测试,测谎仪显示杜培武在一些问题上说谎。还通过警犬对杜培武鞋袜气味与死者车上的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 的足迹遗留泥土的气味嗅闻反应,两条警犬一条肯定、另一条否定。据 此,办案人员给杜培武带上了脚镣,对他进行了连续 20 天的、令他永生 难忘的“高强度”审讯,基本没有睡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 休息。在一系列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头,开始按照警方的思路“供述 杀人的罪行”。为了不挨打,他“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 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编造案情,但始终交待不出枪支的下落,编一 个藏枪地点警察未找到枪支就吊起来毒打。反复几次后,就交待枪被拆 散后扔到滇池了才算交差,由此案件告破。同时审讯人员还警告杜培武: “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通过这种非人折磨的方式所获得的杜培武的供述,是严重违反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的,依法都是不应作为案件的证据 使用的。因为从 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开始,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一规定在历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都一直存在,是一个严禁刑讯逼供 的禁止性规定。
7 月 19 日,进到看守所的杜培武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两个脚踝都已腐烂化脓,手背发黑发肿。杜培武在得知看守所的警察不会打人后,7 月 29 日写好《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了驻所检察官。7 月29 日,驻所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犯和管教干警的面,给杜培武拍下了4 张伤情照片。1998 年 10 月 20 日,昆明市检察院向本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杜培武。12 月 17 日开庭审理时,杜培武在法庭上翻供, 称所作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并当庭展示了自己身上的伤痕,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看守所检察官所拍摄的照片,但公诉人说没有拍过照片,要求休庭补充证据。1999 年 1 月 15 日第二次开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驻看守所检察官所拍摄的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他当场解开风衣,从裤腰内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高高举着,大声说到:“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对杜培武说:“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刑讯逼供!”审判长发火说道:“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 年 2月 5 日,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审判长在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 “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杜培武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此案确有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但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便于 1999 年11 月 12 日将杜培武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一种俗称的所谓“疑罪从轻”套路的判决。
2000 年 4 月,警方破获了杨勇劫车杀人团伙案。因杨勇当过警察, 又是团伙主犯,觉得自己的犯罪都可以判几次死刑了,态度很不好,十分嚣张。在审讯杨勇时,警察斥责他知法犯法,杨勇却讥讽警察说:你们比我还恶劣,为了破案还拿自己人下手。审讯的警察一听吃了一惊, 觉得不对。经过深入讯问,知道自己反正是一死的杨勇,交待了自己当年和同伙杀害张晓波、王湘的犯罪事实。根据杨勇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杨勇的住处起获了手枪和弹匣,经检验鉴定,此枪正是张晓波所配备并被用来枪杀张、王的枪支。同时,在杨勇的住处查获了张晓波的微型录音机一台,张晓波原购物发票上记载的录音机与查获的录音机的机身号一致。由此,确认了杀害张晓波、王湘的凶手是杨勇及其同伙而不是杜培武。2000 年 7月 11 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同时,杜培武恢复公职、党籍。后来,对杜培武刑讯逼供的责任人也被判处了刑罚。
虽然在杜培武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 1996 年修改后还没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而是在 2012 年和 2018 年两次修改后才逐步完善的。但是,在被告人对刑讯逼供提出了明确的事实依据时,负责审理的法官对此仍然置若枉闻,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那位驻所检察官的负责精神令人钦佩,负责审讯杨勇的警察和决定对杨勇交待的杀害张晓波、王湘罪行进行深查的决定者的责任心让人钦佩。可是,那位出庭检察官和主审法官的不负责任则令人齿冷,而侦查中的警察肆无忌惮的刑讯逼供,更是让人触目惊心。杜培武作为一名警察,尽管受到非人折磨,但是在关键时候、在关键问题上是清醒的,他的当庭索要被打伤情照片的言行和他当庭高举被打血衣的言行,实际上是将刑讯逼供的证据公之于众,对在场的所有人都还是有着一定的震撼的,对于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有着重要影响的。